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D级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D1、D2一、二类)一、基本条件执行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22号令及194号文第一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二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学历)和一定资历(职称)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一)质量保证工程师(二)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九)计量设备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十)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三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无损检测人员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第五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四)外委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试验单位,并签订协议。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许可条件TSG07-2019
求
的要求;(5)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并且具有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具有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具有与产 生产设备
质保师与焊接责任师需本科及高工。
质保师与焊接责任师需本科及高工。
机械专业 5
人 技术人员 焊接专业 3
员
技术人员总数 12
机械专业 3 焊接专业 2 技术人员总数 8
机械专业 5 焊接专业 无 技术人员总数 10
机械专业 1 焊接专业 1 技术人员总数 5
责任师 UTⅢ或 RTⅢ资格 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 RTⅡ3 UTⅡ3 MTⅡ2 PTⅡ2 基
工作外委
不能外委:总体组装、焊 (粘)接、耐压试验、检验。 可以外委:设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以及部件除焊接外的压制、卷制等成形工作可以外委。
试制造 1台
A1 级规格不小于φ 2000mm、A2级别规格不小于φ 800×2000mm ,应当带有人孔(或者 兰的接管),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申请产品范围,制造工艺必须包括卷板成形,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制造许可条件(TSG07-2019)
资源
设备
A1(大型高压容器)
A2(其他高压容器)
A6(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100Mpa
D(中、低压容器)
通用要求:(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2)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历;(3)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 容器设计工作经历和过程装备制造 (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 (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管理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TSG D -2005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1月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于2004年6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历时18个月,于2005年12 月中旬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草案。
2005 年12 月下旬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5]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6 年4 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 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 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 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刘金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永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缪春生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马夏康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怀力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王晓钧吴素云中国工业防腐技术协会忻英娣王国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杨洪兵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周文学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3)第四章监督管理 (6)第五章附则 (6)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 (8)附件2 安全标记及其使用 (14)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15)附件4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74)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PDF 文件使用"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2001-2006-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以下是容器制造的申请许可条件A1按级别筛选返回关闭级别资格条件项目名称项目条件数量要求D1设备条件焊接设备焊条电弧焊机≥6台,埋弧自动焊机≥1台;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焊接设备D1人员条件技术人员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总数≥职工总数的5%且≥5人,其中焊接、化机专业技术人员各≥1人,工程师以上职称人数≥3人D1人员条件持证焊工持证焊工≥6人,且应具备至少两项合格项目,其中管、板对接项人数≥4人,管板焊接项目人数≥2人,埋弧自动焊人数≥1人,若许可企业包括不锈钢产品,则Ⅳ类材料持证焊工人数应≥2人D1人员条件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2人D1人员条件无损检测人员RTⅡ≥2人,UTⅡ≥2人,MTⅡ≥2人或PTⅡ≥2人外协时,RTⅡ≥1人。
D1设备条件机加工设备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机加工设备;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机加工设备D设备设施热处理设备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热处理设备外协时设备不作要求D厂房场地材料库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D设备设施起重设备主车间额定起吊能力≥10t D1设备条件起重设备主车间额定起吊能力≥5tD1设备条件切割设备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切割设备,不得与碳钢混用D1设备条件热处理设备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热处理设备外协时不作要求D1人员条件金相及理化试验人员试验及报告出具人应有相应资格,人员数量应满足相关要求外协时不作要求A1企业资质机构代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A1人员条件持证焊工≥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D1设备条件焊材烘干保温设备焊条烘干保温设备≥1台,焊剂烘干保温设备≥1台,焊条保温筒≥6个D1设备条件水压试验设备应有适应压力容器水压试验要求的试压装置D1设备条件气压及气密试验设备空气压缩机≥1台,性能应适应压力容器气压、气密试验的需要D1设备条件仪器仪表测厚仪≥1台,黑度计≥1台,观片灯≥1台D1设备条件无损检测相关设备底片冲洗设备≥1台,超声波探伤仪≥1台,磁粉探伤仪≥1台,射线探伤机≥1台无损检测外协时,设备不作要求D1设备条件金相及理化设备应有满足要求的金相及理化设备外协时不作要求D1设备条件检验工具应有适应压力容器制造的检验工具及样板D1人员条件压力容器组装人员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压力容器组装人员D1人员条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A1设备条件机加工设备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需要的机加工设备;高压容器应有适应制造需要的机加工设备;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机加工设备A1设备条件焊材烘干保温设备满足要求的焊材烘干、保温设备A1人员条件压力容器组装人员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压力容器组装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基本条件1.1人员1.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专项条件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本文表2所列理工类相关专业的学历与工程类技术职称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2)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历;(3)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经历和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相关工作、石墨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5)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6)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任职要求注1:表1中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1.2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中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A4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
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见表2的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最新版)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最新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摘录): 一、基本条件:1、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2、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3、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级、A4级、A5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⑴.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⑵.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⑶.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⑴.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 (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⑵.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 (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 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⑶).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⑷.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 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⑸.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⑹.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压力容器取证条件
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一、基本条件1、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2、人力资源:(一)质量保证工程师;(必备,工程师以上资称,机械、化工机械、焊接专业均可)(二)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必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机械、化工机械专业)(三)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可以兼)(四)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必备,助理工程师以上,焊接专业)(五)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可以兼)(六)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可以兼)(七)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必备,Ⅱ级以上人员)(八)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可以兼)(九)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必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机械专业)(十)计量与设备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可以兼)(十一)其他过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可以兼)(十二)压力容器持证焊工6人以上(至少2项合格项目)。
注:企业从事压力容器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3、物力资源:(一)应具备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厂房)(二)焊接试验室(20平方米以上)(三)焊接材料存放专用库房(四)射线探伤室、洗片室(必备)(五)理化试验室(理化试验外委可不建)(六)压力容器用材料专用库房(七)不锈钢压力容器用材料专用库房4、设备条件:(一)额定能力不小于20mm的卷板机;(二)额定能力不小于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吊车;(三)额定电流不小于400A的直流电焊机6台以上,其中额定电流不小于600A 的直流电焊机1台以上;交流焊机2台以上;氩弧焊机1台以上;(四)切割能力不小于20mm的等离子切割机1台以上;(五)半自动切割机2台以上;(六)额定压力不小于0.8Mpa的空气压缩机1台以上;(七)试验压力不小于10Mpa的试压泵1台以上;(八)焊条保温除湿机1台;(九)额定能力不小于20Kg的焊条烘箱保温箱1台以上;(十)焊条保温筒6个以上;(十一)拉抻试验机、冲击试验机、V型缺口加工机、弯曲试验机、硬度试验机各1台;(理化试验外委可不配)(十二)最大钻孔能力不小于50mm以上的钻床1台上;(十三)超声波测厚仪1台;(十四)X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机、磁粉探伤机各1台以上。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相关法规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具体条件的相关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压力管道是指在运行过程中承受压力荷载的管道,因为其特殊性质,必须采用特殊的元件。
而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中,质量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一个细节方面出现瑕疵,都可能会造成压力管道的危险。
因此,在制造压力管道元件时,需要遵守严格的制造许可规则,确保元件制造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近,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接下来,我们就从三个方面来探究这份文件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简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是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文件,它明确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主体、申请及审核流程、认证结果、有效期和停止使用等具体内容。
它的出台,将为压力容器行业提供更加规范化的生产标准和操作流程。
同时,该文件也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可为压力管道行业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压力管道元件。
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对行业的影响1.提升了压力管道元件的质量和安全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出台是对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过程的一种规范和标准化的认可,它的制定可以为整个行业提供更高的生产标准和操作流程。
通过建立严格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可以避免一些低质量的压力管道元件进入市场,降低在生产和使用中因元件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风险。
2.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的监管作用该文件也规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的申请和认证流程,明确了其责任和义务,并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及销售行为,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和惩罚。
这也将对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一定的监管和约束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增加生产企业的竞争力通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实施,相对于缺乏这项证书的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多的大型企业和自主研发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或可提高其竞争优势。
而这也将为行业带来更多的机遇,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三、如何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申请工作?1.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在申请适用这项规则时,首先需要了解该规则的适用范围。
压力容器生产资质
工业生产中具有特定的工艺功能并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称压力容器,在石油化学工业、能源工业、科研和军工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起着重要作用的设备,因此相关单位企业需要办理相应的生产资质才能从事工程业务。
一、基本条件:1、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2、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3、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级、A4级、A5 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⑴.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⑵.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⑶.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⑴.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⑵.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 中级人员各2人·项;⑶.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⑷.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⑸.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⑹.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新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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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生产的需要,一个责任人 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应当 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人员也可 以兼任两个责任人岗位。各责任人应当熟悉 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专门的培 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 结果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制造单位质量体系 文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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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 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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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产品 制造需要的场地和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车间; (二)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和专用 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 格区有明显的标志; (三)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或者 场所;
技术人员比例技术人员 人数
A1、A2、A3、C、B1 ≥10%
≥6
A4、A5、B2、B3
≥5%
≥5
D2
不要求
≥5
D1
不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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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别制造单位中,制造焊接压力 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 并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焊工人 数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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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 品制造需要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 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 员。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与从事压力容 器制造的职工比例和数量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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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前言为配合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起草任务。
2010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2010年4月,起草组在扬州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后,形成《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号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10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经修改,形成报批稿。
2010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基础上,对不同许可级别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寿比南、沈功田、续宏毅、梁琳、徐福安、崔立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卢江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吴绳武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段瑞君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协会訾壮辉空调与制冷协会彭伯彦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文生金州重型机械厂刘静卡朋罗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周天锡中船重工七○一所林彦群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熊荣化学工业非金属质检中心桑临春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周文学东莞市庆新安公司梁增胜、蔚菽秦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任金禄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张保国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郭晓春钢瓶专业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1)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6)第四章特殊压力容器产品的条件 (13)第五章附则 (1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第三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三个方面。
第四条资源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制造单位必须同时满足。
对于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有特殊限定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第四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持续保持拥有这些资源条件的能力。
第五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实施。
新取证的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试制,通过全面实施已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证明具有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换证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和相关设计制造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第七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场地和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车间;(二)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三)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或者场所;(四)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专用场地;(五)有满足检验与试验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专用场所,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检测场所、射线底片冲洗与评定专用场所;(六)有法规、标准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档案资料的专用储存场所。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各方面的人员,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下列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一)质量保证工程师;(二)设计、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三)材料和热处理责任人;(四)焊接责任人;(五)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六)产品检验责任人;(七)设备和计量责任人。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检验或者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责任人应当有从事所负责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至少具有表1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A1、A3和C级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设计和焊接责任人应当同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无损检测责任人还应当满足第十三条的要求。
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生产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人员也可以兼任两个责任人岗位。
各责任人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结果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制造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
表1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学历与技术职称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与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职工比例和数量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与数量第十二条各级别制造单位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并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焊工人数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A1级、A2级、A3级和C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并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4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二)B2级、B3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三)A5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4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四)D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第十三条无损检测分包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并且具有对应分包无损检测项目的二级以上资格;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如下要求的无损检测人员:(一)A1级(有焊接)和C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和UT中级4年以上(含4年)或者高级资格,A1级(无焊接)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RT人员;(二)A2级、A3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或者UT中级资格;(三)A5和D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或者UT中级资格;(四)B1级和B3级无缝气瓶制造单位,至少具有UT和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UT和MT中级资格;(五)B2级和B3级焊接气瓶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中级资格。
制造单位各种无损检测方法的通用检测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应当由具有该方法中级以上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编制,由具有该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审核。
制造单位无相应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时,可以委托取得相应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审核,但是不得委托直接从事该制造单位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油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
规定不能分包的制造工序,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几何尺寸检查与测量工具、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泄漏检测设备、计量与校准设备等。
规定不能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规定的数量,准备压力容器试制产品,其中试制成品用于全面验证制造单位各方面的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实施情况,应当达到可以进行耐压试验的状态;试制在制品用于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控制,应当至少完成1条焊缝的焊接和无损检测。
试制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充分覆盖申请产品范围的制造能力和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试制品所使用的材料应当为制造单位主要生产产品使用的制造难度较大级别的材料,制造工艺必须包括焊接(粘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过程;否则需对制造许可范围进行限定。
如果1台试制成品和1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必须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对于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制造单位,其试制成品的设计压力、焊接和热处理还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表3 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试制成品的要求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应当首先进行型式试验,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取得许可,需要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少于4台(批),换证评审时必须有在制产品;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没有生产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换证评审时在制产品执行新申请的试制品的要求。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第十九条各级别的制造单位,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别满足本节规定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专项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专项条件为准。
对于申请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深冷容器和搪玻璃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第三十三条到三十五条所列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并且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试制成品。
对于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书上注明含有以上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