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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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制造鉴定评审指引

锅炉制造鉴定评审指引

1总则1. 1为规范锅炉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申请单位可参照本指南做好现场鉴定评审的准备工作。

1.2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简称水协,下同)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A、B、C级锅炉及A级锅炉部件、有机热载体锅炉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2锅炉制造许可取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锅炉制造许可取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可分为:(1)评审前的准备工作;(2)现场鉴定评审;(3)出具评审报告。

2.1. 评审前的准备工作2.1.1. 首先申请单位的申请需要经许可实施机关的受理,然后水协接受许可实施机关的委托,与申请单位联系并确认评审日期。

2.1.2申请单位试制的产品数量参见《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附件A中A1。

2.1.3水协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现场鉴定评审时间后,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日期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锅炉鉴定评审通知函》传真给申请单位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

《锅炉鉴定评审通知函》上包括评审的具体时间和人员、联系电话。

评审组一般由3~4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

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B级及以下为2 个工作日,A级及A级部件为3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在接到《锅炉鉴定评审通知函》后,如认为评审组的成员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实施前向水协提出书面请求,水协将予以重新安排评审人员。

2.2现场鉴定评审锅炉制造许可现场鉴定评审基本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情况汇总、父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等。

22号令、194号文讲义

22号令、194号文讲义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 、 、 、 个制造许可级别。 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 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 《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 门)。 (现在执行的许可证颁发:境内、外企业都须国家总局颁发) 现在执行的许可证颁发:境内、外企业都须国家总局颁发)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此条看似简单但往往作的不到位) (此条看似简单但往往作的不到位)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 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 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个 是否受理申请 是否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 《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 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 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 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安 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 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须接受检查。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 国质检特函〔 〕 号关于印发《 号关于印发 规则(试行) 监控工作要求》 检查 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 监控工作要求》的通 知中:的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 知中:的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 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並重点安排群众投訴或者取证未滿1 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並重点安排群众投訴或者取证未滿 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 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 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 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 ,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的提出(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www.aqsiq.gov.cn)一式两份;(二)工厂概况说明;(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七)工厂质量手册;(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精)

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精)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整理版]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见附件)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

压力容器标准明细

压力容器标准明细
JB/T74-90-1994 JB/T4721-1992 膨胀节
⑥-1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L-08 L-09
GB16749-1997 GB/T12522-2009 补强圈
JB/T4730.1-6-2005/NB/T47013.7-10-101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金属材料 高温拉伸试验方法 钢铁及合金中元素含量测定 金属管试验 金属材料 低温拉伸试验方法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不锈钢压力容器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
4 5 6 7 8 9 10 11
F-04 F-05 F-06 F-07 F-08 F-08-2 F-09 F-10
TSG Z0004-2007 TSG Z0005-2007 TSG R1001-2008 TSG Z6002-2010 TSG R0004-2009 TSG R0005-2009 TSG R0003-2007 HG/T2806-2009
85 86 87
SZJ-66 SZJ-67 SZJ-68
GB1220-2007 GB1221-2007 GB/T3077-1999 钢管
不锈钢棒 耐热钢棒 合金结构钢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SZJ-69 SZJ-70 SZJ-71 SZJ-72 SZJ-73 SZJ-74 SZJ-75 SZJ-76 SZJ-77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 焊接术语
无损检测术语 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金属融化焊接街头射线照相 6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根据《许可条件》第十条的规定,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2 —源条件参照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

其中,基本条件应当满足《许可条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要求,专项条件按如下要求执行:1.技术力量要求。

参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其中,对制造锅筒以外部件的企业,无损检测人员可不要求配备RT和UT高级人员。

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对于锅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第十一条中有关锅筒的要求执行,其中水(油)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制造单位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包;对于膜式壁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多头自动焊接设备、成排弯曲和平整设备、扁钢精整设备等在内的膜式壁专用制造设备;对于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包括自动热丝TIG或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和必要的氩弧焊机、管端成型及倒角设备、坡口加工设备、弯管、切割和管料架等制造设备和工装;对于锅炉承压管道、集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切割、弯管、气体保护焊和电弧焊接设备、环缝埋弧自动焊(制造集箱适用)、预热和热处理设备(可分包)等制造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三)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三)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三)第五十五条压力容器用钢要求(一)用于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其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相应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

(二)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碳钢,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3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20%。

(三)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含碳量不应大于0.25%,且碳当量Ceq⑴不大于0.45%。

如需含碳量大于0.25%的钢材,则应满意下列要求:1、建筑前征得用户的同意;2、碳当量Ceq不得大于0.45%;3、供应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报总局平安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四)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调质低合金钢,假如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ь≥540MPa,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2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15%。

焊接裂纹敏感系数Pcm⑵不应大于0.25%。

且应供应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总局平安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五)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的钢板和用于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板,每批应抽两张钢板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或按图样规定。

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按表3的规定。

<imgalt=““src=“/UploadFiles/Tech/200810/20 08102920354435.gif”width=740onload=“javascript: if(this.width740)this.width=740”border=undefined 第五十六条制造要求(一)冷成形的碳钢和低合金钢制凸形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消退应力热处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需进行焊后整体消退应力热处理: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2、壳体厚度大于16mm、设计温度低于-20℃的压力容器;3、碳钢厚度大于32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下时,厚度大于38mm);4、低合金钢厚度大于30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4mm);5、任意厚度的Cr-Mo低合金钢。

19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及工作程序

19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及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 [2003]194号)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 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 (以 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 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 专项条件, 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 后者是制造相关级 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 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 以验证锅炉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 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 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 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 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 不得将锅 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 基本条件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在当地政府 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 类工程技术人员。

A 、B 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 10% C 、D 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 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 人员。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
1.3.4 校核人员 1.3.5 设计人员 1.4 设计单位人员数量的要求 1.4.1 对设计A级、 C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 不得少于10 名,其中,A级或C级压力容器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A4级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量,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适当降低;
1.6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要求 1.6.1 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 1.6.1.1专业设计单位 可按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许可规则》规定的格式编写《压力容器设计质量保证手册》,但其中的
质量方针、管理体系、管理职能等不能与《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相矛盾。也可将“设计控制”作为整个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一个控制要 素以程序文件的形式编写;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
3 压力容器设计控制环节及其要点 3.1 设计输入 3.1.1 审查设计项目是否与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批准的项目 相符; 3.1.2 根据本单位产品开发计划或用户设计委托书及设计条 件图由有关部门下达设计任务书。新开发的产品任务书须经 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3.1.3 设计技术负责人接受任务书后,应对设计条件进行审 查。
应的要求。可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制造资格的取证工作,是执
行强制行政许可制度。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
• 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的基本要素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
体系基本要求》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18项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
• (1)管理职责;(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3)文件和记录控制; (4)合同控制;(5)设计控制;(6)材料、零部件控制;(7)作 业(工艺)控制;(8)焊接控制;(9)热处理控制;(10)无损检 测控制;(11)理化检验控制;(12)检验与试验控制;(13)设备和检 验与试验装置控制;(14)不合格品(项)控制;(15)质量改进与 服务;(16)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17) 其他过程控制; (18)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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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

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

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第二节专项条件第十一条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 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

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 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3 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 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吨。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级、A4级、A5 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4.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 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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