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人身保险合同

合集下载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正文】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形式,它保证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时,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这种合同通过支付保费来确保被保险人及其家人在不幸事件发生时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从而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由以下几个重要要素构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可以是被保险人自己或其它法定代表人。

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一方,也是合同中的主体。

受益人是在被保险人遭遇意外身故或伤残时接受保险金的人。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通常由双方商定或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保险期限是合同中规定的保险有效期限。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通常以年度为单位,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的身体健康证明等资料。

保险公司在接受申请后,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来评估其风险程度,并确定是否接受保险和具体的保险费用。

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要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保险责任。

而保险公司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该保持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任何改变。

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核实,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支付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重要作用。

在意外身故或伤残时,保险金可以帮助家庭度过难关,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或提供收入替代等。

同时,人身保险合同也可以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通过选择不同种类的附加保险和投资政策,为投保人提供更多的经济增长机会。

然而,购买人身保险合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投保人要确保购买合适的保险金额,以满足家庭或个人的实际需求。

人身保险第四章 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第四章  人寿保险
❖ 实务中,一般被保险人都是标准体
精品文档
❖ 其他分类方式 ❖ 1)按投保方式分类 ❖ 2)按保险金给付方式 ❖ 3)按被保险人的年龄
精品文档
§4.2 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 保险
寿险附 加险
普通人 寿保险
精品文档
生存 保险
两全 保险
一、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含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
确定年龄之前,且有等待期规定
精品文档
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对于意外致死情况提供额外保障 额外保障通常与主险的保额成比例增长 要求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直接地、独立于
所有其他原因的意外的身体伤害
精品文档
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该特约一般附加在终身寿险 该特约往往为定期险,保额受到保险公司
精品文档
❖ 按给付期限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最低保 证年金
确定年金
生存年金
纯终身给付
具有退还保费性质
精品文档
给付年度数 给付的金额
❖ 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 ❖ 定额年金 ❖ 变额年金
思考: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精品文档
(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 按缴费方法 ❖ 一次缴清保险费年金保险 ❖ 期缴费年金保险
❖ 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 ❖ 即期年金 ❖ 延期年金
精品文档
❖ 按被保险人的不同 ❖ 个人年金(单身年金)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 联合年金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与联合年金的联系与区 别
定的限制
精品文档
2.免缴保险费特约
规定年龄之前,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完全丧 失工作能力时,可免缴所有保费
该特约一般可以附加在任何寿险保单上 保险费的免缴情况视条款具体而定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划分是我国保险法上对保险的基本分类,其分类依据是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合同: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金额固定性(定额性)——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没有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问题(二)保险期限长期性(三)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保险费汇集构成责任准备金(四)承保的危险具有必然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规律性(五)保险金给付性(六)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保险危险的不同: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疾病(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混合(生死两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特种意外伤害——旅游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疾病)健康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补偿被保险人在疾病时所付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的保险。

——医疗费用、收入损失、死亡与伤残(二)按被保险人的多寡个人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以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NO39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三)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参加保险人经营的利益分配利益分配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不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金,还可以参加承保的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

无利益分配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约定的保险金,不能参加承保公司的年终红利分配。

意外、重疾、住院医疗等是基础保障,在拥有基础保障后,可考虑子女教育、保险理财、养老规划等需求。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约定,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时,向其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本文将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形成和解除、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纠纷处理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其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受益人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时享受保险金的一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时应支付的金额,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二、合同的形成和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形成需要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申请后,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一旦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双方即形成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例如,合同可以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三、合同的履行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核实保险事故,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金。

四、合同的纠纷处理在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

例如,保险公司可能拒绝支付保险金,或者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能对保险金额有争议。

对于这些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其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合同的形成需要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支付保险费,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4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1)

4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1)

18
life insurance
3
2017-11-14
o 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履行 告知义务,其权力主要是 同 意权。
o 由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经济利益,甚至 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当投保 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才能订立。
2017-11-14
14
男女朋友之间若对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另 一方可以为自己投保,则二人存在保险 利益。若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擅自投 保,则二人不存在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o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告知义务和缴纳保险费。 o 投保人具有退保、贷款等权力。
2017-11-14
江苏大学金融系 人身保险学
2017-11-14
江苏大学金融系 人身保险学
7
life insurance
o 3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o 在人身保险中,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相互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以它作为赔偿额加以支付。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o 二)人身保险合同相对财产保险合同特 有的法律特征
n 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受民法、继承法、 婚姻法等调整)
n 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相对于诺成性合同) n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相对于财产保险的
损失补偿性)
n 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是为第三者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Hale Waihona Puke 2017-11-14江苏大学金融系 人身保险学
人享有
2017-11-14
江苏大学金融系 人身保险学
21
life insurance

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4.3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自杀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误报年龄条款 受益人条款
4.4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 同的区别
对象不同(自然人/法人、自然人)
能否以金钱能衡量不同(无法用金钱衡量/保险 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4.1.1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的 概念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客体的, 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 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 险人的生、老、病、死、伤、残为保险 事故的保险合同。
4.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大部分人身保险具有定额给付性质 多具储蓄性 期限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 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 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疾或死亡时, 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 险金的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相比:
伤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 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 与健康保险合同相比: 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意外伤害”应满足的要件: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 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
事后,孙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 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那么,保险公司 这样处理究竟合理不合理呢?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某的死亡是疾病还是意外。 孙某施行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为意外伤 害,而且做手术是经过孙某本人同意的,也就 是说,在手术之前孙某就已经知道手术存在着 风险。

第4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4章 人身保险合同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23
4.3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常 见 条 款
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1.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意指不须投 1.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意指不须投 保人提出贷款申请, 保人提出贷款申请,保险人自动提供 贷款、贷款的目的在于垫缴保险费。 贷款、贷款的目的在于垫缴保险费。 2.自动垫缴保费贷款的前提是保 2.自动垫缴保费贷款的前提是保 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 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 3.自动垫缴保费期间 自动垫缴保费期间, 3.自动垫缴保费期间,保险合同 仍然有效,如果保险事故发生, 仍然有效,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 人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本 息。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11
4.2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要 素
4.2.3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特征 2.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1)基本条款 ) (2)特约条款 ) 1)保证条款 ) 2)附加条款 )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18
案 例 :
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 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 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 年期),月交保险费30 ),月交保险费30元 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2007年 2007年5月,该单位职工傅某因交 通事故不幸死亡, 通事故不幸死亡,其家人带着单位 出具的证明材料, 出具的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申领 保险金。 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 时,发现被保险人傅某在投保时所 填写的年龄64 64岁与其户口簿上所登 填写的年龄64岁与其户口簿上所登 记的不一致,投保时傅某已有67 67岁 记的不一致,投保时傅某已有67岁, 超过了最高投保年龄65岁的限制。 65岁的限制 超过了最高投保年龄65岁的限制。

保险法教案(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保险法教案(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基本要求:1.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种类2.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3.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教学重点: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2.人寿保险合同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教学难点: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本章课时:6课时(理论教学4课题、实践教学2课时)教学内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人身危险:1、生命危险早逝危险:死得太早老年危险:活得太久2、健康危险:(疾病危险、残疾危险)生不如死(一)概念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人出钱的人投保人当事人出命的人被保险人等着拿钱的人受益人关系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中间人可以是一人、二人、也可以是三人2、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和身体3、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指向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金额协商确定4、保险责任(保险事故):死亡、生存、疾病、伤残,按合同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额。

5、履行:一般为给付,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代位求偿权。

6、危险范围广而复杂,但存在内在规律,符合大数法则。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按投保风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按投保方式: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分红保单不分红保单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按实施方式: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人身保险财产保险1.保险标的不同人的生命和身体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2.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按各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基础确定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3.合同性质不同约定给付性。

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人身保险(精品课程)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精品课程)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本章预习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学研究的重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同种类。

另外,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它合同。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解释与争议处理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一个经济生活中的概念,也可以称为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根底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订立。

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所表达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

人身保险合同那么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 ?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

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标准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社会经济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合同才会被法律确定其名称和特定的标准。

人身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

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同时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

第四篇_人身保险

第四篇_人身保险


王明华可以按照以上理赔程序进行
四 章
操作。不过,大学生索赔时一般先到本
校学工处提出申请,报相关理赔部门
(学生处)收集材料报保险公司,保险
公司审核调查,在学生就医的医院复核,
复核后予以理赔。
保险概论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 第 四 章 案例导入 主要内容 引导案例分析
保险概论


王山投保1份定期寿险,期限1年,保
963×0.956 9=1 953 993.90
最后,设年交纯保险费是X
1/1.953 993 9=x/0.004 874 87
解得:x=0.004 874 87÷1.953 993 9=0.002 494 824
保险概论
五、附加保险费和毛保险费的计算
第 四
(一)附加保险费章源自(二)毛保险费单位保险金的毛保险费=(单位保险金的
保险概论

(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保险概论

三、健康保险
四 章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二)构成健康保险的疾病必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造成的 2、必须是非先天原因所造成的 3、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保险概论
(三)健康保险的分类
保险概论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第
(四)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照投保动因分类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保险危险分类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3、按照保险期限分类
一年期、极短期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一、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指的是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

1.2 “人身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身故导致的经济损失,依照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险金。

1.3 “被保险人”指的是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受益人。

1.4 “保险金额”指的是乙方依约定支付给甲方的保险费所对应的保障金额。

1.5 “保险费”指的是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支付的费用。

二、保险责任2.1 甲方在乙方支付相应保险费的前提下,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身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负责。

2.2 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身故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赔付相应保险金额给乙方。

2.3 本合同下所述的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车祸、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所致的身体伤害。

三、保险责任限制3.1 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例如故意自残、犯罪或滥用药物等,甲方将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

3.2 若乙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甲方对保险事故的评估与判断出现错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保险费支付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保险责任。

五、合同期限与终止5.1 本合同的起始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终止日期为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5.2 如乙方丧失保险标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补缴相应费用。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七、附则7.1 本合同生效后,除非经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7.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有效合同副本。

7.3 本合同以中文为正式文本,如有争议,以中文文本为准。

人身保险(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问题思考: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条款的内容 合同复效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厉克敌数次逾期不缴保险费 后又补缴,是否可视为合同中止后的复效? 你认为法院对此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谈谈你 的看法。
五、自杀条款
基本内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 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 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 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 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目的:既要预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 险,又要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人身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 人身保险合同(
Tina
第4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
(二)投保方义务 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 缴纳保费义务
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方的权利
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法定责任免除
二投保方义务告知义务通知义务缴纳保费义务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险方的权利法定责任免除保险方的义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 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 金的数额。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了保险公司规定的保单最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费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 退还。

i2018最新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i2018最新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其合同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面临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经济收入减少或生活困难等威胁,为了消除或转移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往往通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这样,当合同约定的事件出现时,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从而既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又可以维护社会安定,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由于人的寿命或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医疗费用保险除外)中不存在超额保险,也不存在不足额保险,更不存在重复保险。

另外,在很多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规定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每次给付保险金的数额,而不规定保险金额,也就是说不确定最高给付限额。

如养老年金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限无法确定,因此只约定每期领取金额,而一般不约定最高限额,领取保险金的次数及总额只有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才能知道。

(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事件后,保险人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

因为人的生、死、伤、残、病等情形是无法从经济上衡量其实际损失额的。

以伤残为例,伤残可能会使一个收入和地位都很高的人变得一贫如洗,身无长技。

要想精确计算伤残给一个人带来的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11
4.2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要 素
4.2.3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特征 2.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1)基本条款 ) (2)特约条款 ) 1)保证条款 ) 2)附加条款 )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22
4.3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常 见 条 款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投保人按期缴纳保险费满一定 时期以后, 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 缴付保险费时, 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 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 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 缴投保人所欠保费, 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 有效。 有效。
4.1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概 述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有名合同 1.有名合同 2.要式合同 2.要式合同 3.附合性合同 3.附合性合同 4.有偿合同 4.有偿合同 5.双务合同 5.双务合同 6.最大诚信合同 6.最大诚信合同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15
4.3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常 见 条 款
除外情况: 除外情况:
1.投保人停缴保险费。 1.投保人停缴保险费。 投保人停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年龄误告 被保险人年龄误告。 2.被保险人年龄误告。 3.永久完全残疾 永久完全残疾、 3.永久完全残疾、丧失工作能 力的给付。 力的给付。 4.意外死亡加倍给付。 4.意外死亡加倍给付。 意外死亡加倍给付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20
案 例 :
2007年 2007年4月,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 严某为其9 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 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 身故受益人为严某。2008年 身故受益人为严某。2008年3月, 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 11层 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 办公楼跳楼死亡。 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 勘察和调查询问, 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 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 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 外身故保险金。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19
4.3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常 见 条 款
3.自杀条款 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合同, 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 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3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常 见 条 款
4.3.1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辩条款,其内 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 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 年后, 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 期保险费, 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 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 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 隐瞒事实等为由, 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 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23
4.3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常 见 条 款
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1.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意指不须投 1.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意指不须投 保人提出贷款申请, 保人提出贷款申请,保险人自动提供 贷款、贷款的目的在于垫缴保险费。 贷款、贷款的目的在于垫缴保险费。 2.自动垫缴保费贷款的前提是保 2.自动垫缴保费贷款的前提是保 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 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 3.自动垫缴保费期间 自动垫缴保费期间, 3.自动垫缴保费期间,保险合同 仍然有效,如果保险事故发生, 仍然有效,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 人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本 息。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14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的 法 律 规 定
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 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 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约束保险人,新增) 日不行使而消灭(约束保险人,新增)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新增) 险金的责任。(不可抗辩条款,新增)
张娓
9
4.2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要 素
4.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1 2 3
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
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10
4.2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要 素
4.2.2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保险利益 客体是保险利益 4.2.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广义的合同内容 广义的合同内容 ——狭义的合同内容 狭义的合同内容
张娓
5
4.1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概 述
4.1.3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性质分类 按保险标的性质分类 (1)人寿保险合同 )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健康保险合同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6
4.1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概 述
2.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分 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分 (1)补偿性合同 ) (2) 给付性合同 ) 3.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 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 (1)个人保险 (2)联合保险 (3)团体保险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1 4.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概 述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特征: 平等互利、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是合法的行为 ★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4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18
案 例 :
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 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 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 年期),月交保险费30 ),月交保险费30元 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2007年 2007年5月,该单位职工傅某因交 通事故不幸死亡, 通事故不幸死亡,其家人带着单位 出具的证明材料, 出具的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申领 保险金。 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 时,发现被保险人傅某在投保时所 填写的年龄64 64岁与其户口簿上所登 填写的年龄64岁与其户口簿上所登 记的不一致,投保时傅某已有67 67岁 记的不一致,投保时傅某已有67岁, 超过了最高投保年龄65岁的限制。 65岁的限制 超过了最高投保年龄65岁的限制。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16
案 例 :
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 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理了提前 病退手续。2005年 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 病退手续。2005年,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 保险期限20 20年 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 保险期限20年,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 字样。2008年 王某身故, 康”字样。2008年,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 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 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 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 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 提前病退, 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 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 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 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务,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王某死于肺 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 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对于 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 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 用不可抗辩条款。 用不可抗辩条款。
20112011-6-13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教研室 张娓 21
案 例 :
2006年 2006年3月,刘某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 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 缴费期为20 20年 受益人为妻子韩某。 缴费期为20年,受益人为妻子韩某。 2009年 2009年2月,刘某因与妻子韩某吵 一气之下服毒身亡。 架,一气之下服毒身亡。妻子韩某 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