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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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

201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4)(一)业务概述 (4)(二)申请时限 (4)(三)审批工作流程 (4)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6)(一)业务概述 (6)(二)备案时限 (6)(三)备案工作流程 (7)(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0)1、免税收入 (10)1.1 国债利息收入 (10)1.2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1.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1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12)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3)2、减免所得额 (14)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4)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6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8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0)3、减计收入 (22)3.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 (22)3.2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 (23)3.3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 (24)4、加计扣除 (25)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5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7)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8)5.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28)6、抵免所得税额 (30)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307、加速折旧 (31)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1)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33)8、减免税 (34)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错误!未定义书签。

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36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38)8.4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40 8.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1)8.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42)8.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43 8.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44)8.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45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新金融准则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财税处理

新金融准则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财税处理

新金融准则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财税处理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别。

其中,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约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通俗理解:(1)既可以按照收钱(利息),又可以随时出售(不准备长期持有或持有到期)。

(2)约定时间收取的钱,只是本金或利息。

其实,新金融准则中划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就是旧金融准则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债务工具投资"。

另外,还有一类就是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分类中判断流程图如下:(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科目1. 其他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会计核算科目为"1503 其他债权投资"。

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新金融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可以按照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总局公告2011年36号结束了“国债利息免税收入确认”的南北争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总局公告2011年36号结束了“国债利息免税收入确认”的南北争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总局公告2011年36号结束了“国债利息免税收入确认”的南北
争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总局没有无缘无故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1年36号发布,结束了南北对国债利息免税收入确认的争议。

1、在2008年以前,各地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文件。

对实行国债净价交易中国债的应计国债利息,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实行国债净价交易方式的,仍然只对实际到期的利息收入免税。

2、在2008年新法实施,以前政策性文件失效,各地执行中,理解失效的所得税文件(注册税务师齐洪涛注:理解失效的所得税文件时存在不同意见),也包括财税[2002]48号。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应付利息确认利息收入,也就是由持有人兑付时,才能享受免税。

未到期前的转让国债应计的利息收入不能免税。

3、以北京为代表的北方,坚持新法的标准,如:〈西城国税局金融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提示〉明确: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注意事项:对于国债利息,会计上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即使没有实际兑付取得,也确认利息收入。

但税法上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只有在国债到期实际兑付,取得国债利息收入时,才能将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如果企业在持有国债期间转让了国债,则。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与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与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与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曹善勇人气:1719 发布时间:2015-05-11企业购买、转让国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填报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仅涉及“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还有可能涉及“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表”。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主要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明确了以下3点内容。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的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例:某企业多次购买国债,2014年1月1日购1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2014年2月1日购5万张,价格106元/张;2014年3月1日购10万张,价格110元/张。

不考虑税费问题。

2014年5月1日转让16万张,转让价格120元/张,手续费率0.1%;2014年6月1日转让剩余国债9万张,转让价格125元/张,手续费率0.1%。

解读企业国债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

解读企业国债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

解读企业国债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对于企业从一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来说,实际操作中并不存在任何争议,但如果企业购买的国债于到期日前转让,转让收入总额中包括的持有期间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是否属于免税的利息收入范畴,则存在较大争议。

201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其中对企业到期日前转让国债期间的税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

一、国债成本的确定企业国债投资成本的确定以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为基础,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两种方式:(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如果企业持有的同一品种国债是多次分批购入的,且所转让的国债仅占国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则国债成本可参照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收入的计算由于国债利息仅在约定的付息日兑付,未到付息日,持有国债的企业并不能实际取得利息收入。

如果企业此时转让国债,转让价款中通常包括实际持有期间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未兑付国债利息收入。

36号公告明确规定:转让收入中包括的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计算公式为: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其中: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持有天数按实际持有期间确定,企业多次购买同一国债的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未兑付利息收入的计算参照了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的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1)持有天数的计算应遵循国债交易计息“算头不算尾”的原则,即“起息日”或“购买日”当天计算利息,“转让日”当天不计算利息;(2)企业多次购买同一国债的,平均持有天数的计算并非易事,尤其在个别计价法下,由于购买的国债具有同质性,企业并不能完全划分所出售国债的购买时间,免税利息收入的金额可能产生较大差异。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解读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解读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解读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
免税待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文,明确了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确定以及国债成本计算方法等四方面规定。

上述四个问题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有关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36号文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而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系有关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规定,就意味这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消除了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转让国债而取得的收入中,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免税收入的争议。

例如:2010年7月1日,甲公司以1000万元在一级市场上购买了刚刚发行的国债,该国债起息日为2010年7月1日,每年6月30日兑付利息,。

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

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

汇缴政策培训材料1: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一、国债投资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国债投资有哪几种收益形式?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包括国债转让收益和持有期间已产生未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3、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包括国债转让收益和持有期间产生的国债利息收入。

(二)上述第1种形式下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国债利息收入何时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税?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第2、3种形式下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国债利息收入何时确认?(1)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向非发行者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国债,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如何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是否都可以免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何时确认?(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税务总局公告36

税务总局公告36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案例解析】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持有至到期投资属于会计术语,税法规定统一称为投资资产。

本文专为《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而撰写。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内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

通常情况下,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1.溢价发行债券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应收利息(未领取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贷:银行存款2. 折价发行债券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应收利息(未领取的)贷:银行存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二)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1.取得时的税务处理作为一项资产,取得时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一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处理规定如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税会差异分析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都是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入投资成本或计税基础,因此在取得的环节无税会差异。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收益的会计处理1.溢价发行债券计提利息借: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分期付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一次还本付息)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面值×票面利率×6%/1.06)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面值×票面利率×3%/1.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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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未兑付利息如何作纳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确定以及国债成本计算方法四方面明确了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国债收益的税收政策。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对国债利息收入一直采取免税政策。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

该文件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没有明确计算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的方法。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对金融保险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的规定中,一方面首次明确了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强调免税的国债利息是到期(或分期)兑付取得的利息收入,区别于会计核算的“应计利息”,应以当年兑付实际收到的国债利息计算免税。

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延续了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政策的精神,将免税政策扩大到在二级市场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所有企业。

企业无论对付息日收到的,还是交易卖出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都允许作为免税所得。

强调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时点为“实际取得”时。

此项政策只适用于实行净价交易的记账式国债,不适用于实行凭证式国债与无记名式(实物券)的国债交易。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则延续了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此后,由于一直没有后续的配套政策出台,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未持有到期及二级市场国债交易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时间是按照应付利息还是于实际取得时确认利息收入,以及国债转让收益的计算方法等掌握尺度不一,“36号公告”及时弥补了国债投资政策的空白点,为鼓励企业进行国债投资、促进国债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2
取得的地方政 府债券利息收 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 税。
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 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
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 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 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 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 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 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享受优 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预缴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 享受 关)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国债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 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 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 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 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
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 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 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 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纳税人根据 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 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A000000“207 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 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填报情况详解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当
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7 行不可同时填报。
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金 额填报。
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1行第17列 金额填报。
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表A107011第13行 第17列金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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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
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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