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3•【文号】发改高技[2010]2455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地方建立长效的工作和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现将《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和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构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意义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由国家和地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构成的多层次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对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
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转向依靠创新驱动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发挥不同区域产业创新资源的特点和优势,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有利于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加快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进程,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1—关于请组织报送省级高新区的有关情况通知(国科高函【2010】17号);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06】43号);
3—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13】2343号);
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3】70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文);
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8—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0—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关于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探索与思考(陈军);
12—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与政府角色;
13—省级高新区升级情况介绍;
14—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二);
15—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16—省级高新区升级需提供材料清单;
1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18—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
19—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
20—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申请过程全揭秘);
21—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汇报。
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重大项目申报指南共67页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 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 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 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 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 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政策文件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申请报告提纲
政策文件
2019年4月19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 法》,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8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最近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发布的组织申报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通知中的具体要求。
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 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 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 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 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 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 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二)分技术中心条件: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包括 :一 ) ( 国家高技 术产业化 项 目( 以下 简 称“ 产业化项 目” , ) 是指 以关键 技术 的工程
化 集 成 、 范 为 主 要 内容 , 以规 模 化 应 用 示 或 为 目标 的 科技 自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 二
( 四)编 制和下达年度 国家 高技 术产业发展
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 力。 项 目 单位 应 履 行 下 列 主 要 职 责 : 一 ) ( 按 照 本 办 法和 项 目公 告 的 要 求 , 制 并 向 项 目 编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高 技 术 项 目国 家 补 贴 资 金 申 请报 告 ,并 对 申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 ( ) 照 项 目组 织 部 门 、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项 二 按 主 目资 金 申 请 报 告 确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实 施 项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根 中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和 中
报送项 目资金申请报告 , 对初审结果和 申 并
报 材 料 负 责 ;二 ) 责 国家 高 技 术 项 目 的 管 ( 负 理工 作 和项 目实施 中 重大 问题 的协 调 、 处
贷 款 贴 息 , 项 目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管 理 , 项 由 由
照 我 国 法 律 登 记 、 册 , 请 高 技 术 项 目 国 注 申 家 补 贴 资金 的 企业 或 事 业 法 人 。项 目单 位 应
具有较好 的经营管理水平 , 具备承担 国家高 技术项 目所 需的技术开 发能力和资金 筹措 、
第一 章 总则
生产条件 为主要内容 ,以推进信息 产业 、 生 物 产业 、 用航空航 天产业 扩大规 模 , 民 促进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明确投资支持的方向、资金安排方式、评审优选程序、分配原则和标准、工作时限等,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改委研究制定了《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这是整理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 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3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发改委项目申报渠道
发改委、省经信委项目申报一、国家发改委申报渠道1.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技术司为加快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专项实施的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关任务和要求,加强与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
(二)以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为突破口,以解决关键重大技术问题为重点,以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目标,着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坚持自主创新,加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力争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增强产业的竞争力。
(四)要突出重点、力求突破,项目的实施要能够积极引导和带动产业技术升级。
(五)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组织协调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整合开发力量,创新开发机制,提高开发质量和水平。
工作安排和要求(一)请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3号)要求开展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编制要求附后)和申报工作,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报我委。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承担项目所需的研究开发以及相应的经济实力,具备专项开发的前期基础,鼓励产学研联合。
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高技术司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发、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效进行“技术创新”工作,实施公司“科技兴企”的重要决策,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的研发项目。
第三条职责企业的技术研发部负责公司产品的研发工作,新产品的研究,技术管理,以及公司的技术发展的总体把握。
管理公司产品整体技术的发展轨迹,以及产品的研发进度,同时对研发的成本进行控制。
一、管理权限:受技术副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研究、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指导与监督等全过程听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二、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产品实行技术指导、规范工艺流程、制定技术标准、抓好技术管理、实施技术监督和协调的专职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立项程序一、原则产品研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讨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企业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能否顺利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公司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工作的管理,加快公司技术积累、打好技术基础、加快产品研发速度、完善指导产品研发工作,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资源环保效益。
二、程序1、研发部根据公司长期发展规化,调查国内外市场和紧张用户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为满足市场需求研发的分歧于公司现已生产的产品和在公司已批量生产的某种产品基础上,在每一季度初发布提出研讨方向和重点任务。
2、各相关部门根据《产品研究重点》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再通过市场评估、设备评估、生产力评估、产品检验能力评估、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市场动态及发展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向研发部提出《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开发可行性分析报告。
3、研发部根据公司当年生产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和筛选,根据其重要性和创新性分为A、B、C三类:A类:在公司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其实施技术难度大,开发创新(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内容较多的项目,总体技术水平达到部分国际领先水平以上。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2016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附件一: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三、项目的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四、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投资补助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787 号)要求进行编写;六、投资估算及筹措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一)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二)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三)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四)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八)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发改委法律法规
2007/03/09《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07年第52号令 2007/03/09
2006/10/1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第50号令 2006/10/17
2005/07/2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8号 2005/07/28
2005/07/28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7号 2005/07/28
2005/07/28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令 第26号 2005/07/28
2005/07/2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2号 2005/07/25
2005/07/2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 2005/07/25
2005/07/2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0号 2005/07/25
2005/07/12价格监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号 2005/07/12
2005/07/1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1号 2005/07/12
2005/07/1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30号 2005/07/12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其他相关规章,特制定《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确保浙江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顺利实施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简称4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归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是所辖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工作。
3.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验收程序和验收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验收程序和验收报告编制要点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指导项目顺利进行验收,特制定本项目验收程序和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在批复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以正式文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省发改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单项验收。
项目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省发改委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进行单项验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环保、消防、安全等,财务由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三)项目总体验收。
省发改委在各单项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进行总体验收。
验收会内容包括:验收会时间、地点和议程。
会议议程主要有:介绍来宾;成立验收委员会;承担单位介绍项目实施情况;现场查看;验收委员会提问、答疑;形成验收意见;项目通过验收。
验收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二名,邀请专家三名以上,专家主要包括财务、技术、建造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专家。
二、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提纲1.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安装质量评定;1.1 概况1.2 项目建设依据1.3项目批复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1.3.1 批复投资1.3.2 批复建设规模1.3.3 批复主要建设内容1.4项目实施情况1.4.1 投资完成情况1.4.2 建设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1.4.3 项目完成情况1.5 项目组织管理1.6 建筑安装质量评定2.技术总结报告,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工艺、设备、经济指标的验证考核结论;3.推广示范作用报告;4.产品应用报告;5.财务决算及其审计报告;6.环境、消防及安全报告;7.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8.全部工程竣工图纸9.经验和建设10.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最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18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3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
事项内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
法律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条件(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3、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4、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5、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2、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3、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4、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5、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产业研究的政策法规
产业研究的政策法规产业研究的政策法规,涉及投资、能源、市场、竞争、产权保护、税收、标准、对外贸易合作、管理协调等诸多方面,详见以下内容。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国家制定的,引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协调国家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等手段实行。
——技术创新政策技术创新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科研投入、税收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措施,以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力,提高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市场竞争政策市场竞争政策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垄断行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人才培养政策人才培养政策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提高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教育政策、人才引进政策、职业培训政策等,以培养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环保政策环保政策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限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促进经济的绿色发展。
——投资政策投资政策是国家为了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投资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以规范投资行为,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税收方面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策略。
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07(000)008【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16-20)【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4【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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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
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