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作用(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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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摘要:
一、前言
二、交通事故概述
三、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
四、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五、结论
正文:
【前言】
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进行简要介绍。

【交通事故概述】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由于过错行为或者意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交通事故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1.责任认定书应当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勘查情况、调查取证情况、责任分析和认定等内容。

2.责任认定书应当明确事故责任划分,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结论】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问当事 人,调查证人 ,对物证肇事车辆委

定位为鉴定结论
个最大的缺 陷就是缺 乏救济渠道 。 根据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类型有七种 , 托 鉴定和法医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的基 我 国证据法理论和诉讼法 规定 , 任何一种 即不服鉴 没有规 定 《 交通 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 础上 , 进行综合判断所形成的调查结论 , 和 鉴定结论都必须存在 救助渠道 ,
注意 到这一 问题 , ( 在 《 工作规 范》第六十 理 的主导 判定原则 , 以体现 法制统一和对
省、市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二 条 中已明确规 定 “ 级 公安机关 交通 广 大交通 参与者 的公平 对待 。宜采 取以 ( 家组 ) 作为 省、市级区域内认定争议 各 专 , 管理 部 门应 当成 立 由具 有交 通事故 处理 “ 因果关 系说 ”为主 ,“ 判例说 ”为辅的认 的法定仲裁机构 。 认定委 员会 ( 专家组) 成 高级 资格 的交通 警察组 成 的交通事故 处 定原则, 有利于操作和统一标准, 有利于 员参照当前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组建, 认定 理专 家小组 , 负责 交通事故 认定的审核 、 排除事故处理 民警的主观因素 , 更客观地 人 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交通工程或相应专业
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后 , 还 人出庭 的身份不好确定 ,以证 人身份 , 还 目前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及 ( ( 交通
要对事故原因作 出分析并提出事故责任认 是 以鉴定人身份出庭 , 法律没 有规 定 , 法 事故认定书》 的作 出, 都是办案的交通警 定意 见 , 直接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如 官也 不好轻 易定性 , 只能暂称 为 “ 交通事 察一揽子的职 务行为 , 达与鉴定结论的要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属于鉴定结论的话 , 公 故责任认定人” 。 安交警部 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属非法行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最新版)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最新版)

( 安全论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最新版)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最新版)摘要:通过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废除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制、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规定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方便群众等方面的变化,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的改变与进步。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未来交通安全管理的价值理念、主要制度和基本原则,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为了全面掌握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有必要对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变化进行深入的探讨,以达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交通安全法的目的。

1.废除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交通事故损害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因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应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的调解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调解。

这种强制调解存在以下弊端:第一,强制调解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作者:张婷李立坤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0期【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现实⽣活中,对于交通事故进⾏处理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的处理影响是⽐较⼤的。

由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经过鉴定再结合责任认定,才能知道⾃⼰实际要怎么做出赔偿。

那么⼀般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呢?我们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吧。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后,得出的认定交通事故双⽅责任的技术性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的责任,并送达当事⼈。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的在于解决当事⼈间因交通事故这⼀民事侵权⾏为⽽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是⼀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

认定书具有证据效⼒,但不是进⾏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以下⼏点要注意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种具有专门知识的⼈员根据⼀定的专业技能按照⼀定的原则和⽅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是否应当承担⼀定责任的过程。

从《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证⾔,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书证,具有较⾼的证明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的作⽤,其⼀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进⾏⾏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政处罚的证据使⽤,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起着证明被告⼈是否有罪、赔偿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

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

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

第⼀,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展开调查,最终会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

一、认定书的结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和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

2.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损坏情况、交通规则等方面的证据,判断事故责任方。

3.赔偿标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制定赔偿标准,包括人员伤亡赔偿、车辆损坏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4.其他事项:包括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

二、认定书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确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证据的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方,为后续的赔偿和处理提供了依据。

2.制定赔偿标准:认定书根据事故责任方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赔偿。

3.维护交通秩序:认定书的出具,可以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警示,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4.促进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开、透明:认定书通过公正、公开、透明的处理流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认定书的注意事项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保障现场安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配合调查:当交警到达现场时,要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证据,协助交警进行认定和处理。

3.保留证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尽快保留现场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坏照片、证人证言等,为事故认定提供证据。

4.保护自身权益: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要保护自身权益,尽可能争取合理的赔偿,同时也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它的出具,不仅可以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还可以促进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开、透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责任的⼀种法律⽂书。

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起10⽇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起5⽇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

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政责任,不是⼀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种。

认定书为证据之⼀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政诉讼。

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样进⾏审查,如有其他证据⾜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不同于鉴定结论。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章,分别送达当事⼈,并告知当事⼈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第××××号时间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时____分,地点____市_____路_____路⼝____市_____有限公司司机____驾驶“桑*纳”⼩客车,在_____路由西向东通过_____路⼝时,适有_____市_____出租汽车公司司机_____驾驶“切*基”吉普车以⼋⼗多公⾥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确定行为性质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主体的属性是否为行政机关,其次是行为的权力要素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

据此标准看,毋庸置疑,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

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权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

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

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

根据法律的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应当是公安机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

公安机关如未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事故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这些特点完全符合了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

由此可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

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行政行为有着区别。

1、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上看,新交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是基于交通事故这一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先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以一个专业部门的角度作出事故认定,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而只是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垫付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垫付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垫付
在某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保险公司认定事故责任后,可能会发出一份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文件。

这份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的车辆信息等基本信息。

责任认定: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包括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如果有)。

可能包括详细的责任分析和理由说明。

损失赔偿:
对涉及的车辆和人员损失进行初步估算。

可能包括车辆损失、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处理意见:
对事故赔偿处理的建议或意见。

可能包括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和金额的承担意见。

法律条款和陈述:
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相关陈述的引用或说明。

可能包括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范围和赔偿规定。

申诉和解决方式:
提供申诉流程和解决方式,如果事故责任方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话。

关于“垫付”,这通常指的是保险公司在等待事故责任认定和最终赔偿结论之前,可能会提前向受害者支付一部分赔偿款项,以帮助其解决紧急需求或日常开支。

这种垫付通常需要受害者签署相关文件,承诺将来如有必要,会按照最终赔偿结论返还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赔偿有什么影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赔偿有什么影响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定性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一定责任的公文书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属于证据类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自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事故责任认定书”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之后,处理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书,其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其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该以什么归责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及其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民事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民事侵权案件握是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法官处理侵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准则。

不同种类的侵权案件,应适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适用则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1、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而产生的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及担责大小。

2、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而言,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以此决定是否减轻机动车一方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性及相关疑难问题探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性及相关疑难问题探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性及相关疑难问题探究【摘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行政调查,认定事故的最终环节,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作证据使用。

但法律未明确认定书的证据类别,难以对其进行证据归类。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类别的定位及制作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交通事故纠纷公正有效的解决,值得学界探讨。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属性;证据适用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所谓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调查等情况而制作的用于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屡有争议。

从现有的观点归纳来看,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①,证据说②和折衷说③。

(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本质属性1.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警支队依据行政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中载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行为。

公安机关的交警支队或者交通管理机构是对道路交通及安全主管、管理的行政部门。

因此,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属于具有行政色彩的行政职权行为,原因有三:第一、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单方面制作的文书。

交警部门在对事故形成责任认定过程中,通常无须征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和意愿,可凭单方意志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事故认定书的属性是特定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是基于特定事故和特定当事人进行的责任认定。

第二、事故认定书虽不直接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具有间接影响,我国《道路交通法》第102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2.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法律行为,但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共同组成。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道交法》将原来“责任认定书”的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提起复议,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

但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首先对于事故认定书是否采纳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由于个体认知的差异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分担可能会存在偏差。

另外法院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确有不妥之处时应如何处理?如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如由法院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由于法官不是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仅凭案卷书面材料很难推翻原责任认定。

同时因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法院最终判决的责任分担可能与责任认定书的并不一致,这样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或误解。

对此,笔者认为:1、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属于一种证据。

《道交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本质上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只是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它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在将之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前,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因而其并不具备预决效力,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亦不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公定力,该行为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性质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性质

据 。 其在 法律上 的作用 主 要有 三个 方 面 : 事故 认 ” ① 定 书是公 安机关交 通管理 部 门对 道路交 通安全 违法 行 为进行行 政处 罚 的依 据 ( 0 8年 《 路交 通 事 故 20 道
原告 陈 × 以事故 认定 书认 定 驾驶员 为其子 陈 ×杰 海 为据 , 被告保 险公 司 以原 告及 其 子 陈 ×杰 的 笔 录 自
实行 为 。 目前 对 其 救 济 的 法 定 形 式单 一 . 行 的复 核 制 度 无 法 满足 对 其 救 济 的 需要 。 现
关 键词 : 故认 定 书 ; 质 ; 政行 为 ; 政 事 实行 为 ; 济 事 性 行 行 救 作 者 简 介 : 荣标 , 江 丽 水广 播 电视 大 学 法律 系讲 师 ( 水 33 0 ) 张 笑俏 , 江 晟 耀 律 师 事 务 所 四 级 律 师 金 浙 丽 20 0 ; 浙
车 , 生单方 交通事 故 。当事人未 报警 , 接 向保 险 发 直
公 司报案 。保险 公 司到 现 场后 , 知 交警 。交 警 赴 通 现场后 未对 当事人 做任何 笔录 , 进行现 场勘察 , 未 仅
理 交通事 故 中所 制作 的文 书。2 0 0 3年 颁布 的《 路 道 交 通安全 法 》 以下 简 称 《 交 法 》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 道 )
定 : 公安 机 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应 当根 据 交通 事 故 现 “ 场 勘验 、 检查 、 调查 情况 和有关 的检验 、 鉴定结 论 , 及
事 故 当事人 对认 定 书大 量不 服 之 间 的矛 盾 , 得 事 使
故 认 定 书 法 律 性 质 及 救 济 方 式 的 问 题 更 为 突 出 。 笔
( ) 一 名称 的变革 交通事 故认定 书之 前 身为 “ 通事 故 责 任认 定 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上述规定,是我们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另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各一份,并向其宣布责任认定结果,告知其申请重新认定的事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意事项坚持“以事实为论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们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结果和证人证言,通过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和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后所作出的行政处理的书面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不仅仅是确认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和赔偿金额,更是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和预防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和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1. 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认定书的第一部分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这些都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包含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中有人在事故中受伤或者车辆损坏严重,认定书还需要包含这些情况的具体说明。

2. 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核心内容是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

认定书需要明确事故责任方的身份,同时说明事故责任的分担比例。

3. 事故损失的评估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失两个方面,认定书需要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评估。

对于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坏、物品损失等的评估,对于人身伤害损失,需要对受伤的轻重程度、治疗费用、误工费等进行评估。

4. 处理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需要给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包括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对损失的赔偿金额等。

同时,认定书需要在处理意见中对相关责任方提出改善驾驶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建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1. 确认事故责任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最重要的是确认事故责任方,这涉及到损失的赔偿方式。

只有通过认定书确认事故责任方,才能对相关赔偿事宜做出具体处理。

2. 解决纠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能会涉及到责任的认定和损失的赔偿问题,很容易产生争执。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确认事故责任方和损失赔偿金额,解决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

事故责任认定书(二篇)

事故责任认定书(二篇)

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一)安全责任的设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内容及性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内容及性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内容及性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内容及性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

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的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赔偿协议的关系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赔偿协议的关系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赔偿协议的关系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件,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协议是必不可少的文件,它们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协议之间的关系。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提供的一份文件,用于确认交通事故的责任和损失。

认定书中包含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方的信息以及事故责任的判断等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客观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客观、中立的方式记录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和相关信息,为事故双方提供了公正的证据。

2. 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相关的交通法规和实际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

这是事故处理的基础,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 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之一。

在处理保险索赔时,保险公司会参考认定书中的事实和责任判断,确定赔偿金额。

二、赔偿协议的作用赔偿协议是交通事故处理中双方达成的一项协议,规定了事故损失的赔偿方式和金额等内容。

赔偿协议的主要作用如下:1. 维护甲方权益:赔偿协议以双方自愿的方式制定,确保了受害方(甲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双方可以在协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达成双方认可的赔偿方案。

2. 加快赔偿过程:通过赔偿协议,双方可以迅速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和耽误时间。

甲方可以及时得到经济赔偿,有力地缓解了因事故造成的困境。

3. 法律效力: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达成,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这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赔偿协议的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协议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是相互关联的,但又有区别。

具体关系如下:1. 信息基础: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供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信息和责任认定,为赔偿协议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赔偿协议需要参考认定书中的事实和责任判断,以确定赔偿的合理性。

2. 协商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为双方提供了参考,有利于双方在赔偿协商中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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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作
用(新编版)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作用(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最早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法规仍然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还专列一章共6条来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责任的确定及责任的重新认定等问题。

我认为,不论是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是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来看待应该没有异议,但从此前学者的争论及司法实践来看,却并非如此。

其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被申请重新认定,所以有的学者把其看作是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复议了。

但我认为尽管对证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毕竟在程序上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其二是随着近几年来学者们的论述,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作一种行政行为,有些学者从交通警察应当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职责出发,认为其行为当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根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发生的行政处罚的紧密关系(甚至称之为因果关系)来论述,也认为其应当受到法院的审查;还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属于一种行政认定行为,所以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也是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而且,近年来有些地方法院也陆续受理了一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判,并未否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我认为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似正确,但实际上却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其只能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倒有点像英美证据法中的“专家证据”。

这些学者们之所以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看作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很可能是受到以下二个方面的误解:其一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交通警察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由此推断其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二是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因为交通警察机关将会依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行政处罚,
而且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责任。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尽管只有一份,但却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

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

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

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一“不伦不类的东西”(笔者绝无贬义,只是暂且无法将其合适称呼而已),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如果真是这样,那还要法院干什么呢?事实上此前以及现在的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
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这样多容易啊。

其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
据,应当是顺理成章无可非议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

明确地说,交通警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

其三,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行政机关越权行政行为太多,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本身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公然违反,还有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赔偿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限于本文内容,此处不予详述),且也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所以仅仅依据国务院有这样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来论证其具有可诉性,理由并不充分。

那么,对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又是如何呢?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并送达当事人。

”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称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

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这也许反应了立法者的无奈:既欲让公安机关淡化甚至退出对事故责任确定方面的涉及,但却又不得不做如此规定,也许是对目前我国法院没有建立一套完整、具体、高效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吧。

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而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制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不再规定重新认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

所以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够被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
据。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此外,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还依据事故的种类分别出具两份名称不同的认定书:一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一种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内容与格式有些不同。

我认为,尽管可以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适用不同的程序来处理交通事故,并根据两种程序的不同特点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不能对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只写明为“事故认定书”,以免引起误解——难道依据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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