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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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研发与加计研发的区别

高新研发与加计研发的区别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归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这其中就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构成项目的详细规范。

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归集内容具体包括八大构成要素。

这八大构成要素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只有八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

两者虽同为研究开发费用,但由于适用政策的不同,还存在着差异,为了便于高新技术企业正确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现将两者的差异进行如下对比:第一项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属人员人工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的规定,人员人工包括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第二项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属于研发项目直接投入费用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直接投入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7.08.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要求,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成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组(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职能。

由于人员工作变动,需对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结果如下:
组长:谢红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常务副组长:
张克军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副组长:魏志华山西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王宏晋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李晋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
办公室主任:
张克军山西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处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
李卫平山西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调研员
赵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尹也强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
吕刚山西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副调研员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8月17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XX 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XX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XX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XX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XX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

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 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2016 年1 月1 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 号,以下称2008 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 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 年12 月31 日前发生2008 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 年12 月31 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 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 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 〕362 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 〕123 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 中介机构条件( 1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 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国科发火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 2011年2⽉1⽇起施⾏。

特此公告。

 
⼆○⼀⼀年⼀⽉⼗⽇。

国科发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1.05.04•【文号】国科火字〔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2011年复审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名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详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二、复审工作(一)鉴于2008年认定工作启动时间较晚,为配合税收清缴时间进度,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由各地方认定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尽早开展复审工作。

(二)复审的条件、程序和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复审应与新认定分开不同批次进行公示、报备。

各地方报备的复审企业不超过三批,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复审报备工作。

(四)通过复审的企业必须在企业原认定证书到期前公示,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复审公示时间计算,颁发重新编号的证书。

(五)2011年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

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按变更前名称(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名称变更申请书和认定申请书(复审)及相关附件)。

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很多的福利政策,因此现在很多企业都希望能申请这个认证。

今天数豆子就和大家分享下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步首先要认真研究条件,看企业是否符合。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以上六点,缺一不可,采用一票否决的方式。

而关于第六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分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成长性指标(20分),四项指标赋予不同的数值,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即达标。

高新技术企业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将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

高新技术企业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将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

高新技术企业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将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合肥市本地的公司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应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

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小贴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一高新技术企业未交所得税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已于2015年2月27日发布2014年度业绩快报,对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说明。

由于公司在2014年度已按照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未获通过不会对公司已公告的2014年度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根据公司上市后的发展规划,母公司定位为投资控股和运营整合,原有生产、经营业务由子公司承接,目前母公司梳理器材业务已全部转入子公司。

未来子公司将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后独立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情况公司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

若公司2014年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

因此,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三高新技术企业受到税务部门处罚对今后企业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此次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可能会影响公司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1)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1)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南一、总则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贵州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组织机构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国税局组成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科技厅,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并进行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受理机构。

三、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贵州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1)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1)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南一、总则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贵州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组织机构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国税局组成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科技厅,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并进行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受理机构。

三、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贵州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4月14日印发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1—(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汇编]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汇编]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政策提醒:
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要满足: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科技人员和研究人员含义如下: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数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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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文件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苏高企协〔2011〕22号关于公示江苏省2011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专家审查等程序,现对江苏省2011年第二批760家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及异议时间公示时间自2011年11月8日起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持有异议,附件:江苏省2011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序号序号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地区地区 1 南京新索奇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 江苏普旭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 3 南京中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4 南京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 5 南京橙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6 江苏瑞倍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 7 南京一丹软件有限公司 南京 8 江苏金蝶软件有限公司 南京 9 南京芒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 10 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 11 南京蓝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12 南京银茂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 13 南京西尔特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 14 南京信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15 南京方瑞科技有限公司南京 16 南京国睿安泰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 17 南京俊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 18 南京理学工程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 19 江苏指南针导航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 20 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 21 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 22 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3 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4 江苏先安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 25江苏南极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26 南京北路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27 南京友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28 南京安顺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29 南京熊猫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30 南京稳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31 江苏国密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32 江苏联宏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33 南京三大液压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34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35 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 南京36 南京迪威尔重型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37 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38 南京劳拉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39 南京华敏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40 南京欧姆龙海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41 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42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43 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44 南京东华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 南京45 南京凯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46 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47 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48 南京普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49 南京迈迪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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