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士官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
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已婚士官群体,提高他们的工作表现和生活质量,制定了以下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一、婚假制度1. 已婚士官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享受7天婚假。
婚假期间,已婚士官不得参与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2. 已婚士官可根据个人需求,在婚假期间申请延长假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延长婚假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3. 婚假期间,已婚士官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并不会影响工资结算。
二、住房补贴1. 已婚士官可申请住房补贴,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士官的军衔和工作年限进行区分,一般情况下,补贴标准与已婚士官的军衔相对应。
2. 只有已婚士官的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才能申请住房补贴。
已婚士官需要向上级单位提供与配偶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本等。
三、家庭医疗保险1. 已婚士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军队提供的免费家庭医疗保险。
已婚士官需要在配偶和子女出生后及时办理相关医疗保险手续,确保医疗保险的有效性。
2. 已婚士官在享受家庭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应积极参加相关健康检查和体检,并及时汇报检查结果。
四、休假制度1. 已婚士官每年享受一定数量的休假天数,具体天数根据士官的军衔和工作年限进行划分。
已婚士官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申请休假,并在休假期间做好个人安排。
2. 已婚士官在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应根据上级单位的安排及时回到岗位上。
五、家庭支持1. 已婚士官可通过上级单位申请一定金额的家庭经济援助,用于解决家庭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援助额度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已婚士官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免费的教育、医疗等基本福利,并优先参与军队相关活动和项目。
总之,这些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已婚士官群体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希望能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已婚士官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同时,在家庭生活方面,我们也希望能够给予他们全方位的支持和关爱,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军婚补贴政策
军婚补贴政策
军婚补贴政策如下:
1、军人配偶荣誉金每月500元。
2、两地分居费每月1000元。
军人驻外的每月1500元。
3、父母赡养补助。
父母有一人达到了六十周岁的即可申请,一共每月600元。
4、随军家属未就业生活补贴。
5、五、子女保教费。
凡未入军队幼儿园的0-6岁子女,每个子女每月500元。
6、六、医疗保障免费享受军队提供的医疗保障。
7、住房优先享受到优先分配或提供相关住房的机会。
8、休假和探亲假军属探亲路费报销补贴。
包括一次往返交通补助费、中转住宿补助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
2016军转干待遇: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
2016军转干待遇: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1、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
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
离退休军人离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离休费、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士官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等。
军人工资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2、问:干部职务晋升时如何计发职务工资?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如10档的前一个工资档次为9档)。
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
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
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3、问: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每年从1月增加1个军衔工资档次。
4.问:干部军衔(级别)晋升时如何计发军衔(级别)工资?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
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
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相应档次标准。
如,中尉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
5.问:代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答:正式任命代理职务的干部,在代职期间,其代理职务高于原任职务的,按新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其代理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临时由军政首长口头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6.问:生长干部学员首次定职授衔时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答:军队院校毕业生和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实行见习期的,见习期满定职授衔时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分别从毕业当年6月30日和批准入伍之日起执行。
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
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第一篇: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龚福军人福利费是国家给予军人在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的生活照顾性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
●救济费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的优待,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的补助。
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的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
福利费计领标准为。
①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②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③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
(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夫妻分居费个人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部队现役军人XXX,因工作原因,我与妻子分居已有时日。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感情,我希望申请夫妻分居费。
在此,我谨向您提交这份申请,请您予以审批。
一、分居原因自从我分配到部队工作以来,由于职责所在,我必须全身心投入到国防事业中。
而我的妻子则在我家乡的一所中学任教,承担着教育下一代的重任。
由于工作地点的相隔,我们不得不面临分居的困境。
尽管我们双方都尽力维持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但长期的分居生活给我们带来了诸多不便,也使我们的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
二、分居费用申请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享受条件的已婚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士官和文职人员,每人每月可申请1000元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作为一名现役军人,理应符合条件的申请标准。
三、分居生活困难分居生活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困难。
首先,家庭责任的分担受到了影响。
我妻子既要承担家务,又要照顾年幼的孩子,生活压力较大。
而我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在家庭生活中给予她支持和帮助。
其次,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受到了限制。
尽管我们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保持联系,但无法替代面对面的沟通。
最后,孩子的教育问题也受到影响。
分居生活使得孩子不能在父母的共同关爱下成长,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成长不利。
四、申请分居费的意义申请夫妻分居费对我们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将有助于缓解我们家庭的经济压力,使妻子在分居期间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其次,这将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夫妻感情,使我们在分居期间能够保持稳定的家庭关系。
最后,这将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在父母的共同关爱下茁壮成长。
五、申请承诺作为一名现役军人,我深知分居费用的来之不易。
如有幸获得批准,我将倍加珍惜,合理安排夫妻分居生活,尽力克服困难,为国家的国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也将积极配合部队和相关部门的管理,确保分居费用的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夫妻感情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我诚恳地向您申请夫妻分居费。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年版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
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
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
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它是指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 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 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出国留学、 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 2 个月到人事教育局调 配与编制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 口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人事教育局。 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 在京的),应分居 5 年以上或年满 30 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 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 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 3 年以上或年满 28 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 5 年以上 或女方年龄 30 岁以上。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使用: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 部使用,单位之间支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支援单位人 事部门出具同意支持户口指标的函件。发现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 分居情况严重,又无特殊理由将指标借用有关单位的,我局将予 以没收。 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人员所需材料:
各单位在上报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的材料时,其中各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 3 年; 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 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 30 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 8 年、年满 30 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 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 35 岁的其 他人员。 (说明:9-11 条为人事部 2003 年 6 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
军队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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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制度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7期
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确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制度。
据悉,调整后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夫妻同为军人,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由符合条件一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双方均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般由男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
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士官,凡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在海军、总装或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以及在空勤、核潜艇岗位上服役的士官,均享受这一补助。
相关制度调整后,执行异地作战、战备、训练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1年(含)以上、符合享受夫妻分居补助费条件的官兵,从执行任务当月起享受此项补助。
关于我省离休干部配偶和遗孀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
关于我省离休干部配偶和遗孀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作者:来源:《老友》2004年第04期最近,有老同志询问我省离休干部遗孀(或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
赣人字[1999]98号、赣财社字[1999]4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元月起,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至1955年间,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复员、退休的老红军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1、抗战前期(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67元提高到267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57元提高到257元。
2、抗战后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58元提高到258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48元提高到248元。
3、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50元提高到250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40元提高到240元。
二、关于老红军、老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赣人字[1999]56号、赣财社字[1999]07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调整到220元。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赣人字[2000]64号、赣财文字[2000]14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100元、90元分别提高到175元、160元。
四、关于企业离休干部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赣劳社养[2001]4号、赣财企[2001]17号、赣工发[2001]1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调整为160元。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和标准有哪些
军⼈家属抚恤待遇和标准有哪些军⼈家属抚恤待遇,军⼈家属抚恤待遇有哪些军⼈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本⼈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丧事费、死亡抚恤⾦及遗属⽣活补助费等。
其中丧葬费、军⼈死亡抚恤⾦及遗属⽣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部家属在军⼈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①丧葬费军⼈丧葬费是指给军⼈家属⽤于处理军⼈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的经济补助。
军⼈丧葬费主要是⽤于牺牲、病故军队⼲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化、⾻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负担的交通和⾷宿开⽀,还⽤于牺牲、病故⼠兵的⽕化费、⾻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碑费开⽀。
丧葬费标准是:⼤军区职⼲部为本⼈逝世前15个⽉的⼯资总额:兵团职以下⼲部为本⼈⽣前12个⽉的⼯资总额,按逝世当⽉⼯资数额(含职务⼯资、级别⼯资、基础⼯资、军龄⼯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资改⾰的离退休⼲部⽣活补贴费)计算。
超⽀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于遗属的⽣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军⼈死亡抚恤⾦分为⼀次性抚恤⾦、特别抚恤⾦和定期抚恤⾦3种。
A、⼀次性抚恤⾦。
牺牲病故军⼈遗属⼀次性抚恤⾦,是指在军⼈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次性⽣活补助。
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部、⼠兵遗属的⼀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次性抚恤⾦分为3类,即:烈⼠抚恤⾦,因公牺牲军⼈抚恤⾦,病故军⼈抚恤⾦。
烈⼠⼀次性抚恤⾦的基本标准为:40个⽉的本⼈⽣前⽉⼯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次性抚恤⾦的基本标准为:20个⽉的本⼈⽣前⽉⼯资数;病故军⼈⼀次性抚恤⾦的基本标准为:10个⽉的本⼈⽣前⽉⼯资。
以上⼈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次性抚恤⾦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次性抚恤⾦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部队两地分居认定标准
部队两地分居认定标准
部队两地分居是指一方为了工作需要,另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前往,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的情况。
对于部队人员而言,两地分居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部队两地分居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部队人员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部队人员的两地分居情况,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部队人员实际工作地点与家庭成员居住地点相距较远,导致无法常回家团聚;二是两地分居的原因是由于部队人员的工作需要,而非个人私事所致;三是两地分居的情况已经持续一定时间,且长期存在,不是暂时性的短期分居。
其次,针对部队两地分居的认定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考量,一是部队人员工作地点与家庭成员居住地点的实际距离,是否存在长途奔波的情况;二是部队人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任务的紧迫性,是否需要长期驻扎在工作地点;三是两地分居对家庭生活和子女成长教育等方面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四是两地分居的原因是否符合部队工作特点,是否属于正常的工作调配安排。
最后,对于部队两地分居的认定标准,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和申请程序,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部队人员应当通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作调配文件、家庭成员居住证明等,申请认定两地分居的情况。
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是否符合两地分居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部队两地分居是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建立明确的认定标准,有利于规范部队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军人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部队两地分居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部队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0.03.27
•【字号】皖政[1990]24号
•【施行日期】1990.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1990年3月27日皖政〔199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取得博士学位和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获得省、部级科技、星火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对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夫妻分居十年以上的其他干部,其夫妻两地分居,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照顾解决。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坚持合理流动的原则。
提倡和鼓励干部到山区、贫困地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
在调配干部时,凡符合上述流向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我省不实行专项户口指标控制。
士官家属生活待遇怎样(2)
士官家属生活待遇怎样(2)23.问:义务兵晋升军衔时津贴标准如何执行?答:士兵晋升军衔,即按所晋升的津贴标准执行,其年度标准按服役年限累计计算。
如第二年列兵提升为上等兵时,即执行第二年上等兵标准。
已达到本人现军衔最高年度津贴标准而军衔未晋升的,其津贴不再增加。
24.问:哪些人员享受护(教)龄津贴?如何计算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答:凡现在担任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职务的享受护龄津贴;凡现在担任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务的享受教龄津贴。
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后实际担任该职务的工作时间计算。
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1月1日起按1年计算。
参加工作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年限。
25.问:哪些人员享受地区津贴?济南战区部队执行的地区津贴共有几项?答:驻艰苦边远等特定地区的军队人员及军队供养的遗属,在确定的地域内按规定标准执行地区津贴。
济南战区部队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和地区生活津贴。
26.问:哪些人员享受从事军队干部医疗保健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答:包括在医院门诊、病房专职从事离休和在职、退休师以上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干休所的卫生所(医务室)医护人员以及军以上机关院校门诊部(卫生所)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
27.问:哪些人员享受技侦专业岗位津贴?技侦专业岗位津贴等级的审批权限?答:在军队技术侦察情报系统担任技术侦察专业技术职务,并专职从事技侦专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享受技术侦察专业岗位津贴,其中,包括密码破译、情报分析、台情分析专业人员;综合校译、话报侦听、技侦发展研究专业人员;信号分析、技侦装备、开发应用技侦专用计算机、侦收测向监听专业人员。
享受技侦专业岗位津贴的人员及等级,按隶属关系由总参三部直属局或相当于直属局的单位、军区技术侦察局、海军和空军情报部负责审批,并报总参三部备案。
2017年军人转业最新实施细则(2)
2017年军人转业最新实施细则(2)军人退役、转业、复员费结算及优抚安置等待遇政策1、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转业费结算?答:计划分配转业费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边远地区安家费三部分。
(1)生活补助费:军龄8-9年,发给3个月本人工资,以后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本人工资,最高不超过16个月本人工资。
(2)安家补助费:军龄14年以下,发给4个月本人工资。
越过14年,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本人工资。
(3)边远地区安家费:转业到三、四类地区的,增发8个月本人工资;到五、六类地区的,增发10个月本人工资(非本人原籍和入伍地)。
2、问:军改期间的自主择业条件有什么变化?答:18年!按有关文件规定,今年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其中,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的标准执行。
3.问:士官转业费的军龄如何计算?答: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算公式为:军龄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
4、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
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
离退休军人离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离休费、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士官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等。
军人工资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5、问:请问增发退役金标准和条件答:共有10种(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士官管理规定(2)
士官管理规定(2)士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
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
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
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
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七条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
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四十条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女士官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
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属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
士官转业随配偶安置新政策
士官转业随配偶安置新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步伐,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从军营中转业回归社会。
然而,对于那些已婚的士官来说,转业后如何安置自己的家庭成员,特别是配偶,一直是个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军出台了新的政策,即士官转业随配偶安置新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得到了广大士官及其家属的欢迎和支持。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士官在转业时,可以选择随配偶一起安置,享受与配偶同等的工作、居住和医疗等福利待遇。
此外,对于那些配偶已经就业的士官,也可以选择随配偶一起转业安置,以便更好地照顾家庭和孩子。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士官和家庭成员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士官可以在转业后继续享受到一定的福利待遇,缓解其转业后的生活压力。
其次,配偶可以得到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
最后,对于那些有孩子的士官家庭来说,随配偶安置可以让孩子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成长,更好地接受教育和成长。
当然,这一政策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转业安置机制,确保士官和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士官和配偶的政策意识和法律意识。
最后,需要加强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总之,士官转业随配偶安置新政策的出台,为广大士官和家庭成员提供了更好的福利保障和发展机会,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尊严和家庭
的稳定,也有利于促进军队和社会的融合和发展。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支持和努力下,这一政策一定会得到更好的实施和推广,为我军和我国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
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
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
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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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士官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关键词:生活补助费张为臻干部、士官夫妻分居
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士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一是妻子符合随军条件,是农业户口,或者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
二是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以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
三是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士官调往边防、海岛或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含团以上干部);
四是在特殊地区部队和岗位服役的干部、士官。
干部、士官配偶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