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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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树立我省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办事的典型,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建设,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评级工作,评定办法如下:一、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权威的资信机构对全省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评级工作,委托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具体办理。

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评级工作,先在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试点,取得经验后,将推展到全省招标代理机构。

非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先申办入会手续,再行申报参评。

三、评级基本条件:1.机构健全。

具备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招标业务范围和完成业务量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制度完善。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良好;在招投标活动中有监督、制约机制,分工、职责明确。

3.人员齐备。

有与完成企业经营范围和招投标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4.素质优良。

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良好,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招投标程序和方法,未出现重大差错。

5.遵守纪律。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职业道德良好,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及有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法律诉讼或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记录。

6.业绩突出。

在多行业或本行业、本系统或某个领域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

四、申报材料及评价标准。

评选活动采取自愿申报,监督部门推荐,第三方机构评级,组织者公示,组织者监制发布的机制,申请单位需填写《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领表》(附件1)并按《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指标评价标准》(附件2)规定的各项评价指标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企业简历4.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劳动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6.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7.年度代理业绩一览表(需提供代理合同的复印件)8.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以书面制度或文本资料为依据,复印件)9.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0.获奖证书(复印件)11.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佚名【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为解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我部立法工作计划,我们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0(000)011【总页数】3页(P22-24)【关键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修订草案;《政府采购法》;立法工作;财政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为解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我部立法工作计划,我们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的需要。

《认定办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0年2月,全国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643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约2000家,仍有许多有能力、愿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希望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但在《认定办法》实施初期,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和扩大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规模的需要,本着方便企业申请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上要求较低,导致代理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少数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不珍惜、不重视。

甚至有一些代理机构的主营业务并不是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却将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作为企业承揽其他业务的招牌。

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树立政府采购阳光工程形象。

为了严格资格认定条件,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水平,维护、巩固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日益成熟的环境,促使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良性发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认定办法》。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36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工程招标资质设置依据

工程招标资质设置依据

工程招标资质设置依据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对参与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等各方主体,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资格。

以下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列举出的工程招标资质设置依据:1.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是参与建筑工程投标的基本要求,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类别。

不同类别的资质对应不同的承包范围和能力,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实际需求申请相应的资质。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并满足相关的人员、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3. 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对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

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并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4.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提出了资格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为业主提供合法、公正、专业的招标服务。

5.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或组织提出了资质要求。

项目管理单位需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能够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项目管理服务。

6.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提出了一系列资质要求。

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7.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提出了管理要求。

包括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以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运作。

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文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文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文库.txt为什么我们在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精心整理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一、申请材料内容(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证明的复印件;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

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具备相应招标资格才能进行招标代理的主要有:中央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通信建设项目等。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商务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可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

财政部负责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是指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投标本章规定了招标和投标的相关内容。

其中,第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等内容。

同时,第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等。

第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本章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公开方式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按照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投诉与处理本章规定了投诉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按照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章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和解释等内容。

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同时,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本条例的解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七条规定了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中华人民共及国招投标法细则[2016年]

中华人民共及国招投标法细则[2016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一随机抽取法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备案。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委托代理服务费金额、实施时间和地点③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④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⑤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

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即为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时间。

3、组织随机抽取①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到场后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监督下由操作人员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大于或同等数量的号码.②按投标人报名的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赣财购〔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09〕29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为了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七日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一般程序第三章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条件与程序第四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五章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与变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隶属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由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京建招[2000]04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9.25
【实施日期】200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京建招[2000]0415号2000年9月25日)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工程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各区县规划局、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资格条件的审查。

二、申报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初审后,由市建委报建设部认定。

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审查认定后,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树立我省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办事的典型,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建设,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评级工作,评定办法如下:一、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权威的资信机构对全省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评级工作,委托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具体办理。

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评级工作,先在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试点,取得经验后,将推展到全省招标代理机构。

非会员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先申办入会手续,再行申报参评。

三、评级基本条件:1.机构健全。

具备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招标业务范围和完成业务量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制度完善。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良好;在招投标活动中有监督、制约机制,分工、职责明确。

3.人员齐备。

有与完成企业经营范围和招投标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4.素质优良。

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良好,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招投标程序和方法,未出现重大差错。

5.遵守纪律。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职业道德良好,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及有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法律诉讼或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记录。

6.业绩突出。

在多行业或本行业、本系统或某个领域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

四、申报材料及评价标准。

评选活动采取自愿申报,监督部门推荐,第三方机构评级,组织者公示,组织者监制发布的机制,申请单位需填写《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申领表》(附件1)并按《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指标评价标准》(附件2)规定的各项评价指标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一)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企业简历4.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劳动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6.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7.年度代理业绩一览表(需提供代理合同的复印件)8.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以书面制度或文本资料为依据,复印件)9.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0.获奖证书(复印件)11.企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本文档旨在规范招标代理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确保招标代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保障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认定条件1. 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经济或管理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业绩,为业界所认可。

3. 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完成与招标相关的工作。

4. 招标代理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

二、认定程序1. 招标代理人员申请认定资格时,应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书和业绩材料等。

2. 认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学历、资质证书和工作经验的核实。

3. 认定机构进行面试评估,评估申请人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和职业操守。

4. 认定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定申请人的招标代理资格。

三、资格管理1. 认定机构应建立招标代理人员资格数据库,记录认定人员的信息、资格证书和工作经历等。

2. 招标代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3. 认定机构定期对招标代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质量和绩效。

4. 招标代理人员在担任招标代理工作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违规处理1. 招标代理人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操守的行为,认定机构可以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2. 对于违反规定但性质较轻的行为,认定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纪律处分措施。

3. 认定机构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招标代理人员的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根据以上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统一管理招标代理人员的资质认定和工作质量,提升招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招标代理管理制度1. 序言本招标代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招标代理工作,确保招标代理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代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2. 定义2.1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招标工作的行为。

2.2 招标代理机构:指由经过资格审核、具备相应经验和实力的机构组织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2.3 招标代理委托书:指委托人书面授权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代表自己进行招标工作的文件。

3.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3.1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3.1.1 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与招标代理工作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

3.1.2 认定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协议》。

3.2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3.2.1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3.2.2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

3.2.3 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相关资料和文件,防止泄露和丢失。

3.3 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和评价3.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项目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评价和考核。

3.3.2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继续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条件之一。

4. 招标代理工作流程4.1 招标代理准备阶段4.1.1 研究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4.1.2 制定招标代理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等。

4.1.3 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时间节点。

4.2 招标代理编制阶段4.2.1 准备招标文件的主体内容,包括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合同模板等。

4.2.2 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和完善,确保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4.2.3 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布渠道,如逐级公告、媒体发布等。

4.3 招标代理组织和实施阶段4.3.1 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宣传,吸引合适的招标人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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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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