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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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doc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代理机构是指按照行政法人或者经济组织的形式,依法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与准入第四条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真实。
第六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设立招投标代理业务专门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商誉和声誉,不得有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机构报备并办理准入手续。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九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投标代理、评标工作等业务。
第十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规范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招投标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控制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招标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三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投标代理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第十五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失职、溺职、滥用职权等责任,并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整改并落实。
第十八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为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招投标管理机构所有。
附件:1.招投标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格2.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标准3.招投标代理机构业务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指招标人向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并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和竞标的行为。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三章主要范围和工作内容第四章业务承接和合同评审第五章实施质量控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公司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固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部委、省、市等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三条工程招标代理部是公司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工程招标代理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部设经理1名,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3名。
招标代理部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负责。
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对部门经理负责,并承担专业招标代理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司信誉。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准则及其操作指南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主要范围和工作内容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
第八条工程招标代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拟定招标方案(二)拟定招标公告和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四)编制招标文件(五)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六)编制标底(七)组织开标、评标(八)草拟工程合同(九)与招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依据:(一)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二)项目批文(三)项目建议书(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初步设计或扩充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六)施工图设计(七)国家、地方颁发的法律、法规、准则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流程图(见附件)第四章业务承接和合同评审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联系人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关新建项目的信息,配合公司承接并洽谈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设备采购等各类招标项目。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1. 注册资金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2. 人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招标师、法律顾问、财务人员等。
3. 信誉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方案: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的需求,协助其制定合理、科学的招标方案。
2. 准备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准备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准确和合规。
3. 宣传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宣传和发布招标公告,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公开透明。
4. 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5. 开标和评标: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6. 招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公示招标结果,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7. 监督和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招标工作的合规和规范。
五、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2.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审核招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项目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 监督和检查:招标人有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合同履行职责。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代理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招标活动的专业机构。
招标代理的作用在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二、招标代理的职责和权限1.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制定招标方案,并向委托人提交招标方案的初稿和最终稿。
2.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和定稿。
3.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公告发布工作,确保招标公告的及时、准确发布,并向相关媒体提供招标公告的发布材料。
4.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工作,确保招标文件的售卖渠道畅通,并负责招标文件的销售管理。
5.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组织开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标场地的准备、开标委员会的组织、开标过程的记录等。
6.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制定评标办法,并组织评标工作。
7.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组织中标结果的公示工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招标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招标代理的工作流程1. 委托准备阶段(1) 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要求。
(2) 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方案的初稿,并与委托人进行讨论和修改,最终确定招标方案。
(3)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初稿,并与委托人进行讨论和修改,最终定稿。
2. 招标准备阶段(1)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
(2)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工作,确保招标文件的售卖渠道畅通。
(3)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解读会议,解答潜在投标人的疑问。
3. 投标准备阶段(1)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投标人的现场踏勘活动,确保投标人对项目情况有准确了解。
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doc
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进入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理招标业务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
但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备案内容包括:营业范围、资质等级及认定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二)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其中从事货物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三)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次申请及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授予暂定级资格,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暂定级资格期满时,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定为乙级资格,有效期三年。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资格复审申请,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招标代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代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资金和人员等。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二)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和专业资格证书;(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前,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招标程序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章招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行为,招标人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本一: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1.1 目的1.1.2 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与解释1.3.1 招投标代理机构1.3.2 招投标代理服务1.3.3 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机构1.3.4 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人员1.3.5 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1.3.6 其他定义与解释二:机构设立与管理2.1 设立2.1.1 主体资格2.1.2 隶属关系2.1.3 登记与备案2.2 管理2.2.1 组织架构2.2.2 职责分工2.2.3 人员配备与培训 2.2.4 绩效考核2.2.5 其他管理事项三:业务运作3.1 业务领域3.2 业务流程3.2.1 招标代理业务流程 3.2.2 投标代理业务流程 3.2.3 其他相关业务流程 3.3 业务标准3.3.1 服务质量标准3.3.2 价格及费用标准3.3.3 合同管理标准3.3.4 其他标准四:信息管理4.1 数据收集与整理4.1.1 招投标信息收集4.1.2 数据整理与分析4.2 信息共享与发布4.2.1 内部信息共享与发布 4.2.2 外部信息共享与发布 4.3 信息安全与保密4.3.1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3.2 信息安全控制措施 4.3.3 信息保密制度五:监督与执法5.1 监督职责5.2 监督措施5.2.1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5.2.2 定期检查与评估5.2.3 投诉受理与处理5.3 行政执法5.3.1 行政处罚5.3.2 行政强制5.3.3 其他行政执法措施六:附则6.1 本办法的解释权6.2 附件6.3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机构备案申请表2. 附件二: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表3. 附件三:招投标代理机构绩效考核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注释:招标是指或其他采购主体为了获得最有利的投标条件,公开向潜在供应商寻求供应或承包服务的行为。
2. 投标注释:投标是指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投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内,递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的行为。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代理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代表招标人进行相关工作的一种服务形式。
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制定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平竞争和高效进行。
2. 原则:a. 公正公平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招标代理职责,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b. 诚实守信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c. 专业服务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高质量的招标代理服务,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和要求1. 注册资金: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人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包括招标代理师和项目经理等,以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3. 诚信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4. 保密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保密能力,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四、招标代理的职责和义务1. 招标准备阶段:a. 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确保其合法、规范和完整。
b. 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的确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c. 协助招标人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2. 招标实施阶段:a. 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和接收投标文件,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b. 协助招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分析,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c. 协助招标人进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和中标结果的公示。
3. 招标结束阶段:a. 协助招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b. 协助招标人进行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维护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服务对于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至关重要。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1.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状况。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招标代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格。
4.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能力。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2. 招标公告的发布和宣传。
3. 招标文件的销售和接收投标文件。
4. 投标文件的开标和评标工作。
5. 招标结果的公示和合同签订。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 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2. 提供准确详尽的招标相关信息。
3. 组织专业有序的招标策划和实施。
4. 审核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及时公示招标结果和处理投诉。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求1.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业务考核。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4. 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招标代理机构的奖惩制度1. 对于履行职责认真、服务质量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或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给予处罚和警告。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自身进行调整和规范。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运行。
以上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将在后续发布。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保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服务,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合用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业务资质,具有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及业务资质公示于窗口、网站或者其他适当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原则,保证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性、诚信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招标代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及相应的奖惩制度。
招标代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等事项,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代理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招标代理人员第八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守商业秘密,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保证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外泄,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履行招标代理服务的职责,保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二)起草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和变更公告等招标文件制作工作;(三)接收并审核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报价评审等服务;(四)进行招标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等相关工作。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确保进场交易规范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进入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资源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行政相关行业监督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市资源中心诚信库登记注册,从事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场管理。
第五条凡进入市资源中心诚信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要求网上提交相关资料,并对上传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否则不能进场开展业务。
诚信库登记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新手续。
诚信库信息即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应上传以下资料:(一)诚信承诺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资质证书(副本);(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印章、签字字样或授权委托书;(六)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七)在宛分支机构需提供在宛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在宛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上传以下资料:(一)《招标代理人员申请表》;(二)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三)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四)近半年连续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五)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六)《进场从业人员承诺书》。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工作要求:(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时提交《进场交易登记表》和相关项目资料.(二)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好进场从业人员的人数和岗位职责,并明确1名项目负责人.进场从业人员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正式人员,具有组织招标活动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且熟悉招投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1(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 [201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
该管理办法旨在保障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从而为招标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2. 人员素质:招标代理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包括招标工程师、法律顾问等,以提供专业的招标代理服务。
3. 信誉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单位的需求,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
2.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将招标公告发布到指定的媒体上,确保公告的准确、完整和及时。
3. 投标文件的接收和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和登记,确保投标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4. 评标工作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的制定、评标过程的监督等,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5. 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包括中标单位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确保公示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的设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应由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不定期检查:监督机构应不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包括对其人员素质、工作流程、文件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其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四、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效果评估1. 评估指标的确定:对于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包括招标过程的公开程度、投标人满意度、中标单位的质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招标代理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专业机构或个人代表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审、公示等一系列工作。
招标代理的作用是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和范围本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代理的项目。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1.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和专业能力。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不良记录。
3. 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政策。
4.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手段,能够保证招标工作的高效进行。
四、招标代理的职责和义务1. 招标代理应根据招标人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
2. 招标代理应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宣传工作,确保招标公告的广泛传播和投标人的充分了解。
3. 招标代理应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评标结果的准确、可靠。
4. 招标代理应监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递交,确保投标人的资格符合要求,投标文件的完整和合规。
5. 招标代理应组织招标结果的公示和中标通知的发出,确保招标结果的及时公布和中标人的知情权。
五、招标代理费用的支付1. 招标代理费用由招标人支付,费用标准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
2. 招标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按照工作进度支付。
3. 招标代理费用的支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 招标代理机构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监督和评估1.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应接受招标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一、机构设立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招标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二、机构管理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活动;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机构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
四、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五、公告与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六、投标文件接收与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七、工作人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八、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九、委托协议与项目负责人变更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
十、招标事宜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的要求,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十一、招标方案策划与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委托人需求,制定招标方案,并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
十二、开评标组织与档案归档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开标、评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确保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招标活动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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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要了解办法的形成以及会带来的影响,每个细节都非常关键。
下面就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