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判决书风格的几点思考
对裁判结果的评析和建议
对裁判结果的评析和建议一、裁判结果评析1. 判决公正:裁判结果是否公正是评析的重点之一。
要分析裁判结果是否基于法律法规,是否考虑了案件的各个方面因素,并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2. 证据充分:评析时要关注裁判结果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支持判决的结果。
需要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完整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 法律适用合理:评析时要关注裁判结果是否合理地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
要分析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考虑到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
4. 判决程序公正:评析时要关注裁判结果所依据的程序是否公正。
要分析判决过程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是否给予了当事人足够的辩护权利。
5. 判决结果合理:评析时要关注裁判结果是否合理。
要分析判决是否能够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是否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6. 判决语言准确:评析时要关注裁判结果的语言是否准确、清晰。
要分析判决文书是否表达了判决结果的理由和依据,并且能够被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士理解。
7. 判决效力强:评析时要关注裁判结果的执行能力。
要分析判决结果是否能够有效地执行,是否能够解决案件中的争议。
二、裁判结果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裁判结果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障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2.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建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3. 提高裁判员的专业素养:建议加强裁判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适用法律、公正裁决案件。
4. 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建议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在审理过程中能够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并能够公正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
5. 完善判决文书的语言表达:建议裁判员在撰写判决文书时,语言表达要准确、清晰,以便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士能够理解和执行。
6. 强化判决结果的执行力度:建议加强对判决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以实现案件的解决和争议的化解。
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法院审判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众所周知,法院审判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稳的重要方式,合理的审判机制和规范的审判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但是,目前在一些方面,我国法院审判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审判公正性问题一般来说,公正对于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至关重要。
而在实践中,审判公正性却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审判中存在的不透明和不公开行为。
一些民间机构对于法院的审判行为缺乏监督和感知,使得某些裁判人员在判案过程中有机会滥用权力,以及不当地处理案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政府应该建立并完善反腐机制,保证一切司法行为都是透明和公开的,并且在审判工作中发现不当行为的时候,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准确处理判决案件,民众才能信任和支持法院审判。
二、审判归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院审判的地域性以及人口密度的不同,导致案件的处理机制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一些案件可能会在不同的审判阶段被不同的法院受理和处理。
这种情况容易让原告和被告之间产生疑惑和不满,甚至可能对当地法院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政府加强对巡回法庭的投入。
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可以避免数个地区法院处理同一案件所带来的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应该增强沟通和协作,依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审判人员和审判机构,以确保审判的环节和问题被妥善解决。
三、法律规范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硬性规定都未被法院很好地执行,以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出题者的题意进行判决,从而导致了一些判决结果难以被当地民众所认可。
这种情况增大了司法沟通的难度,同时也让当事人对法院不满,对司法制度产生疑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培训和法官素质的提升。
法官应该深入学习政治、法律、司法、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实践,加强法律知识和责任意识,并且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保法学知识的全面性,保护人民利益和权利。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雷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黄文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
”[1]为规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今年上半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组织人员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
本文拟结合评查的情况与审判实践.就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情况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所裨益。
一、民商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所谓民事案由,实际上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
准确地确定案由,对于裁判文书事实的叙述、说理、适法能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
但在评查中却发现民事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与刑事案件的定性相比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复杂得多。
关于案由,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
这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涉及到对当事人诉的准确把握,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
准确地识别和理清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是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
评查中发现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的突出表现在:一是不能正确解读、把握当事人的诉。
只有诉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诉就没有诉讼。
但在评查中发现.很多办案人员往往不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撇开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不仅要正确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由。
二是办案法官能力不够,无法准确识别法律关系。
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界定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这是最能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的水准。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的纠问式民事审判方式已被辩论式审判方式所取代,这一深刻的变革决定了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结论和依据的裁判文书也必然随之变革。
裁判文书的改革与整个审判方式改革一样,势在必行。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民事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是个普遍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的重要原因。
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关键是对传统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同时纳入审判方式改革的轨道,真正实现审判方式的完整改革。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一)首部内容过于简单当前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案件的完整过程,使当事人不能清晰地了解审判全过程;二是超审限严重却不作任何解释。
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从一审到二审,历经二年多,而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有关法定延长时限的说明;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待法定事由。
民事裁判文书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使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公开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二)事实部分不完整以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事实部分包括:一、原告起诉、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书样式的说明要求是“文字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因此充其量只能概括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讼争焦点,对双方的言辞论辩要点、各自主张、举证质证等实质性问题无法反映。
接下去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应该表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认证的全过程,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未做到,即使做到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相去甚远。
这一不定性的要求造成了在目前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中以下问题的产生:第一,不能完整准确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解析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几点思考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的几点思考张晓伟【摘要】本文主要从审判实务的视角对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阐述,提出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要点及提高制作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对策,并对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相关的问题作了探索性思考。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统称,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公文,民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
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往往都是通过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读出“官司纠纷”的内容及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
民事裁判文书是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所出的产品,质量的优劣事关重大,从一定意义上讲,其代表着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公正程度。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过了多年的实务性操作,经过各级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努力,不断深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一审判方式的改革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制定。
但就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的规范性、文书质量等方面,仍有许多有待改进和加强之处,在各类民事裁判文书中,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是对一个案件实体问题进行最终裁决且也是占民事案件各类法律文书数量最多的裁判文书,本文中,笔者仅就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制作改革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浅见,以期能对今后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改革有所参考。
一、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现状的认识经过几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从建国以来长期采用的纠问式职权主义模式逐步向诉辩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变革,但基于我国目前法官司法能力和对应用法学掌握的现状加之受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思维的影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仍然存在不规范性和质量不高等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不够。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性规定得十分简单,在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规范性要求方面,仅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对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的内容作了简要的规定,在民事调解书制作规范性要求方面,仅民事诉讼法第89条对民事调解书应当写明的内容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一、概述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对案件办理结果的书面表达和宣告,是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承担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双百裁判文书是全国法院普遍推广的一个项目,其目的是要求法院每季度至少公开100件民事裁决书和100件刑事判决书供社会监督,维护司法公开、公正和廉洁的原则。
优秀的双百裁判文书应当在法律表述、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文书结构等方面表现出色,反映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思维逻辑和说理技巧。
二、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态1. 法律条款准确引用双百优秀裁判文书首先要求在法律条款的引用上做到准确无误。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款,应当遵循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明晰的表述方式,确保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相互契合,做到“条文常新”,避免敷衍和武断的现象出现。
2. 事实描述生动客观双百优秀裁判文书对案件的事实描述应当生动客观,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运用清晰简洁的文字表达,全面、客观地呈现案件背景、当事人主张、证据情况等关键要素,避免空泛、笼统和片面的描绘。
3. 裁判理由严谨清晰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应当严谨清晰,确保逻辑结构严密、推理过程合乎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规律,合理推导和结论匹配,思路清晰、条理分明。
4. 文书结构条理分明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文书结构应当条理分明,包括标题、标题陈述、正文、裁判结果、裁判时间、文书送达等基本要素,排版整齐、表述规范、无错别字、无语病。
5. 风格规范、语言平易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风格应当规范,语言平易,注重用词精准、表述准确、逻辑清晰,避免大而空、大而笼统的表达,提倡文史道理、简洁明了的写作方式。
三、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神韵1. 法律思维水平高超双百优秀裁判文书体现法官的法律思维水平高超,能够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深入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准确把握司法裁判的原则和规范要求,确保裁判思路清晰、合法合理。
用耐心细致校对裁判文书
用耐心细致校对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上网,是实现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然而因为各种原因,这些裁判文书总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对案件的办理质量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有的甚至导致审判工作前功尽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之前,如何能避免裁判文书的错误就成为了审判工作者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如何根除“带错裁判文书出门”这一给司法权威脸上抹黑的顽疾,也就成为了摆在每个审判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裁判文书中常见的问题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虽从整体上来讲结构较为合理、基本能起到令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裁判文书中常见的错误裁判文书中除了出现错字、漏字和别字,文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使用不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不规范的现象外,还存在以下常见的错误:文书编号错误,主要表现在年份和编码上;当事人基本情况错误,比如离婚案中原告和被告的性别均为“女”;当事人地位错误,比如把第三人误作被告;审判人员姓名错误;叙述事项的先后顺序错误;遗漏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金额错误,大写金额与小写不一致;漏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费用承担错误,比如将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费让当事人分担等。
(二)裁判文书中常见的缺陷裁判文书中对审判程序叙述不清;对诉辩双方的观点归纳不准确、不简洁;展示证据表述不准确;证据罗列简单,对证据的认定不准确,说理不充分;法律事实认定不准确,认定事实过于宽泛或者遗漏应当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说理不透彻或者专业性太强,或者较为模糊,令人费解;逻辑推理不严密;段落划分不恰当;装订顺序错误等。
二、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的主要原因导致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有的是因审判人员对文种的选择错误,有的是工作人员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不够导致的,但主要存在几方面原因:(一)使用电脑不熟练导致输入错误因为输入法导致的错误。
民事判决书写作技巧
民事判决书写作技巧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技巧:
1、结构清晰:判决书应按照固定的结构进行撰写,包括首部、事实、理由、判决主文和尾部五个部分,其中事实部分要详细客观地描述案件事实,理由部分要准确阐述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尾部要完整地记录判决结果和日期。
2、用语准确:判决书中的用语要准确、简明、具体,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歧义的词汇。
3、逻辑严密:判决书应按照逻辑顺序进行撰写,注意前后衔接、层次分明,避免出现逻辑漏洞或矛盾。
4、依据充分: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全面,引用法律条文时要注明出处,确保依据充分。
5、表述清晰:判决书中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要表述清晰,让当事人易于理解。
6、用词得体:判决书的用词要得体,避免使用过于严厉或过于温和的词汇,保持中立客观。
7、遵守时限:在撰写判决书时,要遵守法定期限和审限要求,避
免超期造成判决无效。
通过以上技巧的掌握,可以写出高质量的民事判决书,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法律案件心得(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了大量的民事法律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等。
通过这些案件的处理,我深刻体会到了民事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对民事法律案件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1. 主体众多。
民事法律案件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这些主体之间可能因为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问题产生纠纷。
2. 案件类型多样。
民事法律案件类型繁多,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
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
3. 案件事实复杂。
民事法律案件的事实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证据和事实认定。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4. 案件调解率高。
民事法律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通过调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二、民事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1. 公正原则。
民事法律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尊重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2. 便民原则。
民事法律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民事法律案件的处理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待遇。
4. 法律适用原则。
在处理民事法律案件时,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
三、民事法律案件处理中的注意事项1. 证据收集。
在处理民事法律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要充分收集、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2. 事实认定。
在处理民事法律案件时,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避免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3. 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事法律案件时,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
4. 案件调解。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探讨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探讨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维护司法公正、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推动司法改革和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但在公开裁判文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开裁判文书的意义和现状公开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书中,对相关案件的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让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司法公正性,以及对司法权的行使与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公开裁判文书已经成为司法公开的一个主要渠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和执行案件,均应当在审结的30日内将裁判文书公开。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来推进公开裁判文书的工作。
尽管公开裁判文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增加司法透明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正视公开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具体如下:1、公开程度不够虽然我国人民法院规定各司法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裁判文书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层级法院的公开程度还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公开的裁判文书也不完全覆盖所有案件,仅仅涉及到一部分重要案件。
这种情况下,有一些具体的案件仍然缺乏公开信息,不能够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需要。
2、公开信息不够细致公开裁判文书通常只是针对案件本身进行概述,并且并不涉及具体案件的细节信息和过程。
这就不能让人详细了解案件的内幕和审判过程,也给一些疑点和疑问留下了空间。
同时,在公开的方式和形式上也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裁判文书有时不够规范,影响了公众对其的理解和认识,需要在撰写和公布时进行改进。
3、公布时间不及时在部分案件中,人民法院拖延裁判文书的公布时间,从而增加公众知情的时间成本,受到了一些批评。
部分裁判文书连上诉期都已经逾期,等待公布的时间更加漫长。
对于当事人和外部机构而言,这也会对他们的工作和战略决策造成影响。
裁判文书问题和质量提升经验做法
裁判文书问题和质量提升经验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它不仅记录了案件的事实、理由和结果,而且也是法官权威性和司法公正的象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裁判文书存在一些问题,如格式不规范、语言表达不准确、证据应用不严谨等。
为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裁判文书的问题所在,并探讨一些提升经验做法。
一、裁判文书问题的深度剖析1. 格式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裁判文书存在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缺少标题、标号混乱、段落结构杂乱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整体美观度和可读性。
2. 语言表达不准确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件,对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有很高的要求。
然而,一些裁判文书存在表述模糊、用词不当、语法错误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也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3. 证据应用不严谨裁判文书的逻辑严密性和证据应用的准确性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未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导致裁判文书的证据应用不够严谨,从而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裁判文书质量提升的经验做法1. 规范化培训为了解决裁判文书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加强对法官和书记员的规范化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文书功底,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和语言表达,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
2. 建立审查和评估机制另外,建立审查和评估机制也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定期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形成长效机制,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持续提升。
3. 鼓励技术应用鼓励技术应用也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途径。
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裁判文书进行自动化辅助,能够提高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降低裁判文书问题的发生率。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裁判文书的问题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客观现象,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通过深入分析裁判文书的问题所在,以及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提升经验做法,相信能够有效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的实现。
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论文摘要民事审判权从作用上讲是国家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强制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本文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法院执行方面浅谈了关于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法院民事审判法院执行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实质上,民事审判权是民众赋予国家通过法院来行使的一种权力,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诉讼活动。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一、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构成,这意味着对于这三部分写作的基本要求。
首部均由标题、案号、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构成。
要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不得漏判和超诉讼请求判决,不得判非所请。
判决内容较多可以分条或分项叙写,如涉及本金和利息给付的,可将本金的给付和利息的支付分项判决。
无论何种履行,均必须写明履行期限。
且应当载明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如明确规定“不按期履行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几条的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审维持原判的,只对二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决定,改判的,应当分别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数额、承担者判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一审,二审应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裁判理由要充分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民事判决书字体格式
民事判决书字体格式民事判决书字体格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判决书的可读性和形式,同时也会直接影响诉讼双方的利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逐步介绍民事判决书字体格式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字体样式民事判决书的字体应该使用明朝体或仿宋体。
明朝体是一种比较优美的字体,其风格简洁明快,传统而又优雅。
仿宋体则是仿照宋体的一种字体,其刚柔相济,简洁清晰,很适合在各类法律文书中使用。
二、字号和行距在民事判决书中,字号应该选择五号或六号,这样才能保证字体大小合适,不会过大或过小,使读者轻松阅读。
而行距方面,推荐使用1.5倍行距,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可读性,同时也可以使文书显得更加整洁、清晰。
三、段落格式民事判决书的段落格式应该要求清晰明了,以方便读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内容。
一般来说,每段落之间应该保留有一个空行,并且在段首空两个字符。
对于标题和正文之间同样要空一行,以便于区分。
四、标题格式在民事判决书中,标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元素,它通常用于概述和引导文中的主要内容。
在标题方面,要求字体加粗,且字号要比正文大一号以上,同时也要保持合理的排版和对齐方式。
五、页眉和页脚民事判决书的页眉和页脚通常要求包含各种信息,如案件名称、原告和被告姓名等。
其中,页眉和页脚的部分常常使用自动编号或者页码符号,确保信息清晰、准确。
六、字体颜色、斜体等修饰符号在民事判决书中,一般不建议过多使用字体颜色、斜体等修饰符号,除非有明确的要求或者需要突出某些关键点,否则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以保证文书规范美观。
总之,民事判决书字体格式的合理规范对于确保文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对此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形式,为更好的案件审理和解决提供良好的保障。
精选民事法官裁判理念和方法范例【三篇】
司法的功能定位不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的要求和期望。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存在、法治文化正在建立的阶段以及司法权在现有政治架构中的实际权力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公众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需要是当代中国司法所必然回应的需求,这些决定着应当将当代中国司法的功能定位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控制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距离普通群众也越来越远,当事人因为在经济、文化、知识、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诉讼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就要求在坚持和维护程序公正、形式公平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而那些违约者、侵权者则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绝不能只强调程序、形式而忽略了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制度就如同是一艘在河上漂流的没有目的地的航船。
为此,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依法办案、实质公平、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从四个方面实现实质公平:一是把握利益诉求,正确认定事实;二是契合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坚持换位思考,妥当平衡利益;四是依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要求。
法官应当通过诉讼指导、依职权调查取证、公开心证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富有实质意义地平等参与诉讼,避免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技巧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法官不仅要信仰法律,熟谙法条和技巧,还要把握国情、社情、民情和大局,善做调解和解工作;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满足公众和社会整体对司法的需求,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庭审技巧、丰富的社会经验、严格的职业操守、高尚的人格情怀,缺少哪一项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尤其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个体素质:(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法官对职业、专业应当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时时刻刻想到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当事人到法院来要得到什么,我该怎么做。
中外民事判决书的要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外民事判决书的要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通过对当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要素的考察,比较了两大法系判决书的不同风格,从我国大陆民事判决书的基本要素出发,指出了我国民事判决书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对策。
[关键词]中外判决书;要素;缺陷;对策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它一方面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规范了法院制作判决书应当载明的案件要素,约束了法官的裁判行为。
中外各国对于判决书的详细规定包含了“最低限度的内容要素”,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最低限度内容要素是直接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其中与判决结果的正当性直接相关的事项主要有对案件所经程序的叙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所持论点的概述,案件事实的陈述,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则,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法院的最后裁判等。
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最低限度内容要素则通常是由普遍接受的惯例决定的,而这些惯例绝大部分是在最高法院的实践中产生的。
下文将对各国判决书基本内容素作一番考察,进行分析比较从而探寻对我国判决书改革有益的借鉴。
一、各国民事判决书基本要素的考察(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判决书的基本要素1.法国判决书的要素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以及基于法国学理的通说,法国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大体可分为四类:终局判决、临时判决、中间判决和混合判决。
判决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作出判决的法院名称,判决日期以及法律关系主体的简况,包括评议法官的姓名、检察官的姓名(参加辩论之情形)、书记员的姓名、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律师姓名、代理人或助理的姓名,以及应通知判决的人的姓名(非讼案件);(2)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3)判决理由;(4)判决主文(判决结果);(5)庭长与书记员签字。
2.德国判决书的要素德国判决书是按照规定格式作出的书面裁判,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判决书的首部。
此部分指出案件的编号、标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情况说明、案由、法院及法院的名称、判决的类型;(2)判决主文。
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分析
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分析裁判文书是法院对于案件的法律裁决,不仅要有清晰的事实说明,还要有严密的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涉及的法律规定的解释、适用和判断。
在法理分析中,裁判人员必须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以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就如何进行法理分析展开讨论,以下将介绍三个案例:案例一:刑事案件中的法理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裁判人员需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行法理分析。
如一起涉及走私毒品的案件,裁判人员综合各方面证据得知,被告人在某日非法携带毒品前往某地,将毒品私藏,造成了毒品的流入,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社会安定。
裁判人员根据刑法规定,做出合理的法律适用,最终对被告人作出合理的惩罚。
案例二:民事案件中的法理分析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特别是涉及财产分配的案件,法理分析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是争议的焦点。
裁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进行法理分析,最终作出合理的财产分配。
案例三:行政案件中的法理分析在行政案件中,法理分析常常涉及政府管理规章的合法性问题。
如一起城乡规划案件,涉及到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问题。
裁判人员要对该案的政府规划是否合法进行法理分析,并参考相关法规判定是否违法,最终作出合理的判断。
笔者以上述三个案例介绍了裁判人员在法理分析中的重要性,并阐述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法理分析的具体应用。
在法律诉讼中,裁判人员的法理分析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以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裁判文书的法理分析不能仅仅是简单的引用法律条款,还应该深入探讨个案的细节,全面分析原告和被告的证据、背景、动机等因素,对于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合理综合。
法理分析的目的在于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尽量客观,权衡利弊得出合理的结论,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
此外,裁判文书的法理分析也需要遵循权威、稳健、严谨的原则。
在法律的适用方面,裁判人员应该精准和确定法律适用,不能滥用职权、挑战法律规定、重利轻义。
民事审判思路
民事审判思路
民事审判思路是指在进行民事案件审判时,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采取一定的审判思路和方法进行判断和裁决。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民事审判思路。
1. 事实与证据审查:法官首先要对案件中涉及的事实进行审查,并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通过收集、鉴定和掌握案件相关的证据,判断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定事实是否构成诉讼请求的依据。
2. 法律适用:法官需要掌握并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和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判断并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以保证裁判的法律正确性和合理性。
3. 公平公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坚守中立、公正原则,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确保双方在案件审理中平等的机会和地位。
法官应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并予以审慎评估,确保裁判的公平公正。
4. 查明事实,确定责任:法官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的事实,通过辩证分析和证据比对,查明案件的真相和责任。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准确判断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权益和法律责任。
5. 效力裁判:法官的审判裁决应具备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审判裁决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确保裁判的法律效力和合理性。
同时,法官还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及时制作、送达和执行裁判文书。
以上仅是一些常用的民事审判思路,实际的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要求,灵活运用不同的思路和方法进行审判,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的合理解决。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几点建议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几点建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几点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指导下,目前各地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对裁判文书改革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许多可资借鉴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1、语言不规范。
经过多年的裁判文书改革实践,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述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不规范现象。
如有的裁判文书,为了使当事人能够理解而大量地使用方言土语;有的则相反,大量使用法言法语而导致当事人无法看懂;还有的则不恰当地或过多地使用“其”、“该”等指示代词,令人费解。
2、说理性不强。
虽然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但不可否认,目前裁判文书仍存在说理性不强的问题,这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主要表现为:有的只引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结合具体案情,泛泛而论,缺乏针对性;有的牵强附会,说理不充分、不透彻,令人无法信服;还有的根本不说理,简单地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或“被告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等一句话带过,既不“辩法析理”,当然也就无法达到“胜败皆服”,导致官了民未了,案结事未结。
3、审核不细致。
由于一些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细致、或者文字功底不强等原因,常常导致裁判文书中出现文字错误、标点符号错误、数字引用不当等瑕疵,而且出现错误之后通常以加盖校对章的方法予以纠正,有的裁判文书通篇皆是红彤彤的校对章,使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还有的审判人员,利用裁判文书审核签发管理上的漏洞,故意制造虚假法律文书或“鸳鸯裁判文书”,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4、制作不精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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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判决书风格的几点思考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司法体制都历经了几百年的发展演化,已各自形成了独特而成熟的民事判决的风格品质。
虽然两大法系的民事判决书风格迥然,但在判决说理的充分性上,却有着异乎寻常的共同特点,这足以引起我们深刻反思。
英美法的裁判风格带有浪漫的气质和自由的文体,似乎更具司法美学价值。
但其思维模式、法律方法、法源、体制乃至文化心理等均与我国相去甚远,并且法官在判决中公开进行价值探讨、表达对解释争议或制订法的不同解读,此远非我国法官所能担当,显然不适合我国当下的国情。
在法国、德国、美国三种裁判风格中,不言而喻,法国民事判决书的简单与我国民事判决书最为接近,法国的风格模式似乎更适合我国的现状。
实则不然,法国判决的简单与我国判决的简单不可同日而语。
法国判决书的简明扼要是在法国特定的法律文化氛围中熏养出来的。
“法国模式的判决书的基础是一套精密构建的成文法体系和法律文化对非伦理化裁判和形式理性的崇尚”,可见,法国判决崇尚简单,有其自身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原因。
我国当前民事判决书的改革,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如何避免简单化,如何加强说理性。
如果不加分析地以法国判决的简单来论证我国判决的简单也存在合理性,则是一种极端的无知。
放眼世界裁判文化类型,德国乃大陆法体系的集大成者,其法学之发达、法制之完备堪居欧陆之首。
我国法律的近代化正是发端于通过日本而向德国法制的全面学习和借鉴。
故此,我国民事判决书的改革以及判决书风格定位,应更多地借鉴大陆法系的德国风格。
或者说,德国裁判风格的深邃而严谨正是我们追求的方向。
一国裁判风格的养成,必经千锤百炼,绝非朝夕之功。
我国民事判决书的风格建设,可实行“两步走”的战略目标,即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
现阶段为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学习、模仿和借鉴。
未来的高级阶段以提升、发展为目标。
现阶段,我国应以德国模式为蓝本,结合我国的本土资源和现实条件,建设培养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特的民事判决风格。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司法独立的进一步完善,法官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可以更多地去借鉴和融合英美法的裁判风格,实现裁判风格的高级转型与超越。
在学习借鉴德国判决风格的过程中,我们应重点思考以下问题:思考之一:关于民事判决书的模式选择。
民事判决书是否需要统一的模式,见仁见智。
笔者主张,我们尚处在学习、模仿的初级阶段,应采用德国模式来改造我国的民事判决书—将我国现行民事判决书整体结构倒置,即将“事实、理由、结论”改为“结论、事实、理由。
”通过对大陆法系民事判决书结构的考证得知,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采“结论、事实、理由”模式。
德国历史上概念法学非常发达,法学家以及法官具有严谨的法律思辨能力和高超的法律推理能力。
德国的民事判决书采取这种模式,与其法学之发达、法律推理之严密不无关联。
而我国缺乏这样的法学理论背景,我们的法官长期没有受过这样的思维训练。
因此,采用德国裁判模式,对提高我国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推理能力,增强裁判说理的充分与透彻,大有裨益。
同时,这样调整也符合当事人的阅读习惯和企盼心理,符合案件从审理到判决的内在逻辑。
民事判决书实为法官的论文,其论点就是判决结论。
判决书内容就是要围绕主文从事实和法律来论证判决的合理性、正确性。
一篇文章有论点,有论据,首尾呼应,才符合文章作法。
实际上,采用“结论、事实、理由”的做法,实乃恢复我中华裁判文化传统。
我国古代的历朝判词以及民国时期、直至延安时期的民事判决书均采此法。
法国倒是采用“事实、理由、结论”传统模式,与我国现有模式相同。
但法国民事判决书也和我国现行判决书同样简单,是否是一种巧合,抑或其中蕴涵某种规律性,值得深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采取固定模式并非笔者本意,而只是一种通向更高层次过程中的权宜之举。
笔者的本意是,通过德国模式的训练,将来我国的法官制判能力达到相当的水平时(当然,前提是我国司法体制整体改革、尤其是审判独立的真正确立、法官职业化的高度发展),应当逐步取消固定的裁判结构模式,只规定民事判决书必备的最低限度要素。
事实上,“考察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美国、德国等不同法域、不同法系的裁判文书,并无类似与我国裁判文书的固定样式。
” “衡量最低限度的一个标准是,一个受过法律训练但不熟悉案情的人能够无需求助书面判决以外的材料而评估判决在法律上的正确性”,法官在最低限度要素内,不必考虑民事判决书的具体行文格式,能够不受外界干扰,自由地表达内心的意志,独立作出自己的判断,追求自己的个性风采。
这正是笔者所主张的第二步战略,即高级阶段的超越发展阶段。
也是作者的终极立意所在。
思考之二:关于学者见解的引用。
学者见解即通常所谓学理。
裁判论理能否引用学者见解,向有争议。
我国不承认学说作为裁判的依据。
在德国,法学家是引领法学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学者的见解对法院裁判的最后确定有时是至关重要的。
“德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多引用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而后采取三段论推理。
法院也经常大量引证学者见解。
”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法律推理的著作集中在法官上,他们已发布的判决意见含有大量推理。
而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中,则更多地集中在法学家的著作中,因为他们的‘作品’,即‘学理’被认为‘什么是法律’的重要证明,同时也因为法院判决在法律推理方面太不周详。
”“从根本上,在潘德克顿法学的熏陶下培养出来的实务家们,频繁引用学说,并撰写内容可与论文相媲美的民事判决书。
…”实际上,无论是在英、美,还是在德、日,司法裁判论及重要法律争点时,都会参考学说见解,或加批评,或表赞同,甚至力排众说,独树己见,如德国最高法院每遇疑难问题,常送请权威学者,从事学术上鉴定,以供法院参考。
我国现阶段的民事裁判改革中,应提倡学理在裁判说理中的应用。
在民事判决书中,加强学理论证的广度和深度,增强裁判说理的学术性和权威性,提升民事判决书的理论品格。
思考之三:关于案例的援引。
案例在法官说理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是解释法律的重要方法,也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手段,是民事判决书充分说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案例指导制度因其更加注重规则形成的逻辑性、适用的细密性和价值的协调性,更能较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司法裁判说理匮乏的缺陷。
”近一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出现了相互吸收、融合的趋势,显著的表现是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上升,相应地,判决理由在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德国、日本的最高法院都重视判例的筛选、整理、编撰和出版。
而在我国,遗憾的是,大量的司法案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是被束之高阁,锁在法院的档案柜里,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实际上,律例并行、以例补法,本是中华法系的突出传统—从秦朝“廷行事”到两汉“决事比”而至明清“法例并行”—从悠久的中华法系的历史演进中就可获得丰富的实证资源(本文主要以两大法系的比较为视角阐述问题,关于我国古代案例法的发展以及对我国当代的借鉴作用,不作过多论述)。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意义,事实上起到“判例法”的作用。
我国应加强学习借鉴德、日的经验,深刻挖掘传统资源,重视和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研究,建立我国独特的案例指导制度,使案例成为法官断案说理的有力武器。
“就目前而言,作好在法院内部孕育新观念的工作尤为重要,尤其要注重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指导性案例的司法习惯养成,逐步营造尊重进而遵循指导性案例的司法氛围和法院文化。
”思考之四:关于加强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立法。
德国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的多项条款涉及到民事判决书的理由。
作为判决合法性的证明,法律都明文规定了“缺乏理由的判决无效”的条款。
德国和意大利甚至将此作为一项宪法原则。
“早在1911年第二届德国法官会议上,与会的法官发表声明指出,法官没有作出具有充分的理由的判决是可耻的。
”反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如此简陋的立法,导致我国的法官在判决说理上责任感的严重缺乏和精神动力的丧失。
这也是我国民事判决书质量长期不能改观的制度原因。
建议我国在制定新的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充分认识判决说理的重要性,加大判决说理的立法含量,明确以立法形式规定“不经说理的判决为无效判决”以及判决理由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要素的强制性规定。
思考之五:关于法理分析和法官法律解释权。
法理分析,其实质是法官解释法律,是弥补法律局限性的重要手段。
法理依据是裁判论理之首要, 而解释法律是法理分析之必然。
“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要得到妥当的法适用,必须有妥当的法律的解释。
”台湾学者王泽鉴对法律解释有过精道的论述:“凡法律均需解释,盖法律用语多取诸日常生活,须加阐明;不确定之法律概念,须加具体化;法规之冲突,更须加以调和。
因此,法律解释乃成为法律适用之基本问题。
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使用。
”成文法国家由于法官不能创制规则,因而其判决说理通常局限于可适用法律条款的分析,法理分析就成为法官裁判释理的首要方法。
正如迪德(Dewey)所指出的,“法院不只是做判决而已,他们还必须解释其判决,解释的目的是在说明判决的正确理由如何……以证明它不是武断的看法,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法官的权威或威信,因为法官的判决是一个合理的陈述,它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显示出判决理由的相关的或逻辑的结构。
”我们主张民事判决书采德国风格,除了同一法系的原因,还在于深深折服于德国法官在判决论理分析和法律解释上的卓越才能。
相比之下,我国民事判决书中法理分析之薄弱、法律解释之虚无,几乎已经到了足以影响判决书公正与合法性的危险境地。
我国民事判决书中缺乏法理分析、法官不善解释法律,固然受到法官素质的制约,但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对“法律解释”概念的曲解。
在我国,由于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的理念根深蒂固,法官独立更没有立法依据,因此,不承认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解释权,这就给法官判决不释法、不说理披上合法的外衣,找到合理的借口。
事实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一般都是指法院(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法官的对法律的解释。
”法官审理案件就必须要适用法律, 要适用法律,就必须对法律有自己的理解并把这种理解阐明在一定的判决或裁定中。
因此, 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都必然涉及到法律解释问题。
这本是一个不应存在争议的问题。
法官拥有个案法律解释权,乃“法律解释”(审判解释)之本意所在。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要真正改变裁判乏理的现象,真正建立“学理型”裁判风格,必须转变观念,建立制度保障,赋予法官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解释权。
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断学习、借鉴域外经验,假以时日,必能卓然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