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刍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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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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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模板范文各位股东:咱们今天聚在一起,就像一场告别聚会一样,不过是跟咱们一起奋斗过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告别。

大家都知道,公司就像一艘船,在商海里航行了这么久,现在到了该靠岸解散的时候了。

经过我们这些股东认真的考虑、讨论,当然也少不了一些纠结和无奈,我们做出了这个重大的决定。

一、解散事由。

1. 市场变化像变脸。

咱们公司成立的时候,市场那是一片蓝海,就像一块肥沃的土地等着我们去开垦。

可是现在呢,市场就像个调皮的孩子,变得太快了。

那些新的竞争对手就像一群饿狼,把我们的市场份额咬得七零八落。

咱们原本赚钱的业务,现在就像个瘦巴巴的小羊羔,没什么油水了。

2. 资金链像断了的风筝线。

钱啊,钱这个东西,一直是咱们头疼的大问题。

就像流水一样,本来应该源源不断地流进来,再稳稳地流出去,维持公司的运转。

可是现在,资金链就像断了线的风筝,飘走了。

咱们的客户付款像挤牙膏一样,慢得很,而供应商又像催命鬼一样,天天追着要钱。

这样下去,公司就像个没油的汽车,跑不动喽。

3. 团队像散了的拼图。

咱们公司的团队,以前那是像拼图一样,一块一块紧密地拼在一起,大家齐心协力,朝着一个目标努力。

可是现在呢,人员流失得厉害,就像拼图少了好多块,变得残缺不全。

那些有能力的员工,要么被竞争对手挖走,要么自己出去单干了。

剩下的人呢,也是人心惶惶,没有了以前的干劲儿。

二、决议内容。

1. 清算小组的组建。

咱们得有个靠谱的清算小组,就像打扫战场的士兵一样,把公司的财产、债务都清查清楚。

清算小组的成员就由[股东姓名1]、[股东姓名2]和[股东姓名3]组成吧。

[股东姓名1]就像小组的队长,负责整体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他们的任务就是把公司的账目算得明明白白,把资产盘点得清清楚楚,把债务梳理得妥妥当当。

2. 清算的时间安排。

清算这个事儿呢,也不能拖拖拉拉,咱们给清算小组[X]个月的时间吧。

从今天[决议日期]开始计算,在这[X]个月里,他们要像勤劳的小蜜蜂一样,把公司的清算工作完成。

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刘 敏)

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刘  敏)

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刘敏上传时间:2006-10-17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的确立为公司受损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具有人和属性、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问题有其积极的法律意义。

但因公司法对该制度规定得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究竟应当如何适用该制度存在较大的争议。

笔者现就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审理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发表拙见如下:一、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性质。

根据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实质上是为了变更(消灭)其与公司之间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故此类诉讼,性质上应当属于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判决的方式做出认定。

而且,根据上述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除人民法院对给付之诉做出的判决具有司法执行力外,对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做出的判决,均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故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后,也仅仅是发生了公司解散的事由,等同于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等其他四项解散事由。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的公司的清算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故对于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案件既已结束,人民法院无须负责对公司进行清算。

如果公司不能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论我国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

论我国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

文_学术探讨271摘要: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权利。

目的是保护股东在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其合法的权益。

国外对此制度开始研究的时间早,理论基础深厚,为我国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参考。

本国首次于2005年的《公司法》加入了此请求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还需要规定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持股时间,公司经营困难的具体标准和不能通过替代性措施的界限。

关键词:股东解散公司;公司僵局;法定事由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指的是以消灭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为目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依法成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求,迫使已经成立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公司资本的流动变得纷繁复杂。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公司生存的稳定性与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之间存在矛盾,如何解决此矛盾,如何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成为《公司法》的重点之一。

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首次是在2006年《公司法》第183条出现,现位于第182条,但是法条的规定范围过于宽泛,实际操作性差。

持全部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股东的持股时间需要多长,怎样才算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指的是哪些条件等问题都没有解决。

一、我国法律对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立法思考1、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对一个法律制度的设立往往是根据本国的国情、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后制定的。

我国到底如何解决公司生存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这一对矛盾,成为本文的核心问题。

到底外国的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能否实际应用到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来,还需要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182条表明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其一直存在会导致公司出资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害,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符合以上三个标准的,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之上的出资人,可以以股东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决议

公司解散决议

公司解散决议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挑战和困难。

有时,由于市场情况、公司内部矛盾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解散成为一种可能选择。

本文将就公司解散决议进行探讨,旨在明确解散的原因、程序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解散决议的背景和原因公司解散决议的背景和原因通常由公司所有者或股东共同决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导致解散决议的常见原因:1. 财务困难:公司面临长期经营亏损,形势持续恶化,无法偿还债务或满足日常经营所需。

2. 人员变动:公司高管团队的重要成员离职或背离原定战略,导致公司无法有效运营。

3. 商业环境变化:市场需求下降,竞争加剧,公司无法应对或调整战略,导致业绩下滑。

4. 司法问题:公司被判违反法律,面临巨额罚款,无法负担或无法继续经营。

5. 股东不合:公司股东之间产生严重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合作破裂,解散成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选择。

二、公司解散决议的程序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解散决议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下面是常见的步骤:1. 董事会或股东会议讨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召开会议,就公司解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并形成共识。

2. 解散决议的通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议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和门槛,采取有效表决通过解散决议。

3. 编制解散文件: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解散公告和解散报告等相关文件。

4. 公告和登记:将解散公告和解散报告等文件在指定的媒体或机构进行公告和登记,确保对外公示,并履行相关的注销手续。

5. 通知相关方:将公司解散的消息和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相关方,避免对其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公司解散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如果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如果在解散过程中,公司未能履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谈有限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一起案件谈起

谈有限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一起案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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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 与 法 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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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在 美洲大陆举办的奥运会 .蒙特利 尔市 1 7 6年作为东 9 道主 ,经费开支达 2 O亿美元。 由于经费完全靠政府财政拨款 ,使 得一个 3 0万人 1的城市 .靠每个市民为弥补市财政赤字而交纳 0 3 : 特别税 .直到 2 O世纪 末才还清 1 5天奥运会欠下 的 1 0亿美元 的债 款。这就 说明体 育必须纳入市场经济 走企 业化道路才有生机 . 才能发展 。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说过这样一 句话 :” 没有商 业 的 帮助 .奥 林 匹克 运 动 将 走 向 死亡 。 每 年 向体 育 投 资 3 0 0 0万 马 克 的 奔 驰公 司 的 信 条 则 是 : ” 体 育 界 投 入 得 越 多 . 获 得 的 利 对 润就 会越多。 ”事实教 育了人们 看来 .在世界 范围内 .体育界 和 经 济 界 已 经 对 双 方 共 存 共 荣 达 成 了共 识 。 四 、建 议 为 了 加快 我 国体 育企 业 化 的 进 程 .促 使 体 育 同市 场 经 济 全 面
双方争论 的焦点在 于是否公 司有利润就必须分 7股东是否可 馆和器材设施等国有资产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并要承担使这些 国有 资产保值和增值的义务。它们应是独立核算单位 .有掌握人 、 以不经 内部程序 直接向法院提起利 润分 配请 求 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上)——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上)——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上)——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1)关键词: 公司解散/压迫/退出内容提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是导致股东“压迫”或“公司僵局”困境难以化解的根本原因。

现代美国法院不断地对其传统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扩展解释,放松公司解散标准。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异议股东创造了一个类似公众公司的、能够对股东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司法“退出”市场。

中国法院应灵活适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给予股东更有效的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众公司不同,基本特征是股东人数较少、公司“所有和控制”不分以及公司具有封闭性。

,§1:2,§1:9;Jesse H.Choper.John C.Coffee,Jr..Ronald J.Gilson,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第738页。

)股份缺乏流动性导致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风险很大[1]。

在公司资本多数决的默示原则下,控股股东决定公司重要事务、运营方针,可能无视小股东的存在独断专行,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压迫、欺诈、排挤小股东——从“肆无忌惮”自我交易、侵占公司财产到采用较为“隐秘”的“公司正常经营决策”,使小股东不能或无法按照出资比例享受到公司盈利。

而如果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或投票权相当,则会容易出现“公司僵局”,股东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经营瘫痪。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异议股东都无法像公众公司投资者那样方便地卖出股票退出公司,经常陷入困境之中:或者自己的出资成为“锁定”的、没有期望收回的投资,或者股东或公司财产在股东之间无休止的争议、诉讼中消耗。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带来的股东“压迫”和“公司僵局”困境是公众公司不会出现的独特问题,决定了对有限责任股东的救济需要有别于以公众公司为样板制定的传统公司法。

;Edwin J.Bradley,An Analysis of The Model Close Corporation Act and a Proposed Legislative Strategy,10 J.Corp.L.817,818;F.Hodge O'Neal&Robert B.Thompson,O'Neal and Thompson's Close Corporations and LLCs,前引注,§1: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

它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定义、法律依据、实践问题及解决路径等方面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进行深入研究。

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概念定义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权份额,依法享有的要求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股东投资公司的基本回报,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权益的重要体现。

三、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经公司章程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按照其他方式分配。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救济途径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实践问题尽管有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仍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公司章程中关于盈余分配的约定可能存在模糊之处,导致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产生争议。

其次,部分公司在盈利后,可能存在滥用职权、挪用资金等行为,导致股东无法按时足额获得盈余分配。

此外,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能失衡等问题也可能影响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实现。

五、解决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路径:1. 完善公司章程及合同约定: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盈余分配的方式、比例及程序等内容,确保股东在行使权利时有明确的依据。

同时,公司还应与股东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请求权-2025年文档

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请求权-2025年文档

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恳求权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限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挡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

而《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则认为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票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利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看法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

有学者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依据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事实上,英美法系下的公司僵局有着丰富内涵和外延。

如美国公司法学者汉密尔顿认为,所谓“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挡公司实行行动的限制支配。

因此可以确定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征:一、双方的利益此时是对立的,他们之间此时是对抗的;二、公司的运营机制严峻失灵,给公司造成了严峻的影响或是巨大的损失;三、公司僵局行为本身的非违法性和非违约性;四、对抗的双方对抑制住僵局无法律上的优越性。

当僵局出现时,双方当事人依靠现有的决策机构和运行机制无法解决此问题。

公司僵局之所以会形成,并且极易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形成,究其根本,是因为其“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冲突。

当XX公司的运营出现问题时,股东们可以抛售股票削减自己的损失。

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浓重的“人合性”,股权转让受到法律和章程的严格限制,股东的出资被长期锁定,不易退出。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造成对峙状态,则很难得到解决。

同时,公司在决策和管理中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

这样大股东一旦限制了表决权的多数,小股东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或者股东表决权和董事人数对等化,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之情形下,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冲突和冲突升级,甚至完全对抗,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几无可能,这样,由于人合性因素和资合性因素的双重作用,公司僵局由此形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研究》篇一一、引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重要一环,其内部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权利保障成为公司治理的基石。

其中,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最为关注的核心权益之一。

这一权利的行使不仅关系到股东个人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稳定性。

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概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东在公司有盈余时,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股东投资的基本回报,也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期待。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到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保障。

三、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公司法及相关法规。

这些法律明确了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规定了分配的原则、程序和条件。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基于其持有的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的利润情况进行分配。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下,可以暂缓或减少分配。

四、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公司必须有可供分配的盈余。

其次,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盈余分配请求。

最后,经过公司的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和批准,才能进行盈余分配。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问题与挑战尽管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公司可能存在滥用盈余不进行分配的情况,损害股东的利益。

其次,由于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股东难以了解公司的真实盈余情况,从而影响其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

此外,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股东可能通过操纵决策机构来损害小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

六、完善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建议为保障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明确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二是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盈余情况;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小股东的权益不受大股东的侵害;四是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公司的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五是加强司法救济力度,为受到侵害的股东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要注意的问题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要注意的问题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要注意的问题公司解散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般解散、强制解散和公司股东提起的解散。

三种方式解散公司的情形和要求各有不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也会存在一些差异。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股东提起公司诉讼需要哪些条件?以下找法网小编带您一起去具体了解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要注意问题的相关内容。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所有股东都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吗?并非所有股东都能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股东何时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外,以其他理由起诉解散公司的,法院不予受理。

3、股东依法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谁为被告?(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解除权初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解除权初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解除权初探作者:孔非凡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司法解释三”),其中第十八条首次规定了股东资格解除权,填补了因股东不出资或抽逃全资时公司及其他出资股东权益如何救济的法律空白。

解释三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解除权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均仍欠缺更为深入细致的解读。

对其性质、风险的分析必要而紧迫。

【关键词】股东资格解除权;形成权;风险衡量;利益区分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法定解除权的性质(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并不负相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及其法律效果。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法定解除权最突出的属性,正在于此。

当股东出现不出资或抽逃全资的情形时,经过法定程序,不需征得股东的意思,即可单方面解除不出资或抽逃全资股东的股东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法定解除权的单方性,突显了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公司这一独立个体的进一步保护,再一次强调了公司“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的资本三原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法定解除权应是一种形成诉权,即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通过法院的判决或宣告否定公司股东的身份地位。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推论,原因有三:从公司的角度看,股东是公司重要的组成,其提供了公司最初的资本来源,体现了公司人合性的本质,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最根本的决定权;从股东本人权益的保护来看,股东资格是股东对公司进行出资后所获得的最重要的权利,它不仅仅证明了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还体现了一种强烈的身份地位;从第三人利益看,维持公司股东的稳定,既维持了公司资本的稳定,也维持了公司人合性的稳定,这对于降低第三人与公司交易的风险意义重大。

总之,股东资格稳定之于公司影响甚广,若不经法院而随意解除,将导致各方利益受损风险加剧。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企业形式,它具有股份制经营的特点。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法律地位较为相对稳固,因此他们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具有相对的权利和责任。

但是,随着公司发展的变化和管理的不当,股东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股东解散请求权。

如果股东发现公司的经营策略或者财务状况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他们可以请求将公司解散和清算。

这个请求权的行使是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股东解散请求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具有请求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权利,可以通过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来行使。

股东会议的表决需要达到法定的比例,并符合有关程序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25%以上,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1/10或以上,就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这个比例标准比较严格,为了防止少数股东的意愿损害公司和多数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保护了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稳定性,对于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股东解散请求权的行使需要严格审慎。

毕竟公司的解散涉及到很多利益关系,包括员工、债权人、投资者等等。

一旦公司解散,可能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因此,股东发起解散请求,必须有充足的事实依据,清楚地阐述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寻求其他解决途径的可能性。

如果没有这些必要的前提,股东的行为就可能被视为滥用请求权和构成侵权。

最后,股东解散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促进公司的治理和改善。

如果股东能够合理行使解散请求权,就可以防止公司经营不善、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发生。

通过股东的监督和参与,可以促进公司的治理和监管,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

同时,股东解散请求权的存在也可以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股东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略论有限公司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

略论有限公司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

略论有限公司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
裴亚洲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有限公司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对保护有限公司中下股东利益意义重大,本文从该权利的概念、特征和立法意义入手,结合国外立法和判例,提出了在《公司法》中增补有限公司股东该项权利的立法建议。

【总页数】3页(P92-94)
【作者】裴亚洲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讲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相关文献】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困境与出路 [J], 黄盛秦;武坚
2.论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保护——兼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完善 [J], 窦靖伟;李晓沛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的完善 [J], 吴鹏
4.略论有限公司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 [J], 裴亚洲
5.论有限公司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J], 王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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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的设想.doc

公司解散之诉的设想.doc

公司解散之诉的设想-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解散和应当解散的四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由于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原因,譬如间缺乏合作诚意、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公司财产正遭受滥用等因素而要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时,他们的诉讼请求往往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被法院驳回。

笔者认为,以司法力量启动解散公司之诉,既开辟了权利救济的新大门,又彰显了司法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原则。

应当指出,股东诉求解散公司是一种特别的、例外的权利,须在特定情况下方可行使,股东寻求解散公司的基本理由和情形是: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

公司事务由股东会与董事会作出,因此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指股东会陷入僵局与董事会陷入僵局。

股东会陷入僵局包括两种情况:(1)在需要简单多数时,支持与反对的双方持股数量相同,因而无法通过任何一方的议案。

(2)在需要绝对多数时,关于某一事项的任一议案都没有有效多数的支持。

董事会陷入僵局是指董事会不能对应由其决定的事项作出任何决议,由于董事会决议通常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因此董事会陷入僵局通常是指支持与反对意见的董事一样多时的情形,这时公司的一些经营决策往往无法进行。

当僵局无法打破、长期持续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二、股东无法行使权利。

这表现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就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

在公司不尊重股东法定权利的各种行为中,比较典型的是长期不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

因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的恶意或严重不负责任,例如董事会不当处分公司财产时,造成公司资产严重减少,从而危及公司存在,也危害股东的利益。

公司解散之诉,当然由股东作为原告起诉,但为防止少数人滥用诉权,可规定只有持股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提起本诉。

由于股东诉请为解散公司,因此,本诉被告应当是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上)——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上)——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上)——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1)关键词: 公司解散/压迫/退出内容提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是导致股东“压迫”或“公司僵局”困境难以化解的根本原因。

现代美国法院不断地对其传统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扩展解释,放松公司解散标准。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异议股东创造了一个类似公众公司的、能够对股东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司法“退出”市场。

中国法院应灵活适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给予股东更有效的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众公司不同,基本特征是股东人数较少、公司“所有和控制”不分以及公司具有封闭性。

,§1:2,§1:9;Jesse H.Choper.John C.Coffee,Jr..Ronald J.Gilson,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第738页。

)股份缺乏流动性导致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风险很大[1]。

在公司资本多数决的默示原则下,控股股东决定公司重要事务、运营方针,可能无视小股东的存在独断专行,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压迫、欺诈、排挤小股东——从“肆无忌惮”自我交易、侵占公司财产到采用较为“隐秘”的“公司正常经营决策”,使小股东不能或无法按照出资比例享受到公司盈利。

而如果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或投票权相当,则会容易出现“公司僵局”,股东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经营瘫痪。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异议股东都无法像公众公司投资者那样方便地卖出股票退出公司,经常陷入困境之中:或者自己的出资成为“锁定”的、没有期望收回的投资,或者股东或公司财产在股东之间无休止的争议、诉讼中消耗。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带来的股东“压迫”和“公司僵局”困境是公众公司不会出现的独特问题,决定了对有限责任股东的救济需要有别于以公众公司为样板制定的传统公司法。

;Edwin J.Bradley,An Analysis of The Model Close Corporation Act and a Proposed Legislative Strategy,10 J.Corp.L.817,818;F.Hodge O'Neal&Robert B.Thompson,O'Neal and Thompson's Close Corporations and LLCs,前引注,§1:9。

一个人股东解散决议

一个人股东解散决议

一个人股东解散决议
尊敬的股东:
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股东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我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和股东之一,今天向大家提出一个重要议题:公司解散。

经过深思熟虑和多次讨论,我们认为公司解散是不可避免的,并提出以下
解散决议:
一、公司的经营情况
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市场行情发生了
重大变化,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受到了极大冲击,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同时,公司的运营成本和债务负担却不断上升,加之经营管理层面的不足,公
司一直没有实现盈利。

考虑到公司当前的困境,我们认为解散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二、公司资产的处置
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我们将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条款,将公司的
资产和财产进行清算并转让或出售。

同时,我们将优先偿还股东和债权人的债务。

如有剩余资金,我们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三、解决员工问题
公司解散会给员工带来失业风险,我们将会尽力为员工提供一些帮助,如:
1.给予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安置费。

2.为员工提供求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切换工作。

四、未来计划
我们作为股东,将在解散后致力于为投资者创造更多更好的机会。

我们将把解散作为一个新的起点,重新审视我们的经验教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管理能力,挖掘市场机会,力争下一次创业更加成熟可行。

在这里,我们再次向各位股东表示感谢,感谢您对公司的支持和信任。

同时,也希望各位能够理解和支持此次解散决议,让我们一起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迎接未来的挑战和机遇。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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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刍论(一)
公司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将公司的独立人格绝对化,以至于排除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控制,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应体现在公司确实依照公司成立之初股东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为股东谋取福利;若不能如此,则股东有权使公司归于消灭。

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特征是使投资者能够借助于公司这一工具完成交易行为。

……
注:许多学者认为,公司无非由投资者所创造,并始终作为投资者获得利润回报的手段和工具,这就是著名的“公司工具论”。

参见仁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228页;叶林:《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8页。

)将公司独立人格绝对化,无视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的控制,过分地强调股东不能请求解散公司,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对司法实践有害无益。

笔者认为,公司一经异化为股东的对立面,成为股东实现赢利目标的障碍,则股东应当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解散和应当解散的四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股东由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原因,诸如退休、死亡、缺乏合作合意等因素,要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他们的诉讼请求往往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被法院驳回。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由法院来判决公司解散,一些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

例如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组建了利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占67%的股份,王某占33%的股份。

公司营业期限为15年。

一年后,因李某独揽财政和决策大权,王某十分不满,遂要求撤股。

遭李某拒绝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利国公司,清算公司财产,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散利国公司,并且通过清算,判决李某给付王某按股份应得的收益。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以原判处理不公,判决公司解散于法无据为由提出上诉,不同意解散公司。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故撤销原判,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说自己撤股撤不了,解散散不了,股东应有的所有权利也享受不了,坚持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复查过程中,查明利国公司已于王某起诉前就被注销。

据此,法院以利国公司已被注销,申诉人请求法院解散该公司已无意义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上述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实际上代表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从本质上看,公司是依据股东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体现得更为明显。

当股东之间出现了无法合作的情形时,应允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要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一经成立,就享有独立的法人格。

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除非股东依章程作出决议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原则上公司股东不能要求解散公司;但是,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之间或在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其出资。

两种观点,谁是谁非?股东到底有没有解散请求权?在何种情况下拥有这种请求权?很有必要进行探讨。

二、股东解散请求权的根据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享有对公司的解散请求权,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所决定的,这一点在两人公司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在大陆法系各国,公司独立的法人格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法律上,公司为社团法人,而作为社团法人,其最根本的特征是人格的独立性。

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所言,公司是社团法人,是以股东为基础并以股东为成员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团体与其成员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

无疑,公司法人财产和人格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要求。

按照流行的公司法人所有权的观点,股东一旦将其资产投入到公司,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并且享有按出资
比例对公司事务加以控制的权利;而公司却形成了对众多股东投入其中的资产的法人所有权。

这种以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股权相契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公司作为团体人格主体的必然逻辑。

这就是很多人认为公司的股东不能要求解散公司,而只能转让其出资的最重要理由。

而笔者主张,在确定股东有无解散公司的权利时,不应当泛泛地探讨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否则,就会将公司视为股东不能控制之独立体,最终损害公司股东的投资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应当更多地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相联系。

(注:学者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一系列的契约所构成的,所有这些契约可以划分为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两类;就公司法而言,它的大部分规则旨在规范所有公司共有的契约部分,它所处理的是所有想组成公司的人都会面临的合同条款,公司法留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是很大的。

参见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85—92页。

)。

同股份无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少,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严格规定。

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由出资形成的。

在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非至亲好友难以成为公司股东。

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事人各方一般能就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利分配和运作以及公司资产、利润等制度进行协商。

换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通常能够对公司的一般规则进行协商,而协商的结果相应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基于这样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封闭公司”,各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来制定公司中的有关契约。

在这种协商的结果没有消极的外部性时(即对他人利益造成妨害时),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解约的自由。

因此,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特征。

因为,股东能够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或情事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或情事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较强的契约性特征,投资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可以适用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对缔约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以特别限制,即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合同确实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时,当事人才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同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的行使亦必须考察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或是否存在必须解散公司才能解决问题的事由,导致相对方存在无履行合同的必要而解除成立公司时所依据的合同关系并据此解散公司。

根据如上认识,笔者认为,股东根据其意志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一方面,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之间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从而退出公司;另一方面,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倘若出现了某些特定的事件,从而违背了股东成立公司时的初衷,则股东可以行使解散请求权。

三、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股东享有司法解散请求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限制地利用这种权利。

按照英美法系学说,股东只能在特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其期待利益落空时,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根据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股东在加入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的期望就会落空,(注: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准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因此持异议的股东有权退出。

申言之,一个特定的公司总是有自己的一系列特征,如果一个人在某个公司购买了股份,他就有权期望自己作为这个公司的投资者的身份得以延续,无论谁都不能强迫他变成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

企业的契约理论进一步解释道:公司是合同的联结,公司的交易者是自愿参与到公司中来并且在互利的期望和承诺基础上合作。

(注:布莱恩:《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9页。

)因此,倘若公司内部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导致公司的投资政策、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股东的预期落空,就有必要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股东期待利益落空导致可以解散公
司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公司事务陷于僵局。

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或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

美国示范公司法对此规定了两种情形:1.董事在经营公司事务时陷于僵局,股东没有能力打破僵局,并且不可补救的损害正在威胁着公司或公司正在实际遭受损害,或者因为这一僵局,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不能象通常那样为股东的利益而经营。

2.股东在投票问题上陷于僵局,股东在至少两次年会的会期内不能选出任期已满的董事的继任者。

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或者支配公司的股东的行为方式曾经、正在或将要产生非法、压制或欺诈的后果,导致公司的经营政策违反了公司成立的初始目标,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成立公司的目标是获取利润,如这一目标未能达到,相反,公司成为了股东的对立面,那么,股东当然有权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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