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级人力资源的管理系统师地的知识点ch6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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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1. 《劳动法》第10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就争议各方面做出规定。
劳动争议的法律特征包括下列几点:
A. 主体特定,一方为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为劳动者或其团体
B.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处于平等地位
的权利义务关系。
C. 劳动争议的内容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D. 发生劳动争议会引起社会不稳定
2. 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作为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和仲裁中任选一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或某一方妥协而求得争议解决的方式,和解的特点是:
A. 无第三者参与
B.不受程序约束
C.在争议处理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
D. 完全由争议双方自愿、自由协商
E.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适用于强制执行,当事人仍然保有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权利
3.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包括:
调解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
*调解原则的两层含义:
(1)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础手段,贯穿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
(2 )调解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
*处理劳动争议既要符合程序法,也要符合实体法,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相矛盾时,应依据高层次的法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时,一方面要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另一方面需要依靠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加以补充,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通过。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A. 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
B.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C.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
D.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权利的原则
E. 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只限于本单位范围以内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的范
围:
A.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对有关法规的条
件、原则和程序意见不一致引起,也可以由某一方违反相关法规引起
B.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C. 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5. 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A. 解决劳动争议的普通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当事人适用
法律一律平等)
B. 自愿原则
C.民主说服原则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应由仲裁会员会受理。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本身无决定权,经调解会员会达成的协
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6. 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
成。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决定,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
7.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
请,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提出,都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属于国家立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应按国家法令、政策执行,即在收到申请书起四日内做出受理调解的决定。
8.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且应有女职工代表参加,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并主持工作,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设在用人单位的工会。
9.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
申
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协议;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和有关案卷的整理工作,加强宣传,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10.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会代表)的职责是: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
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决定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情况;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调解简单的劳动争议;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召开由调解委员会、劳
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11.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及时性的特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准行政机构,
当事人无权拒绝;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兼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特征。劳动争议仲裁应遵循的原则是:先行调解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回避原则和及时原则。
*先行调解原则要求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之前先行调解,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不经过调解就不能仲裁。
12. 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
裁庭和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主席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本委员会
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兼职和专职的仲裁员,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办案质
量和仲裁员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联系。
13. 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承办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庭的接待、审查、受理工作;指定劳动争议仲裁庭的书记员;处理与案件有关的具体工作;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负责仲裁委员会的事务处理;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14.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选出的仲裁员组成的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机
构,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应于开庭前四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地点和时间通知当事人。申诉人在裁决前要求撤诉的,应在7日内做出允许撤诉的决定;应在组成仲裁
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最长延期共计不超过90日。
15. 仲裁员的职责是: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具体参加仲
裁庭的工作;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处理方
法;对劳动争议实施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要求;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庭的合议,提出裁决意见;处理与案件有关的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工会中的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16.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准备与审理、开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