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有企业改革 需要法律意见书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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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推进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推进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推进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一个必然趋势,其目的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适应市场的需求。

而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则是实现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改制推进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国有企业改制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企业法治建设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更加重要。

国有企业改制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法治建设则是国有企业实现良好经营的基石。

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将帮助国有企业确立规范的内部制度和管理程序,使其更加透明、公正、高效,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

其次,企业法治建设还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其形象和声誉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通过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国有企业将更加合规经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信赖。

二、国有企业改制推进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合规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必然选择。

推进合规管理对于国有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经营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规管理可以帮助国有企业避免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通过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国有企业能够清晰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和既定流程,避免不规范的行为。

同时,合规管理还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手段,使企业能够及时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

此外,合规管理还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合规经营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同时,合规管理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

三、推进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的建议1.建立健全企业法治建设的机制。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属国有某企业改革的批复》、(德政字[2003]14号)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山东天衢事务所接受委托,出具关于市某公司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该公司改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调查,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查阅,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资产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改制方案,并就有关事项向该公司、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学习、了解并进行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的文件和所有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和疏漏。

本所发表本意见书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的市某公司申请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文件,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本所仅对本次企业改制及事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等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该公司企业改制时申请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之任何目的。

本所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市某公司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分析,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市某公司的基本情况市某公司是1990年经市某局批准、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中型(二)、企业,公司下辖某站。

公司注册资本101万元,某站注册资本50.9万元。

现在册员工109人,其中在岗96人,内退2人,退休人员11人。

主要业务为某类商品收购、储存、调拨及顺价销售。

二、市某公司资产情况1、经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见德正评字[2005]第002号、德正评字[2005]第003号评估报告书)、市财政局核准(见德财资产[2004]2号文件),截至2005年12月31日,市某公司总资产为3755.54万元(含土地评估价值217.52万元),总负债为4168.09万元,净资产为-412.55万元。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第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定义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改制程序及具体步骤一、改制程序(一)成立改制组织(二)进行产权界定(三)进行清产核资(四)财务审计(五)进行资产评估(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二、具体改制步骤1(一)成立改制组织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事情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事情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部分职工对改制告竣共识,初步完成改制计划,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事情就是产权界定。

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的积累。

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

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从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度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

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划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种资产、欠债进行全面当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正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置惩罚的,必须按有关划定履行批准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全)

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全)

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全)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其工作流程需要经过多个阶段的准备和申请。

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情况,并根据政策法规和外部经营环境的把握,选定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在改制申请阶段,需要提出改制申请,并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需要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并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需要准备的主要资料包括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近三年来的财务资金情况说明、财务审计专项报告等。

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并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按相应程序核销或划转。

同时,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必须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资产评估报告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在编制企业改制方案阶段,需要开展以下主要工作: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明确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等具体内容。

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3.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由其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征求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5.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

在准备改制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主要资料: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我也写过,不过老板们根本没当回事,我们以前那个饭店是新开的,规模还可以,就是开张开得太匆忙了,而且地势很偏。

你只要抓住你的中心内容写就行了,以我的为例,我当时主要写做A饭店内部:1.服务员气质没有培养到位.2.采购程序有问题3.清洁卫生也没做好。

解决方针:1.再培训,从端盘到回答客人问题都须培训2.管理干部和仓管一起开会商议一个合理的采购步骤。

3.清洁卫生严格按清洁程序的打扫,相互检查,领班抽查来做。

B。

饭店厨房情况:1.厨房浪费率太高2.买菜人员不够负责,菜进价高且菜不达标。

解决方针:1.改变厨房的经营方式,按承包来,并规定损耗率,如果超过由厨房内部消耗。

并实施奖励制度,损耗率如果低于标准,可对人员实施奖励。

2.跟买菜人进行沟通或更换买菜人,严格说说做什么菜,需要什么样的菜色。

3.经营销售情况1.菜价,饮料等需要部分下调,部分上调。

2.就我们地势扩宽销售对象,(当时浪沙袜业就在我们旁边,他们的员工非常多,有好几千人)实施浪沙人员只需要凭浪沙袜业的有效凭证就可享受折扣优惠。

4.管理人员培训1.有部分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不高,经验也不足,可以效仿XX酒店(当时我们的老板已经有香港一家很大餐饮的内部管理的CD)可以让管理人员带动员工提高整体的水平。

这两个改革方案已经够你用个。

自己修改。

餐饮业改革方案本人没有。

身为领导,你应该懂如何改革。

一、要把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来抓粮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粮食产业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

我市粮食资源丰富,深化粮食企业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全市粮食系统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关系到能否将我市的粮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做大做强粮食产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坚决克服松懈、畏难的思想情绪,真正把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二、要把握改革的实质,以改到底、退到位为目标,切实加大粮食企业改革的力度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实质是要创新粮食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粮食产业的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20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皖国资法规[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皖国资法规〔2009〕53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审核论证,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应的法律审核论证工作机制。

(二)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三)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二、法律审核论证(四)省属企业应将下列事项纳入法律审核论证的范围,提出法律意见:1、重大生产经营决策;2、订立重要合同;3、制订(定)、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4、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5、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6、处理重大法律纠纷;7、其他应当进行法律论证的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8日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主体,应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明显增强,为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

但与此同时,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新形势下,全面建设法治央企,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迫切需要。

为此,现就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创新,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手段,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认真制定并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人认真制定,财务债权必须明确保留,财务债务必须依法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省xx令第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不控股、不参股国有股的企业),报xx 同级批准;批准改革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审批有关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重整计划审批单位必须建立重整计划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格、债权实施、职工安置计划等重要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重整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企业改制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xx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第78号【* 】)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第268号【* 】)其中2家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重组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互联网披露企业重组情况及投资者情况,择优选择投资者;特殊情况下,经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过向一批具有相关资质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方式选择投资者。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重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由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第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定义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改制程序及具体步骤一、改制程序(一)成立改制组织(二)进行产权界定(三)进行清产核资(四)财务审计(五)进行资产评估(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二、具体改制步骤(一)成立改制组织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

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

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

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

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1.1 背景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是指将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能力,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1.2 目的本意见书的目的是对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建议,以确保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二、法律问题分析2.1 公司法律制度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应遵守公司法律制度的要求。

其中,股份制企业应设立法定的公司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股东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遵守股份制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

2.2 股份转让和购买合同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中,股份转让和购买合同是核心合同之一。

在起草和签订股份转让和购买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3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中,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行调整。

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组织架构和职权分配等方面。

在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时,应遵守公司法律制度的要求,确保公司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2.4 风险防控措施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和经营风险等。

在实施项目时,应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避免或减少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建议基于对上述法律问题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在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中,应遵守公司法律制度的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在起草和签订股份转让和购买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在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时,应遵守公司法律制度的要求,确保公司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4. 在实施国企股份制改革项目时,应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避免或减少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关于对省A公司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对省A公司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对**省A公司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山德律意见(****)第***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之规定和省国资委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业务约定书》,由本所律师就省国资委监管的**省A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下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已经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文件资料及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仅就A公司的改制方案发表法律意见。

A公司应当对提供给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上述文件、材料的复印件;所有签名、印章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公司改制方案报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A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A公司的主体资格A公司系1992年3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号文《关于成立**省A开发服务总公司的通知》决定设立的,同年7月17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为********。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号文件,由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企注销需要法律意见书吗

国企注销需要法律意见书吗

国企注销需要法律意见书吗国企注销是指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一系列程序和手续,实现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结束企业的运营活动,解散、注销企业法人身份的过程。

在国企注销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因此需要法律意见书的提供。

首先,在国企注销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涉诉情况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企在注销前需要清算自身的债务和资产,支付各类债权人的债务,并报送相关财报。

法律意见书可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为企业提供合理的清偿方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国企注销中,还需要涉及到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保福利问题、职工安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企在注销过程中需要与员工重新洽谈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并进行职工安置工作。

法律意见书可以对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评估,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企业提供合理的劳动关系处理方案,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此外,在国企注销过程中,还需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涉外事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企在注销前需要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登记、保护和转让;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合法合规处理;对涉外事务进行合规处置。

法律意见书可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涉外事务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未解决的法律隐患,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得到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国企注销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意见书的提供。

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角度对企业注销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和分析,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保障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权益,促进国企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国企注销需要法律意见书的支持和指导。

国企改制法律文书(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企改制法律文书(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企改制法律文书(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非定稿且仅适用于特定单一法律事项,未经本律师许可,转载、使用者,法律后果由转载使用者自负。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关于XXX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XXX:根据XXX与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XXX(下称“产权转让方”)局属企业“xxxx”(下称“转让标的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所对产权转让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产权转让方作了查询。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产权转让方如下保证,即产权转让方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书面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批复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报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关于产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表述转让方的工商登记、年检情况或其他证明材料等方面,对其是否依法设立、存续予以说明。

二、关于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过程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一、背景近日,商业公司A(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对其公司进行改制,以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此过程中,甲公司面临着很多改制方案的选择以及法律程序与规定的考虑。

二、改制方案目前,甲公司的股权结构为A股和B股两种股份,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甲公司拟将目前的股权结构进行重组。

具体操作如下:1.撤销B股,并将原B股股东的权益转换为相应数量的A股。

2.对甲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新增股份为C股,以可转换债券的形式发行,并将优先权和转换权质押于A股股东,确保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优势地位。

3.持有B股的股东可向公开市场出售其所持有的A股,而A股的优先权仅限于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和公司最初的股东。

三、法律程序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公司进行改制涉及到以下的审核与申报程序。

1. 变更公司章程甲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的规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并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出新的股权结构、股份变动及不同股东持股的权益。

2.增资扩股与发行可转换债券甲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及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确保方案的顺利进行。

另外,甲公司还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依法申报,获得核准和许可。

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证监会核准申报甲公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增资扩股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审核申请,并在获得证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4.工商局备案登记在甲公司章程变更后,甲公司还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备案。

其主管部门应该是各个城市的管理局,这部分内容甲公司须要在本地确定一下。

四、法律风险控制在甲公司进行股权重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股东不同意重组方案:甲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间形1.成理解和共识,确保重组方案的流程顺利和合法。

国企混改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国企混改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之法律意见书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之法律意见书致:中国xx集团公司xx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的委托,特就xx集团制定的《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物流”)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混改实施方案”)之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xx号)(以下简称“1xx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和《xx物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提及中国时如未特别指明,均指中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节律师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xx物流混改实施方案及其相关文件一起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除上述用途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的前提和假设为:xx集团、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xx物流之唯一股东,以下简称“xx产投”)、xx物流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xx物流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

国企吸收合并的法律意见书

国企吸收合并的法律意见书

国企吸收合并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主题:国企吸收合并的法律意见致:X公司董事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董事会成员:我根据您的要求对X公司吸收合并相关事宜进行了法律风险评估,并在此提供了以下法律意见。

一、概述1. X公司作为国企进行吸收合并将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劳动法、财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2. 吸收合并涉及到的法律合规问题与政府政策、监管机构的要求密切相关,应谨慎处理相关事务以避免法律风险。

二、吸收合并程序1. 开展吸收合并前,X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程序进行内部讨论,并取得董事会的决议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 吸收合并时,需要编制并提交吸收合并方案,详细阐述吸收合并的目的、目标资产公司的情况、各方的权益规定等。

3. 当方案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X公司需要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公告、登记和备案,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吸收合并。

三、工作人员权益保障1. 吸收合并后,X公司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尊重员工权益,确保相关法律程序和流程的规范性。

2. X公司需根据吸收合并方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被合并公司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调整、职位调整、福利待遇等。

四、财务合规性1. X公司应依照财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吸收合并后的财务状况进行合规审计,确保相关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合并后的资产和负债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合并时的资产价值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五、合规风险评估1. 吸收合并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较多,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风险、劳动纠纷风险、财务纠纷风险等。

X公司需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以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2. 吸收合并后,X公司需与被合并公司的相关方进行及时沟通,确保相关法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影响合并后的正常运营。

总结:在进行国企吸收合并的过程中,X公司应注重合规性,并遵循公司法及各项法规要求。

此外,应关注员工权益保障和财务合规性,以降低法律风险并确保合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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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法律意见书才能实施
发布日期:2015-07-17 分类:区外国资作者:信息中心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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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安徽省内各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案,须经审批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才能实施。

这是近日省司法厅与省国资委联合出台的《关于组织律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也是全省律师护航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力之举。

据了解,在发挥职能作用上,《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律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生产经营、规范治理以及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在具体工作举措上,《指导意见》明确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优化法律顾问队伍。

要求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吸收律师成为法律顾问,发挥其在国有资产管理决策方面的参谋作用。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服务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对涉及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服务案件(事项)进行分析、研判,梳理出各类具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和可能引发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的突出问题,向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要组织律师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专项“法律体检”,帮助企业及时发现、解决在依法经营与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完善相关危机处理的法律预案,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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