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房产证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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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2019-08-29【摘要】抵押权的效⼒是抵押权制度的核⼼问题,本⽂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关系当事⼈三⽅⾯⽅⾯论述抵押权的效⼒,研究抵押权的效⼒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权⼈;抵押⼈抵押权的核⼼是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在实现其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必然与抵押⼈之间发⽣⼀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抵押权的效⼒涉及三个⽅⾯的内容,即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的效⼒。

⼀、抵押权对被担保债权的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得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般⽽⾔,抵押权效⼒所及的范围遵从当事⼈意思⾃治,以其约定确定。

但是在当事⼈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及实现抵押权的费⽤。

其中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由此,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不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

(⼀)主债权主债权,也称为原债权、本债权,因为主债权是抵押权设定和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其为抵押权效⼒所及⾃不待论。

(⼆)利息此处所指利息仅为约定利息,因为法定利息属迟延利息之范围,适⽤法定范围,它属于违约责任的⼀种形式,应当归⼊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明⽂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利息,因此,不论债权⼈是否就债权利息予以抵押登记,利息债权应当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由抵押物受优先清偿。

(三)违约⾦违约⾦并⾮是抵押权当然的担保范围,需要抵押关系当事⼈对违约⾦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在抵押必须登记时加以登记⽅可⽣效作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对此,各国民法⼀般要求,违约⾦作为主债权的附随性债权也属抵押权效⼒所及,但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的违约⾦,不得就抵押物优先受清偿。

(四)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种合同责任。

其本质是交换的反映。

对此,国外民法尚⽆明⽂规定,我国担保法则明确列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建设合同以房抵工程款效力

建设合同以房抵工程款效力

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与建筑业的关系日益紧密,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现象也日益常见。

然而,对于这种现象的效力问题,法律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例两个方面,对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用以清偿债务。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中,以房抵工程款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在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还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例如,《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违约金。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抵债。

这些法律法规对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二、实务案例在实务中,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问题争议较大。

一方面,部分法院认为,以房抵工程款是一种合法的债务清偿方式,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是合法有效的,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另一方面,部分法院认为,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了以房抵工程款,但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结论综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例,建设合同中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方面,以房抵工程款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建筑工程合同中以房抵债

建筑工程合同中以房抵债

建筑工程合同中“以房抵债”的现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本文将从“以房抵债”的定义、性质、法律效力以及相关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定义及性质“以房抵债”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以其开发建设的房屋折抵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这种现象的本质是以物抵债,即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房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手段,债权人接受房产作为债务的履行。

二、法律效力1. “以房抵债”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以房抵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生效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九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而“以房抵债”协议的签订,实际上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方式。

3. 发包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原有的债务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承包人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相关风险1. 税收风险在“以房抵债”过程中,涉及到房屋的评估、过户等环节,可能会产生相应的税费。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避免因税费问题产生纠纷。

2. 房产价值波动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房产的价值。

如果房产价值下降,发包人用以抵债的房产可能不足以覆盖其欠付的工程款,从而导致纠纷。

3. 合同履行风险“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产,或者承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接受房产,都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引发诉讼。

四、结论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以房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在实践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注意相关风险,确保协议的履行。

同时,承包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优先受偿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一起抵押合同无效案浅论无效合同

从一起抵押合同无效案浅论无效合同

是 无行 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 立订 立的合同 , 必须经其法定代理 人的承 认才能生效 ; 二是 无权代
理人 以本 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 , 必须经过 本人追 认 , 才能对 本人
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 第二条第一 、 的规定 , 二款 判决如下 :
限被 告中国农业银行 泰和县支行在判决生效后三 日内返还原 告 曾昭益被抵 押房 产的房产证( 泰府字第 1 1 号 ) 50 。
义签订 。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抵押担保为原告委托他人所办 , 事 后原 告也未予追认 ,抵 押行 为无效 ,该抵押担保借款 合同无
本案 中的抵押担保 借款 合同是个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
力待定 的合同 , 是指合 同虽然 已经 成立 , 因其不完全符合 法 但 律有 关生效要件的规定 , 因此其 发生效 力与否尚未确 定 , 一般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 生效 。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
行泰和县支行 向敖 申英发放贷款 2万元 ,该
产作抵押担保进行了登记。 原告对此并不知情 , 签订合同时也
未到场 , 抵押合 同上抵押人一栏的签 名 、 虽为 “ 盖章 曾昭益 ” 字
样 , 均不 是原告 本人所 为 , 以该抵押 合 同无 效 , 告应 返 但 所 被
评 析
还其房产证 。故原 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中国农业 银行泰和 县
保。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 支行与借款人 、 抵押人三方签订 了抵押担保借款合 同 ,合同 上抵押 人一栏的签 名 、 盖章均 为“ 曾昭益 ” 字
样。 经鉴定 , 押担 保借款合同上抵押 人曾 昭 抵 益的签字 、 盖章均非原告所 为。
原告曾昭益 向泰和 县人民法院起诉称 :

房产证抵押贷款研究报告

房产证抵押贷款研究报告

房产证抵押贷款研究报告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基于房产证抵押的贷款日益受到中国市场的青睐。

它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利用客户的房屋抵押品贷款给客户,使客户可以把房屋作为贷款担保,而不需要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大大提高了客户获得贷款的便利性。

究其原因,这种贷款形式优势明显,在获得贷款时可以更快捷地办理手续,从而更加省时省力,而且,由于贷款方依靠房地产作为抵押品,保证了贷款方的资产安全,同时也正是由于有了这一层抵押品的保障,使贷款方可以放宽信贷条件,从而提高了借款者的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以及获得贷款的速度。

但是,基于房产证抵押的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借款客户因为收入偏低或者其他原因使得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导致贷款方无法收回贷款本金,乃至于最终房屋被收回,或者贷款方扣除房屋部分价值作为赔偿,甚至拖欠贷款方的大量利息,这样贷款方就会面临利润损失,而这一利润损失会影响到贷款方的财务状况。

因此,对于这类贷款客户,房产证抵押贷款的贷款方在进行贷款前,应有足够的理财专业知识,进行全面而周到的准入审核,再加上对客户收入、信用等信息的全面、彻底的了解,以及及时、合理地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保证贷款方的资产安全。

此外,应该加大对贷款客户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客户的违约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措施,以防止客户出现事后拖欠的情况,切实保护贷款方的权益,为贷款方的财务状况提供保障。

最后,针对房产证抵押贷款,应加强法律文件的完善,以确保贷款方获得应有的权利和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基于房产证抵押的贷款是一种市场发展迅速的金融工具,具有快捷便捷且具有保障性的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风险,要想有效控制风险,就必须对客户进行全面全方位的准入审查,加强对贷款客户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法律文件,以此确保贷款方的财务安全,为贷款方提供保障。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变现能力分析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变现能力分析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变现能力分析一、抵押物概述抵押物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以换取债权人的贷款。

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通常为借款人名下的房产。

本文将针对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进行分析,探讨其变现能力。

二、抵押物价值评估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是至关重要的。

抵押物的价值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在评估抵押物价值时,应考虑房产的位置、面积、楼层、朝向、建筑年代、装修程度等因素。

同时,还应考虑市场供求、政策变化等因素对抵押物价值的影响。

在评估过程中,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抵押物变现难易程度分析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变现难易程度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房产更容易变现。

此外,房产的产权清晰、无纠纷也是影响变现难易程度的重要因素。

如果抵押物存在产权纠纷、抵押权人权利受限等问题,将严重影响其变现能力。

四、市场环境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影响市场环境对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有着重要影响。

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都会对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产生影响。

如果市场环境良好,房价上涨,则抵押物的价值也会相应提高,更容易变现。

反之,如果市场环境不佳,房价下跌,则抵押物的变现难度将增加。

因此,在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的变化,确保抵押物的变现能力。

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也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较强,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则抵押物更容易变现。

反之,如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较差,存在违约风险,则抵押物的变现难度将增加。

因此,在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抵押物的安全性。

六、债权人的风险控制措施债权人在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抵押物的变现能力。

首先,债权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作为补充,如保证担保、质押担保等,以降低违约风险。

民法典中房产证抵押单方签字有效吗

民法典中房产证抵押单方签字有效吗

民法典中房产证抵押单⽅签字有效吗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房屋是可以抵押的财产之⼀,房屋所有⼈可以抵押房屋担保债务的。

房屋抵押时,抵押⼈和抵押权⼈要签订抵押合同,那么民法典中房产证抵押单⽅签字有没有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产证抵押单⽅签字有效吗房产证抵押的,需要抵押⼈和抵押权⼈双⽅签字,所以抵押合同只有⼀⽅签字的,抵押合同⽆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抵押权,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五条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登记时设⽴。

⼆、同⼀房屋被抵押并被他⼈保全该怎么办事实上,在签订房屋买卖的时候,其实可以先了解下房⼦有没有被抵押了的情况。

因为房主担⼼在抵押期间的房⼦找不到买家,所以⼀般会隐瞒房⼦的真实状况,不过还有最直接的⽅法就是看房产证和⼟地证,叫房主出⽰房产证就可以知道房⼦是否被抵押。

如果房⼦被抵押了,产权证上是盖有抵押章的。

此外,房⼦办理了抵押,产权证可能会存放在银⾏⾥的,所以如果房主不愿意提供或不能提供房产证和⼟地证的话,房⼦很可能被抵押了。

当然,要是⼀开始没想过房⼦是否被抵押,现在买到被抵押了的房⼦,还已经被房主的抵押权⼈保全了,虽然情况不是很乐观,但你还是可以按照下⾯的⽅式处理:⾸先,在发现这种情况的时候,你就要及时与对⽅和开发商进⾏三⽅协商,争取在庭前达成三⽅可以接受的解决⽅案,避免遭受更⼤损失。

其次,如果你们之间相互协商不成的,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决定是否采取诉讼的⽅式维护⾃⾝权益,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赔偿责任,即便⽆法获得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也可在有多余资产下,获得受偿。

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

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

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
以房抵款协议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借款机构用于融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尽管这种贷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1. 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当抵押物价值低于贷款余额时,借款人可能需要额外垫付差额。

2. 法律风险: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或违约情况下,借款机构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现。

如果借款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程序或产权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借款机构无法迅速变现抵押物。

3. 利率风险:如果利率上升,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费用,增加了还款压力。

4. 借款人信用风险:如果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如逾期还款、破产等,借款机构可能无法及时收回贷款,从而导致损失。

5. 还款风险: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
致逾期还款或违约。

为了降低以上风险,借款人在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前应充分了解
市场情况和法律规定,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尽量选择可靠的借款机构,确保自身权益。

在协议中应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充
分认识到以房抵款方式对自身房产权益的风险。

借款人应按时还款,避免逾期或违约行为。

法律知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

法律知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

法律知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抵押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偿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债务所附属的财产上支付其债权,且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或权利人受偿。

在上海市房地产抵押中,借款人可以将其房屋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担保,贷款人在借款人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向其偿还欠款时,有权依照合法的程序将抵押物变现,以收回债权。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的效力在中国,法律将房屋抵押称为“抵押担保”。

在上海地区,房地产抵押的效力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公证。

抵押方必须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否则,抵押无效。

当然,如在抵押前有共有人等其他人对抵押物提出异议,必须经过过户或寻求相关法律手续后,方可正确注册抵押。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的方式上海市民在申请房屋按揭贷款时,建议向权威的金融机构进行申请。

如业主已经拥有房屋产权,可以将房屋作为抵押物,由金融机构进行按揭贷款。

该方式既可以满足业主短期资金需要,又不必担心失去房屋产权。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法叫“从业资格证抵押贷款”,现已成为一种较为流行的房地产抵押方式。

有部分金融机构要求抵押人必须要持有为其所提供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评估的合格证书,这通常可以有效防止虚假交易和风险发生。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的注意事项在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业主们了解:合法性抵押担保的财产无合法所有权,是非法、侵占和不正当所得的,应在法院的判决下返还合法所有人。

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应当超过债务数额,抵押物应该处于登记在本市通用的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等公证机构或授权机构中。

抵押利率上海市民应该关注抵押利率,注意不要贪图一时便宜从高风险资本中获取资金,否则,可能会在之后面临拍卖抵押物、违约资率等风险。

结论房地产抵押是一种广泛应用于上海市的融资方式。

业主们在进行房屋按揭贷款或申请从业资格证抵押贷款时,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免受到损失。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活中很多债务到了最后都是⽆⼒偿还的,因此债务⼈就可以将⾃⼰的房产进⾏抵债,那么这样的⾏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当事⼈之间以房抵债协议,只有在债务⼈实际交付房屋才发⽣法律效⼒,债权⼈不能据此约定直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案情简介】2009年5⽉,居住在城郊结合部的王某为建房将⾃家原有住宅房折除后,进⾏建新。

在办理了各项建房审批⼿续后,因⽆⾜够的资⾦⽽向朋友张某借款,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张某借给王某30万元⽤于建房,借款期限为2年,如王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所建房屋张某占2层。

该房屋共6层,于2010年10⽉建成,实际造价为120万元,两年后,因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张某要求王某履⾏协议,但遭到王某拒绝。

张某便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按协议履⾏,即给付2层房屋的义务。

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持,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当事⼈在《借款协议》中以房抵债约定的性质和效⼒。

在认定该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种意见认为,以房抵债协议双⽅形成留质契约关系,依据相关的规定,留质契约⽆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种意见认为,以房抵债协议双⽅并⾮留质关系,协议内容并不违法,协议有效,应当判决⽀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笔者认为第⼆种意见是正确的。

其理由如下:⼀、从借款内容来看,公民借款建房是公民之间互助建房的主要形式,根据我国《城镇个⼈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对城镇居民或职⼯互助帮助、共同投资、投料、投⼯、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互助⾃建⽅式,国家是允许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并⾮留质契约。

所谓留质契约,是指担保⼈和担保设定权⼈事先约定,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担保权⼈未受清偿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给担保权⼈所有。

本案中,王某和朋友张某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并未将建造的房屋全部抵押给张某,也谈不上事先移转抵押物所有权的问题,故以房抵债协议并⾮留质契约。

论城市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抵押登记的效力

论城市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抵押登记的效力
人间 的合 意外 , 要进 行依 法登记 , 经登 记 , 仅 还 非 不
房地产是否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回答是肯定 的. 根
据《 担保法》 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 我国城市房地产抵
押实行登 记要 件文 件 , 因此 , 押登 记 成 为 抵 押 合 抵
不能对抗第三人 , 而且在当事人 间也不产生效力 《 担保法》 4 、 4 条规定 , 第 l第 2 以城市房地 产抵 押
产管理法》 4 条和《 第 8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
2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的公示作用
所谓公示, 是指房 地产物权在变动 时, 必须将 该物权变动的事 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 向社 会公 开, 从而使第三人知晓该物权变动 的事实 , 以避免 第三人在相关经 济交往中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 全. 房地产物权 的变动之所 以需要公示 , 由该特 是 定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 以及优先的效力 , 如果该 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 的 的公示方法 , 抵押权人 ( 债权人) 虽然享有该物权 , 但第三人并不知晓, 而抵 押权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
维普资讯
综合
李志宣 : 论城市房地产抵押 担保中抵押登记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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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以地上定着物 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的, 以核发 土 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 续. 本案是房地产抵押 , 符合《 担保法》 4 条第 l 第 2 2 条的规定 , 为此 , 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自登记之 日起 生效, 为此 , 必须 依法进 行登 记 , 自登记 之 日起生 效 . 由于对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而归于无 本案 效, 应按无效( 抵押) 合同处理 .
均未还款 , 抵押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 笔者认为 , 根 据《 担保法》 4 条的规定, 第 l 即当事人 以该法第 4 2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3年,甲因经营需要向丙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

甲、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5年,甲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无法偿还,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2.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3. 抵押权人丙的债权实现方式。

三、案例分析(一)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土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案中,甲、乙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甲、乙与丙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中,甲因经营需要向丙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应当共同偿还。

(三)抵押权人丙的债权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汽车担保借款小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汽车,但由于个人信用不足,无法获得贷款。

于是,小红愿意作为担保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来帮助小明获得贷款。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小明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红的房产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二:张先生的房屋担保借款张先生急需资金用于扩大生产,但无法取得贷款。

他决定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房屋价值后,批准了张先生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张先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房屋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三: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某公司需要获得资金用于扩大经营,但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公司决定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股权价值后,同意了公司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公司还清贷款本息后,股权的质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四:个人借款担保物权小王急需资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但无法取得贷款。

他找到了一个愿意作为担保人的朋友,并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小王还清贷款本息后,车辆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五:企业借款担保物权某企业需要获得资金用于购买设备,但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企业决定将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厂房价值后,同意了企业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厂房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六: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某企业欠下了供应商一笔巨额货款,但无法立即偿还。

供应商同意将自己手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作为企业借款的担保物。

银行在评估应收账款的价值后,同意了债权转让的申请。

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企业还清借款本息后,应收账款的担保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七:个人保证担保物权小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摩托车,但由于个人信用不足,无法获得贷款。

房产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房产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资金需求向乙方借款,并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借款金额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三、借款利率年利率:_____________%四、还款方式分期还款,每月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五、抵押物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六、抵押登记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七、违约责任逾期还款,按日计息罚息,每日罚息率为借款总额的万分之五。

八、合同解除甲方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九、争议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注:本合同仅为示例,具体条款依据实际情况调整。

《2024年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研究》范文

《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抵押财产转让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问题在法律上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实践情况,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概念及法律基础抵押财产转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在此后将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即该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法律上,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基础主要源于《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抵押财产转让的合法性、转让方式、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为研究抵押财产转让效力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影响因素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转让合同的合法性是决定转让效力的关键因素。

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合法利益。

其次,抵押物的权属问题也是影响转让效力的重要因素。

如果抵押物的权属存在争议,将直接影响其转让的效力。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也对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产生影响。

四、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实践分析在实践中,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可能导致转让合同存在瑕疵,影响其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抵押财产转让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也可能导致其效力存在争议。

因此,在处理抵押财产转让的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当事人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其效力。

五、完善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障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抵押财产转让的合法性和转让方式,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对转让合同的影响。

再次,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确保对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认定具有一致性和公正性。

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合同范本

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合同范本

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合同范本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乙方同意以其合法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确保甲方贷款的安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1.1 乙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1.2 抵押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1.3 乙方保证抵押物权属清晰,无争议,且未设立其他抵押权或被查封、扣押。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2.1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贷款合同向乙方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的评估与登记3.1 乙方同意甲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的参考。

3.2 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与偿还4.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发放贷款。

4.2 乙方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抵押权的实现5.1 如乙方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房屋主合同与抵押合同4篇

房屋主合同与抵押合同4篇

房屋主合同与抵押合同4篇篇1房屋买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买卖双方需要签订房屋主合同外,有时还需要签订抵押合同。

这两种合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房屋主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和作用。

一、房屋主合同房屋主合同是指卖方与买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记录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约定事项的具体体现。

房屋主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货币交易事项: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交易价格,交付方式和时间等具体细节,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房屋所有权确认:合同中应明确售房方的合法所有权,确保买方购房后能够合法享有房产权益。

3. 房屋权利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关于房屋使用、装修、维护等方面的义务和权利,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4. 交付与接收时间:主合同中应规定交房和收房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保双方能够按时履行交易。

5. 签订流程:主合同中需要明确列出双方的签署日期和地点,以及签署的法律效应。

房屋主合同作为房屋买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能够有效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潜在的风险和纠纷,是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必备文件。

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为了给债权人提供担保而将其拥有的房产等财产权利留置在债权人处,当债务人无力归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变现担保财产以清偿债务的一种合同。

抵押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抵押财产的鉴定和评估:合同中需要明确列出抵押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评估方式和价值等信息,确保抵押的财产真实合法。

2. 抵押权利的设立条件:合同中应规定债务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抵押财产,并列明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抵押财产的处置方式:合同中应规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如何变现抵押财产,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维护。

4. 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以保障双方在未来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2024年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动产交易频繁,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效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效力,分析其理论基础、法律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概述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债权人设立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能够满足不同交易主体的融资需求,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融资方式。

三、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效力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效力体现了法律对动产购买价款交易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理论基础与法律实践(一)理论基础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效力源于民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作为一种法定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要求物权的变动应当公开进行,以保护交易安全。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设立必须进行登记公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则具有超级优先效力。

(二)法律实践在法律实践中,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效力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银行贷款、企业融资等交易中,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此外,在一些特殊领域,如汽车销售、设备租赁等,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效力更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尽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合同范本

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合同范本

房产证复印件抵押合同范本1. 合同概述本合同由甲方(借款人)与乙方(贷款方)订立,就甲方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进行抵押贷款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2. 借款及利率2.1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借款金额,以大写和小写表示),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2.2 利率乙方贷款的年利率为(利率,以百分比表示),利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3. 贷款用途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贷款用途)。

4. 抵押权设立4.1 抵押物甲方将其名下的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进行抵押,作为本合同的担保财产。

4.2 抵押物的权属及限制4.2.1 甲方保证抵押物权益清晰且完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

4.2.2 甲方保证未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订立关于抵押物的抵押合同。

4.2.3 若抵押物的权益发生纠纷,甲方须优先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4.3 抵押权保留甲方在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关利息之前,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否则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本息。

4.4 抵押物处分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及相关利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依约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并使用所得款项进行债权的清偿。

5. 还款方式5.1 还款期限本贷款的还款期限为(还款期限,以月份表示)。

5.2 还款方式甲方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每月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5.3 提前还款若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欠款,乙方应根据实际已贷金额计算应退还的利息。

5.4 逾期还款5.4.1 若甲方逾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乙方有权按照逾期天数收取相应的逾期利息。

5.4.2 若甲方逾期还款超过(逾期天数)天,乙方有权向甲方催收借款并采取法律途径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6. 合同变更与终止6.1 合同变更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本合同任何条款、附件及补充约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变更。

6.2 合同终止6.2.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6.2.2 甲方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贷款的全部偿还。

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案例)

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案例)

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案例)案例分析: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处房产作为质押物,与甲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两份合同均有效。

随后,法院对质押物的效力进行了认定。

1.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自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时生效。

在本案中,乙公司已将房产作为质押物交付给甲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因此质押合同已生效。

2. 质押物的效力:法院查明,乙公司提供的房产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且未有其他权利瑕疵,因此该房产可以作为质押物。

3. 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质押物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甲公司作为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供的质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甲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履行的,甲公司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对质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启示:本案例表明,质押担保是一种有效的债务保障方式。

债权人在接受质押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并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

2. 对质押物的权属和权利状况进行充分审查,避免权利瑕疵。

3. 在债务人违约时,及时行使质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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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房产证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效力
【摘要】生活中经常有以房产证作抵押的现象,但因抵押当事人未履行健全的法律手续,随之而引起的抵押担保纠纷也经常出现。

本文中,以乌鲁木齐一借贷纠纷案为引线运用物权行为理论对抵押合同进行个案研析,进而明确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关键词】房产证;抵押合同;抵押权1案件简介
2008年6月20日,王五向张三借30000元,同时王五给张三写了一张借条,具体内容是:“本人王五今天向张三借钱30000元,为体现本人的诚信,故将我父亲王大的房产证抵押给张三,如果三个月到期后没有如期还钱,任由张三自由处置房产证,借款人王五,2008年6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王五的父亲王大同意王五的行为,同时在借条上签了“同意”二字,并署名王大。

但是,王大和张三都没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后来还款期到后并经张三多次催缴王五还款,王五仍不还钱并恶语相向。

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五还款30000元以及利息300元,同时要求王五的父亲王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被告王五偿还原告张三的借款30000元,以及利息300元,同时判决被告王五的父亲王大对3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大不服,二审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五和王大给张三写的欠条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借条履行。

王大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并署名的行为,应当视为王大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为王五向张三的借钱行为提供担保,此房产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王大用自己的房产为王五的借款行为设立的抵押权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抵押权的不存在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由于双方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所以王大应按照合同认真履行义务,王大应当在所抵押的房产价值内对王五与张三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故二审上诉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对王五的判决,同时改判王大对王五与张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王大对王五与张三的债务以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看似复杂,但实际就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就是抵押担保关系和借贷关系。

而笔者在本文讨论的重点是抵押担保关系。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笔者拟从“房产证能不能质押?抵押登记效力如何判断?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着手,分析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成立,探讨抵押担保关系。

2房产证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我国物权法采用的是物权登记生效主义,所以不动产物权经相关部门登记后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动产登记簿就是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权利人手里的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外在形式。

不动产权属证书本身不能代表不动产物权,它只能帮助不动产所有人向第三人证明自己对该不动产享有权利。

房产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房产证上的信息具有社会公信力。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这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对房产证的具体规定。

此款规定似乎有理由让我们绝对相信,房产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其实这是把房产证的意义绝对化了,是对房产证的误解,没有真正明白物权公示的意义。

首先,从房产证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房产证都不能准确反映房屋权利的真实状态。

例如,祖辈遗留的房产虽已由晚辈支配使用多年,但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却一直没有变更。

此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常见。

其次,在房产证的发放过程中也有出现错误的可能性。

房管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颁发房产证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对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房产证办理的具体规定。

从这一规定可知,房产的权属清晰是房产管理机关颁发房产证的前提条件。

房产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房屋权属清楚,即可颁发房产证,对房屋所有权作出确认。

而在颁证环节,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又没有对之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客观技术条件,房产证有可能出现错误。

鉴于此,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诉讼救济的权利。

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房产管理机关发放房产权属证书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或向房产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房产权属证书的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房屋权属证书并没有真正实行起到保护物权交易的作用,它只是单纯的满足了房屋管理部门管理城市私有房屋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规范上的不动产登记在本质上存在重大区别。

我国范围的房产交易必须以登记主义为要件,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进而产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力。

2007年《物权法》第十七条对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之间关系的明确规定,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可以看出,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簿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房产证和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只有房屋登记簿上的权属信息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活动中不能依据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要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核查,以房产登记簿上的信息为依据。

所以,只有当房产证与房屋管理机关的房产登记簿上的信息记一致,且没有利害关系人对房产证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能真实有效的证明房屋的权利状况。

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质疑房产证效力的情况,只有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才真正具有确权的意义。

一旦出现房产证与登记簿上的信息不一致时,必须到房屋管理登记部门请求确权登记,只有登记簿上的信息变更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所以,我们应当明白并不是持有房产权属证书就能与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划等号的,同时也不能说明现实生活中没有持有房产权属证书就不是该房产的主
人。

在房产交易中必须进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回收卖方的房产证后,由房管部门以买方的名义重新颁发房产证。

可以看出,房屋权属证书在房产交易中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还容易因此产生纠纷,它的证明力与毕业证、学位证、合同书等证书的证明力不能比。

在本案借贷纠纷中,王大将房产证给原告张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这种行为可以视为是将房产证质押给原告了吗?那现在有必要分析一下。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担保法》明确规定,不动产不能进行质押。

房产证作为不动产房屋的产权凭证自然就不能被质押。

生活中经常会有人认为房产证可以当作一种权利被质押,这是错误的。

经过以上分析作为铺垫,现在我们开始探讨本案的抵押担保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定性。

3抵押合同性质的界定
我国关于抵押合同的定性上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分别是物权行为说、债权行为说和折中说。

抵押合同究竟是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还是具有物权和债权的二重性?对此我们要依据我国具体的法律回答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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