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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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1.1 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以下是合同无效的四种常见情形:1.1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1.1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共同故意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1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这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非法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1.1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1.2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21 返还财产。

合同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1.22 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3 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3 权利义务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31 权利1.311 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312 在对方违约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 义务1.321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322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胁迫对方。

1.323 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1.4 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41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42 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等。

1.43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房产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房产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房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确保债务的履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房产抵押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房产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房产抵押无效的情形1. 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

若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则房产抵押无效。

2. 抵押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8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若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在法定期限内登记、登记错误等,则房产抵押无效。

4. 抵押物所有权转移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所有权转移至抵押权人,但抵押权人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产抵押无效。

二、房产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1. 债务履行不受影响房产抵押无效并不意味着债务履行不受影响。

根据《担保法》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行使抵押权。

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应将抵押物返还;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债务人应履行相应的债务。

2.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房产抵押无效是由于债务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瑕疵或者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原因导致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房产抵押无效是由于抵押权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瑕疵或者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原因导致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因抵押无效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因抵押无效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等。

4. 恢复抵押物原状若房产抵押无效是由于抵押物所有权转移至抵押权人,但抵押权人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抵押权人应将抵押物恢复原状,返还给债务人。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xx年2月6日,杨乙出具借条向杨甲借款80000元,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甲现金80000。

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

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

借款人用杨丙的四列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构造平房(房权地字xx00002号)作抵押。

担保人:杨丙借款人:杨乙xx年2月6日”。

借款后,未到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杨甲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屡次向杨乙催收未果,故酿成诉讼。

本案在处理中,对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其将房屋作抵押写入借款合同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中的抵押合同。

但对抵押权是否设立以及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从合同已成就,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无效。

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其理由是:1、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该抵押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已成立。

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未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视其不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即判令杨乙、杨丙对杨甲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合同中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需要与主合同一致吗

保证合同中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需要与主合同一致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证合同中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需要与主合同一致吗篇一: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

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

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2021年最新担保制度解释

2021年最新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担保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 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牍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篇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抵押合同的失效情形分析

抵押合同的失效情形分析

抵押合同的失效情形分析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抵押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

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也归于无效。

如主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从合同也将无效。

(二)抵押人没有处分权而设定抵押权我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抵押人没有处分权而设定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三)双方恶意串通签订的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抵押合同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将抵押物进行再次抵押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二、抵押合同解除的情形抵押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解除抵押合同。

同样,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解除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抵押物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抵押物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导致其价值不能正常变现的,也应当视为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总之,如果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解除合同。

此外,对于抵押物的处置方式也应该慎重考虑,因为不同方式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影响。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一、概念解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

主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担保合同,又称从合同,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在实践中,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本文档旨在解析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于各方当事人正确处理此类问题。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主合同有效,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愿、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担保合同即使为主合同所担保的债务无效,仍可能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10万元。

同时,甲提供了以其名下房产为乙设定的担保,双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

后因甲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乙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担保合同因甲提供的房产手续不全而无效。

最终判决甲承担债务责任。

丙丁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丙向丁借款50万元,以丙名下汽车为债务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丁如约发放了贷款。

后因丙未能按约定还款,丁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担保合同因汽车已抵押给他人而无效。

最终判决丙承担债务责任。

四、结论与建议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

对于此类问题,各方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审慎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后果

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后果

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后果一、抵押合同的无效情形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合同是借款合同,因此,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

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抵押合同有效;反之,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抵押人没有处分权而设定抵押权,致使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应当是抵押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也就是说,抵押人必须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

如果抵押人没有处分权而设定抵押权,该抵押合同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抵押人之间或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相互串通,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与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

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平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为无效。

二、抵押合同无效的后果(一)返还财产由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如果双方过错大小不同,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分担责任。

(二)赔偿损失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致使抵押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债务人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保证人免责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致使债权人选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主债权无法实现的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保证人不应对因抵押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抵押物权消灭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导致抵押权自始不存在或者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合意并经过法定程序后重新设定抵押权的,则可以重新设定并取得相应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一、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1)抵押范围1.动产抵押范围:飞机、汽车、船舶(登记为类不动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等2.不动产抵押范围:不动产抵押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由于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2)抵押权标的的性质1.不动产;2.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3.准动产。

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4.动产。

(3)抵押登记相关规定1.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但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签订后,只有经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取得抵押权。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4)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2.担保债务的证明,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3.抵押物的权利证明,如房地产权证等;4.抵押合同文本;5.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时其才出现。

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

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民商事交往中,为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引入一个第三方担保。

主合同常常面临瑕疵考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后果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即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上述第八条包含了四个重点,一是主合同无效的认定,是否存在独立担保;二是界定担保人过错遵循的标准;三是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显然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实务中如何操作;四是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判定(一)主合同无效的认定对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有关合同无效的研究、论述较多,讨论的重点多集中在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上。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在次讨论一种常见且争议较多的情形,即在银行贷款中,债务人采取了给付虚假材料、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借款,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签订的主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认定合同有效,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便债务人无力履行,债权人还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担保人根据过错程度,最多只承担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三分之一。

下面先通过认定结果不同的两个案例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

(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看,被告为了向原告成功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将财务账目进行调整,向原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子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子篇一:担保无效案例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应负民事责任案情?2000年1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

同年5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乙公司承诺于该年10月底之前还清借款,丙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对乙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0年10月初,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丁公司作为列席方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丙公司将股权的60%及其为乙公司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一并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同意承担。

之后,丙公司于2000年12月函告甲公司,通知其关于乙公司借款的保证责任已转移给丁公司。

2001年1月,甲公司复函丙公司,告知同意将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丁公司。

后来,甲要求乙公司及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丁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第一,丁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丁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承诺只能对丙公司产生效力,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二,丁公司与甲公司没有签订担保转让协议,也未签订书面保证协议,该保证责任并未发生实际转让;第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故丙公司将担保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其中的担保条款亦无效。

丙公司将保证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同意丙、丁之间的保证责任转让行为,故该保证责任转让成立。

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而仍为债务人担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借款协议无效;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返还借款,由担保人丁公司赔偿因此所致损失部分的三分之一。

点评?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保证责任是否可以转让,一个是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保证责任可以依法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抵押权案例集锦

民法抵押权案例集锦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抵押权案例1.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

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1.抵押权并未成立。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分析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1.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担保合同无效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

3、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4、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当事人协商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效的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规定,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解答这个疑惑,请阅读了解。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1. 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买卖房屋合同、借款合同等。

如果合同未按照法定形式订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合同目的不正当:如果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规避法律义务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果合同条款含糊不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7. 合同未经批准、登记: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如涉外合同、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等。

未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8. 合同违反公平原则:如果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导致一方利益严重
受损,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9. 合同违反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一原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0. 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基于重大误解,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是认定合同无效的一些常见情形,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当事人意愿、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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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无效抵押合同是从合同,随着主债务变化而变化比如如果主债务的债权人换了,那么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自动更换同样,主债务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主债务没了,抵押物所担保的对象就不存在了。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通常情况下常见的主合同为债务合同,而抵押合同则为从合同。

那么实践中主合同无效的话抵押合同有效吗?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

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二、主合同中的债权可以出质吗
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各国立法都允许以债权出质。

但是我国国情不同,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权利出质,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

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权利凭证可以出质,而没有规定由其他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出质。

所以,目前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三、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经过约定或者债权人通知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将留置物拍卖,没有拍卖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变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知道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要是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话,那么抵押合同也就是从合同也就是无效的。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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