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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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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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外国法制史
1、远古时期:古埃及法制史
(1)早期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制发展自有记载的最早时期,多有利用神人主宰的ほか念头,尊崇祖先的崇敬亦有所体现。

(2)古埃及社会规范:古埃及的社会规范有谨慎、恭顺、勤勉、手足之情等基本准则,由君王和司法机关制定并施行,其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2、古代波斯法制史
(1)古代波斯王国:古代波斯王国分为伊朗王国、阿富汗王国和波斯王国三大部分,其中波斯王国是古代东亚地区最大的一个帝国。

(2)波斯法律:波斯法律有“阿兹特克”法典,这是一部由波斯士兵创立的法典,结合了古代伊朗和阿富汗的法律。

3、古希腊法制史
(1)古希腊社会制度:古希腊社会分为民主政体、共和政体和王国政体,各有不同。

(2)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源于宗教和神话,以婪科普特神之谕构成法律体系,以普罗米修斯法典为代表。

4、古罗马法制史
(1)古罗马政治体系:古罗马政治体系分为共和政体和帝国政体,其中属帝国政体的后期罗马法制发展为最精致完备的法律体系。

(2)古罗马法律:古罗马法律以“罗马法典”为代表,是一套精致、完备且具有高度系统性的法律。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3.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4.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5.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6.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的奴役制。

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7.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8.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

诉讼程序仍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传唤被告仍由原告为之。

先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移交民选的承审法官,命他们按书状载明的案情要点和判决的提示进行审理和裁判。

9.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是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而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舍,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罗马法1.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公元前450年前后,由于社会平民阶层提出的要求,产生了古罗马法最初的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罗马法的渊源(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要它批准方能生效;长官的告示——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皇帝敕令——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3.罗马法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调整罗马城邦市民内部的法律,主要是调整一些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邦人、外邦人彼此之间的法律纠纷的规则,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法学家活动的加强: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将历史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4.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自然人:奴隶不具备法律关系上的人格而被等同于财产;罗马法上的人是有严格的身份等级的,人格主要体现的是不同身份主体的差别,即不同身份的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即必须具是罗马人)和家庭权(即在家庭中有特定的身份地位)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只有一个家庭的家长才拥有最完整、最高的人格;婚姻家庭法——罗马法中的婚姻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时期。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汉莫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知道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备的一部法律文献,是两河流域各奴隶制城市国家法律的集大成者,在世界法律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占据源头地位。

其立法思想:1.君权神授。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武器。

3、法律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定和繁荣经济的作用。

4、强调法律的神圣性、连续性和永恒性。

特点: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4、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5、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古印度法:渊源:1、吠陀经。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风俗习惯和民、刑法律规范等。

2、法经。

为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婆罗门不同教派对吠陀经所作的理论学术论著或解释。

3、法典。

法典的内容不完全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道德等规范。

4、佛教经典。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1)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5、国王敕令。

指古印度较大王朝的国王为宣扬佛教所颁布的诏令。

基本特点:1、具有宗教法的性质。

2、奴隶制的“种姓制度”贯穿其间,并为其精髓。

摩奴法典摩奴法典:古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汇编。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实际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习惯编制而成,印度学者认为制定于公元3-4世纪之间。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所知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产生于公元前18世纪,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一部法典,是现存的世界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1)序言:主要涉及汉谟拉比的历史功绩,具有神话色彩。

(2)正文:涉及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包括契约、租赁、借贷、债务、继承、雇佣、婚姻、处罚等多个方面。

(3)结语:对法典进行总结,并赋予其神圣的起源和权威性。

《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法的重要代表,是印度古代最全面、最系统的法典。

它具有宗教、伦理和法律三重性质,其内容涉及社会等级制度、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等方面。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产生于公元前449年,共10表,后增2表,是古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典。

它主要涉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债务、财产权、家庭、继承、侵权等方面。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帝国时期的重要法典之一,也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它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新律》三部分,主要涉及财产权、家庭、继承、契约、侵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在罗马法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古代法律制度,它主要涉及日耳曼人的社会习惯和法律制度。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是注重实际性、灵活性和实用性,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形式主义和抽象概念。

日耳曼法的代表包括《西哥特习惯法》和《撒克逊习惯法》等。

教会法:教会法是在中世纪欧洲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涉及基督教会和神职人员的规定和权利。

教会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信仰和道德的重要性,同时也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和繁琐的程序。

教会法的代表包括《教皇格列高利九世诏令》和《教会法大全》等。

商法:商法是在中世纪欧洲商业繁荣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涉及商业交易、贸易和海运等方面的规定。

商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契约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的重要性,同时也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03
近现代法制史
英国法制史
英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诺曼征 服,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普通法 逐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
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在 解决法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
制定法的发展
议会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对现代法律制度
世俗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法制史 罗马法复兴
总结词
指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
详细描述
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日耳曼民族所使 用的法律,主要适用于日耳曼各部落。日耳 曼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后来逐渐发展成 为成文法。日耳曼法对于欧洲法律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其法律原则和制度被其他民 族所借鉴和吸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05
比较法的发展
比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总结词
比较法是一种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法律研究方法,旨在比 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与融合。
详细描述
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的 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实践。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为法律改革和完善 提供借鉴和启示。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法老至上
详细描述:古埃及法制史以法老为最高统治者,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古 埃及法律体系以法老为核心,法老的意志和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最高法律 。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
重视死后世界
详细描述
古埃及法制史非常重视死后世界,认为人死后灵魂会进入来世。因此,古埃及法律对于死者的遗产继承、墓葬权 力和祭祀仪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法制史复习资料(外国)

法制史复习资料(外国)

名词解释*4 简答*5 论述*2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从公元前3000年起至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时止,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乌尔纳姆法典》是用楔形文字所写,法典的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刑罚、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保护奴隶制、维护私有财产等方面。

该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简答)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指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上,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制度。

2、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3、社会结构4、婚姻、家庭和继承法5、债权法6、刑法7、诉讼制度古印度法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

约成于公元前8—前3世纪,以散文体写成。

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法经并无统一文本,各教派皆有自以为正统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主要有《乔达摩法经》等。

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雅典法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氏族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他将现行习惯法加以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的三项重大改革是:规定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即只有能够自备武装的人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

主要有: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具体内容为: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等。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第四章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罗马国家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

(注1)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

BC.3世纪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

AD.380,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

(注2)注: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

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

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

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

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恩格斯)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1、王政时期(BC.8-6世纪)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

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

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十二表法》内容:(一)审判条例(二)审判条例(续)(三)债务法(四)父权法(五)监护法(六)获得物、占有权法(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八)伤害法(刑法)(九)公共法(禁止罗马人死刑、法官受贿、煽动与叛国、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十)神圣法(宗教、葬仪)(十一)、(十二)补充条例。

外国法制史a

外国法制史a

外国法制史1、《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是线形文字典型代表。

(P4)2、婆罗门教中最为重要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较大的权威性。

(P16)3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

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称为“瓦尔那”,原意为“颜色”。

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第三种姓为吠舍,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多数为奴隶。

(P17)4、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一的“印度法系”。

缅甸、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扶南(柬埔寨)、老挝、占婆(越南)以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巴厘、婆罗洲、苏门答腊等地的印度化王国大都曾以《摩奴法典》为蓝本颁布过法律。

(P23)5、《梭伦法律》公元前594年,是重大的转折点,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和法律的基础。

(P25)6、《梭伦法律》主要内容:(P27)(1)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

(2)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将雅典公民按财产多寡分为富农、骑士、中农、贫民4个等级,全都有参加公民大会的权利。

(3)设立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

(4)在经济方面,鼓励富裕阶级以其财产投入工商业,从而使无地的人们获得就业的机会;限制谷物输出,鼓励橄榄油出口,从而推动了小农发展集约经营的园圃农业,并使雅典迅速地从一个农业区域发展为工商业区域,这为日后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第一大工商业城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7、罗马法:(P37)(1)《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2)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3)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它适用于罗马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

市民法和万民法是罗马法的组成部分。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古埃及和两河流域法制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古埃及和两河流域法制

④免责规定:不可抗力 ⑤建筑合同 :严格责任 5.婚姻、家庭和继承: ①婚约,已婚女贞节; ②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责任; ③诸男平等继承 6.简单的刑事司法: ①犯罪与侵权不分, ②民事纠纷处理刑事化, ③司法与行政不分

(四)《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意义
1.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成就 2.开创了成文法典石刻公布的先例 3.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民事、经济关系的早期 典范 4.提出了若干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 ①私有财产无限追索 ②抵押、质押 ③故意与非故意、不慎和怠慢
1.结构体系比较完整 序言+正文+结语 2.神权观念的立法思想

3.基本上属于司法判例汇编 4.保留了若干原始习俗及残余:同态复仇、血亲复 仇、神明裁判

(三)法典主要内容
1.对君主制度的确立和保护 2.确立了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3.规定了财产制度 4.发达的契约 ①契约生效条件:书面、合意 ②所有权无限追索和善意占有 ③借贷契约废除债务终身奴役制:三年债务奴役期
二、后埃及时代的法制
1.土地流转 ①欠款付清协议 ②交易土地不得有瑕疵 ③实际占有为交易标志 ④官方过户手续



2.债务流转
①免除高利贷债务②禁止人身债务
三、古埃及法特点及历史地位


1.特点
①典型神权法:阿蒙霍特普四世宗教改革 ②浓厚专制色彩 ③较为发达的契约和财产立法




2.历史地位
①是早期东方民事经济立法的典范:抵押、 担保、遗嘱 ②对西亚、北非的影响:上帝原型、《圣经旧约》 ③对希腊的影响:废除债务奴隶,集体主义观念
第二节 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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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2、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查士丁尼新律》原稿4、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9、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宪法委员会)10、宣布联邦享有“默示权力”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是(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12、古希腊伯里克利立法规定,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执政官和其他等级行政官职均产生于(竞选)1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14、日耳曼法的特征不包括(属地主义)1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1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 罗斯真理)1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1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 )19、《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邦联制)20、领导日本起草旧民法的法学家是(保阿索那特 )2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22.《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23.古印度的“非再生人”是指(首陀罗)24.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同姓婚)25.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选举产生)26. 14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27.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28.最早的蛮族法典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29.教会法规定一律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罪是(信奉异教)30.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31.1582年将历代教令集汇编成《教会法大全》的是(哥列高利十三世)32.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33.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商人们发展出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时间是在( 16世纪)34.公元10世纪,海商法庭依据商事和海商习惯做出判决,形成的判例汇编是(《阿玛尔菲法典》)35.伊斯兰法基本渊源中包含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的是(圣训) 36.主张法典化,从而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学派别是(功利主义法学派)37.1875年生效的对英国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了划时代改革的是(《司法法》)38.英国最终完成对封建土地法的资本主义改造的时间是( 1925年)39.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英国)40.最高成就的美国法律是(《社会保障法》)43.古代雅典伯里克利在促进民主制方面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实行公职津贴制度)44.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是(.狄奥多西法典)45.借贷契约在罗马债权法中属于(要物契约)46.西欧大陆法律最分散的时期是(公元9—11世纪)47.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48.被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的君主是(爱德华一世)49.《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编纂于(巴塞罗那)50.马克思所说的英国“血腥立法”,主要惩治(流浪者)51.按天主教教阶制,教皇的产生方式是(大主教选举)52.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53.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4.编纂《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的国家是(西哥特王国)5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5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57.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1875年司法条例)58.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59.近代第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刑法典产生于(1808年)60.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是(德国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表述方法为( 序言、正文、结语)2、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颁布促进经济发展条例)3、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著名的城市宪章主要有(《斯拜尔特权宪章》、《马因斯宪章》、《伦敦城市宪章》)4、下列法律中,属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有(《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塔芙脱——哈特莱法》、《诺里斯——拉瓜迪亚法》、《罗伯逊——帕特曼法》)5、1994年《法国刑法典》对法人犯罪规定的一系列刑罚有(罚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监禁、禁止公开募集资金)6.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主要有(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判例)7.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教分离)8. 美国联邦反垄断立法主要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谢尔曼法)9.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渊源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三、名词解释1.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大学外国法制史部分资料汇编

大学外国法制史部分资料汇编

外国法制史部分资料整理1.《乌尔那姆法典》是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P7《汉谟拉比法典》的地位:是两河流域法典中最为著名的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比较完整的古代法典。

它的颁布标志着两河流域法的发展达到顶峰。

3.P16《摩奴法典》最基本的法律制度:种姓制度(四种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舌、首陀罗)和地位(古印度法的代表法)4.P22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主要表现:(1)实行直接民主制,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

(2)初步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

(3)所有公职人员均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上的特权。

(4)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

5.P27《十二表法》地位(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十二表法》标志着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

)和特点:(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2)程序繁琐,形式主义严重。

(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4)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保护私有财产权。

(5)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和对于贵族司法专横的限制。

(6)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的遗迹。

6.P28市民法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案件,又称“内事最高裁判官”;万民法处理外邦人和罗马人之间、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又称“外事最高裁判官”7.P31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民法总论》(《法学阶梯》,法国民法典蓝本)《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纂》,德国民法典蓝本)《查士丁尼新律》(统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反映了罗马全盛时期罗马法学的全貌,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8.P32罗马法的分类(法律调整对象不同公法和私法;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不同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长官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法保护为内容所做的分类人法、物法和诉讼法)9.P45罗马法的历史地位: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地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方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和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司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正面、背面全图
统治合法性的 宣告
石柱上部雕刻中 站立者为汉穆拉 比;座中为太阳、 光明及审判之神 沙马什;前者从 后者手中接受象 征统治权的权杖。
序 言 ……我,汉穆拉比,虔诚敬神的君主,为使正义在国中出
现,消灭邪恶,使强不凌弱,使我象太阳一样升起在民众 之上,给国家带来光明,安努和恩利勒为了人民的幸福, 呼唤了我的名字。 我是汉穆拉比,恩利勒选中的牧人,堆积起丰盛财富的人, 为天地的纽带,尼普尔城,把一切都作得尽善尽美的 人,…… 苏穆拉伊勒的后代,辛穆巴利特的强大的继承人,不朽的 王胄,强大的王,巴比伦的太阳,光照苏美尔人与阿卡德 人,使四方臣服统一的王,伊什塔尔锺爱的是我。 当马尔都克命令我治理人民,使国家走上正轨之时,我使 全国都讲公道和正义,我改善了人民的生活。 结 语 我是汉穆拉比,高贵的王。恩利勒把百姓送给我,马尔都 克把他们的统治权交给了我。我不疏忽怠惰。我为他们找 到了乐土。我解决了困难。我给他们带来了光明。
2、它独立于宗教之外,有效调整古东方奴 隶制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后世立法具 有重大影响;
3、它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不仅影响了 古代西南亚诸国的法律制度,而且通过希 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
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覆盖了法的基本
领域; 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条文中没有宗教、道德规范,而是实在的
有关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而且法律调整 方法也基本上是世俗化的。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 制定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是: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外国法制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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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楔形文字的是(B.苏美尔人)A.阿卡德人B.苏美尔人C.阿摩利特人D.亚述人2.对楔形文字法的发现和认识始于20世纪初成功解读的出土石刻和(C.泥版文书) A.木刻B.铜器C.泥版文书D.纸草文书3.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A.族内婚)A.族内婚B.族外婚C.同辈婚D.同姓婚4.古印度的继承法规定,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其他诸子的生活依赖于(D.长子) A.母亲B.家族C.宗族D.长子5.经考古发现,公元前15世纪,古希腊法的萌芽始于刻在泥版上的(A.迈锡尼法) A.迈锡尼法B.克里特法C.提秀斯法D.阿提卡法6.古代雅典刑事法律制度中,最严重的犯罪是(D.国事罪)A.诽谤罪B.杀人罪C.虐待罪D.国事罪7.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是(B.《十二表法》)A.《法学阶梯》B.《十二表法》C.《学说汇纂》D.《引证法》8.罗马国家出现的最早的所有权形式是(C.市民法所有权)A.最高裁判官所有权B.外省土地所有权C.市民法所有权D.外来人土地所有权9.蛮族法典中,在当时有很大权威性,并有着广泛影响的是(B.《撒利克法典》) A.《尤列克法典》B.《撒利克法典》C.《伦巴德法典》D.《里普利安法典》10.日耳曼法为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债务履行经常使用的方法是(C.扣押人身) A.宣誓B.决斗C.扣押人身D.扣押财产11.教会法规定一律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罪是(D.信奉异教)A.强奸B.杀人C.破坏家庭D.信奉异教12.13世纪下半叶,教会法学家援用了“利息”一词来表示贷款人可以索要的合法利益,该词来源于(A.罗马法)A.罗马法B.日耳曼法C.希腊法D.伊斯兰法13.中世纪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是(B.城市习惯法)A.城市判例B.城市习惯法C.城市立法D.城市特许状14.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是(C.城市自治权)A.城市市民权B.城市工商管理C.城市自治权D.城市行政管理15.伊斯兰法中,以服兵役为条件的土地占有形式是(D.伊克特)A.米克尔B.瓦克夫C.圣地D.伊克特16.很多学者认为,英国法的真正历史始于(A.诺曼征服)A.诺曼征服B.盎格鲁时代C.罗马征服D.撒克逊时代17.现代英国法律发展中确立了“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原则的是(B.高树案) A.玛利瓦禁令B.高树案C.安东·皮勒命令D.玛丽案18.开创了北美殖民地制定公约的先例,并与弗吉尼亚议会一道被称为美国立宪政治两大奠基石的是(C.《五月花号公约》)A.《政治权宣言》B.《公民权宣言》C.《五月花号公约》D.《普利茅斯公约》19.直接规定了“叛国罪”的构成要件和审判程序的美国法律是(D.联邦宪法)A.普通法B.州宪法C.衡平法20.13世纪法国出现的私人编纂的习惯法汇编是(A.诺曼底大习惯法)A.诺曼底大习惯法B.奥尔良习惯汇编C.巴黎习惯汇编D.布列塔尼习惯汇编21.赋予宪法委员会以违宪审查职能的法国宪法是(C.1958年宪法)A.1946年宪法B.1875年宪法C.1958年宪法D.1848年宪法22.1532年,德意志帝国国会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D.刑事和刑事诉讼法典) A.习惯法典B.民事和民事诉讼法典C.王室法典D.刑事和刑事诉讼法典23.德国以温德海得为代表的“潘德克顿”法学派形成的基础是罗马法的(A.《学说汇纂》) A.《学说汇纂》B.《法学阶梯》C.《优士丁尼法典》D.《优士丁尼新律》24.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中,较多地保留了日本传统和习俗的是(B.习惯)A.律令B.习惯C.御定书D.式目25.根据1947年颁布的日本《法院法》,日本的法院分为(D.五级)A.二级B.三级C.四级D.五级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lo分)26.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各城邦由习惯法时期进入成文法时期主要的立法有(ABCD)A.《德拉古立法》B.《梭伦立法》C.《阿提卡法典》D.《罗德岛海商法》E.《哥尔琴法典》27.在不列颠,先后颁布的蛮族法典有(ACD)A.《埃塞伯特法典》B.《撒利克法典》C.《伊尼法典》D.《裘特法典》E.《尤列克法典》28.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渊源有(ABD)A.城市宪章B.城市立法C.城市禁令D.行会章程E.行会规范29.现代法国民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限制和干预,出现的契约形式有(BDE) A.盖印契约B.强制契约C.社会契约D.定式契约E.集体契约30.根据德国《基本法》和1975年的《法院组织法》,德国联邦和州设立的法院有BCDE A.少年法院B.普通法院C.社会法院D.劳工法院E.财政法院试卷二1.《汉穆拉比法典》中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的部分是( A )A.结语B.正文C.序言D.附录2.《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得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的犯罪类型是(B )A.侵犯人身罪B.侵犯财产罪C.国事罪D.宗教罪3.被称为“石柱法”的古印度法律渊源是( C )A.法典B.三藏C.国王敕令D.僧侣释法4.古印度的“非再生人”是指( D )A.婆罗门B.刹帝利C.吠舍D.首陀罗5.根据考古发现,公元前20世纪古希腊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法者是( B )A.提秀斯B.米诺斯C.哥尔琴D.阿提卡6.在雅典的民主改革中,建立了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庭提起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 )A.阿菲埃尔特B.克里斯提尼C.伯里克利D.梭伦7.在民主改革中实行公职津贴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C )A.阿菲埃尔特B.克里斯提尼C.伯里克利D.梭伦8.最早的蛮族法典是( A )A.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B.法兰克王国的《里普利安法典》C.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D.勃艮第王国的《狄多巴德法典》9.日耳曼法的特征不包括( C )A.团体本位B.注重形式C.属地主义D.世俗性10.13世纪,由教皇编纂的、被称为《官刊教令集》的是( D )A.《卜尼法八世教令集》B.《克雷门五世教令集》C.《格拉蒂安教令集》D.《哥列高利九世教令集》11.根据教会法的规定,在一般教区内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并对教皇宣誓效忠的神职人员是( A )A.主教B.神甫C.修士D.修女12.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 B )A.西班牙B.意大利C.英国D.法国13.商人们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发展出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时间是在( D )A.11世纪B.12世纪C.15世纪D.16世纪14.统一了阿拉伯国家的第一位政治领袖是( C )A.哈里发B.奥斯曼C.穆罕默德D.阿巴斯15.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定,遗嘱继承所能处分的财产仅占全部财产的( B )A.1/2B.1/3C.1/4D.1/516.对英国普通法的系统化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法学家及其着作是( B )A.科克的《英国法总论》B.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C.科克的《英国法释义》D.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总论》17.在现代英国有一种广泛采用的刑罚,除谋杀罪等极少数严重犯罪外,几乎所有犯罪都可适用,且既可作为独立刑亦可作为附加刑。

外国法制史 (39)

外国法制史 (39)

普通法的形成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
一、英美法系简介
01
PART
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
英国法系海洋法系
判例法系
二、普通法的基础: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
02
PART
肯特王国的《埃塞尔伯特法典》
威塞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
和《克奴特法典》
法律制度方面
司法方面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司法判决被称为“宣示法律”
三、普通法的形成
03
PART
1086年英国土地调查结果被称为《末日审判书》
加强王权方面
建立国王的普通参谋机构:御前议会设立国王代理管理机构:首席政法官
御前议会内部设立
财政税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王座法院
反抗王室法官
在地方的神明
裁判
判决依据地
方习俗和类
似案件
开创英国遵循
先例判决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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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汉穆拉比法典》是其典型代表。

楔形文字法的发展:《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颁布于公元前18世纪是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

序言里宣布汉穆拉比是神的代理人;正文可划分为法院,财产和婚姻等几部分;《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古代印度法律——(前1000-700)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吠陀经、法经和法典。

佛教法的渊源: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国王敕令。

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

《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奴隶制时期出现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职掌神权,主持祭祀)、刹帝利(担任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吠舍(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首陀罗(被征服者、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

后来在首陀罗和吠舍中间又派生许多亚种姓和杂种姓,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的宗教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再生人与非再生人(首陀罗不得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和影响?古希腊法律——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

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

(前594)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

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

(前509)“贝壳放逐法”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

(前462)“不法申诉制度”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

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

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

古罗马法——(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包括七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

王政时期1、共和国时期1-5、帝国时期1-7.古罗马的两大学派(普罗库路士、沙比努士)五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毛特思丁)《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罗马法的分类: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罗马法的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罗马法》中的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人格减等”家族权中的“自权人”、“他权人”罗马法中罗马市民、拉丁人、外国人、奴隶的法律地位。

《罗马法》中法人的产生和分类(社团、财团)。

团体成立的条件:①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②财团须拥有一定财产;③经批准手续。

《罗马法》上的婚姻:①有夫权婚姻(正式婚姻);②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罗马法》中的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物(锐斯)的概念和分类(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分类(对物权和对人权〈物权和债权〉、自物权和他物权)、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罗马法学家总结出所有权的三个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所有权的内容和形式:市民法所有权、裁判官法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统一无限制所有权。

《罗马法》中继承原则的发展:概括继承——有限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查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的顺序:①直系卑亲属;(有夫权婚姻中的配偶地位与子女同)②直系尊亲属及亲兄弟姐妹;③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④其他旁系血亲;⑤配偶。

(此指无夫权婚姻中的配偶)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查士丁尼法典》①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②债的标的是给付;③债受法律保护。

债的发生原因:①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发生债的关系②由于不法行为(私犯)发生债的关系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分类:①要物;②口头;③文书;④合意契约。

罗马法中的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等。

《法学阶梯》规定的私犯种类:①窃盗;②强盗;③对物私犯;④对人私犯。

准私犯的分类:①②③④罗马法学家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罗马法中私诉的形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的影响:近代西方法律的三大渊源: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其性质是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

宣法者、“蛮族法典”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

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①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②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不同:日耳曼法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并存:①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②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农奴份地日耳曼法中的动产及动产所有权: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①公开为意思表示;②象征***付。

日耳曼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

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日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

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后果:血亲复仇——〉赎罪金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

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法兰西王国法——在西欧的典型性(它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上都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9-13世纪法律特点: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

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⒉王室立法的加强;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

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封建等级制:公爵、伯爵、大主教——》男爵、从伯爵、子爵——》骑士封建割据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土地所有权、这一时期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自主地、封地、恩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未满30/25已满30/25尊敬请求制度,家庭方面实行家长制,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刑法(12世纪禁止直接复仇只能支付赎罪金,14世纪中叶明确不使用赎罪金应经审判处刑)审判制度:①法院组织: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城市法院。

②诉讼程序:控诉式向纠问式转化③证据:书面和口头的证言(通过宣誓)、被告人口供、司法决斗(13世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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