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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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租赁雇佣三者的区别

承揽租赁雇佣三者的区别

承揽租赁雇佣三者的区别在商业活动中,承揽、租赁和雇佣是常见的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商务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很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别探讨承揽、租赁和雇佣三者之间的区别。

承揽承揽是指一方承诺完成某项工作或项目,并以此获得报酬。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通常是独立的个体或机构,具有完成特定工作的技能和能力。

承揽合同通常包括项目的具体要求、完成时间、报酬等内容。

承揽方在完成工作后可以向委托方提供发票和相关的服务证明。

租赁租赁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使用权,并以此获得租金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方通常提供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给承租方使用,如房屋、汽车、设备等。

租赁合同通常包括租赁物品的使用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方在合同期限内享有使用物品的权利,而承租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雇佣雇佣是指雇主雇佣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并支付工资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雇佣合同中,雇主通常规定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

雇佣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而雇主需要按照合同支付工资。

三者区别在承揽、租赁和雇佣三者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双方的关系和责任。

承揽是独立的工作关系,承揽方具有独立承担责任和管理工作的能力;租赁是提供使用权的关系,租赁方享有物品的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雇佣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雇主需要支付工资并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因此,在选择合同形式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

总结承揽、租赁和雇佣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形式,每种合同形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通过了解承揽、租赁和雇佣三者之间的区别,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确保商务关系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承揽、租赁和雇佣三者之间的区别。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篇1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它们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以最近发生的一宗案例为例,我们来深入探讨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

案例背景:某公司与一位技术工程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该工程师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公司突然解除了与该工程师的合同,并拒绝支付其工资。

在这一案例中,原告工程师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和相关赔偿金。

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关于劳动关系性质的争议,即该合同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享有指导、监督和管理权。

雇佣合同的特点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是指独立个体或组织为实现特定目标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特定工作的内容和报酬,但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义务,而委托人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的特点是承揽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完成特定的工作,双方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有约定,但承揽人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该合同的性质:1. 独立性和自主性: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的指导和管理权,而承揽合同中委托人不能对承揽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指导。

在该案例中,公司是否有权对工程师进行指导和监督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点之一。

2. 劳动力和劳务提供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

在该案例中,工程师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为公司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还是仅仅是为公司提供特定的劳务需进一步审查。

3. 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一般是按照时薪或月薪等固定方式支付,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或者质量来支付。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双⽅当事⼈基于完成⼀定⼯作未内容产⽣的法律关系。

那么,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它们有以下区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定的⼯作并交付⼯作成果,定作⼈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在定作⼈与承揽⼈之间所产⽣的法律关系。

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作中也具有相对的⼯作⾃主性和独⽴性,有的定作⼈也会对承揽⼈的⼯作作出具体的指⽰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

区分⼆者,可以从以下⼏个⽅⾯分析:⑴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配从属关系。

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作安排没有⾃主权,雇主可以随时⼲预雇员的⼯作。

⽽承揽关系中,定作⼈与承揽⼈地位平等,承揽⼈的劳动是⼀种独⽴劳动,承揽⼈对如何安排⼯作有⾃主权,定作⼈⽆权⼲预。

⑵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雇佣关系中,⼀般是由雇主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承揽关系中,定作⼈仅要求承揽⼈提供⼀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还是以完成⼀次性⼯作成果为⽬的。

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承揽关系中则是以⼀次性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作成果的⼿段。

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资⼀般是计时⼯资,定期给付。

⽽承揽关系中,承揽⼈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次性给付。

总之,如当事⼈之间存在控制、⽀配从属关系,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系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没有身份上的约束。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仅在订作或者选任、指示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意义在于律师实务中存在一些边际案件,不易区分。

为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应深入探讨两者的不同,对二者进行区分应综合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四、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五、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性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这些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在学理称为“控制标准”,第二、三、四这3个标准称为“契约形态标准”,第五个标准称为“组织标准”。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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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收取工作报酬;定作人给付报酬,收取工作成果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用人(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分: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工作时间、地点、程序等方面需按雇主的安排,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承揽人在其工作范围内有独立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工作。

工作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

一般来说,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大都是简单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仅是其提供劳务的对价。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且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报酬比较雇员要高。

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独立完成工作,也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他人完成。

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

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期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在亏损的风险。

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

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亏损的风险。

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雇员之工资是计时计日计月工资;承揽人之报酬是计件报酬。

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而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和一次性给付报酬为结算原则。

风险责任承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主承担风险责任;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风险责任,除非是定作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夏雨#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摘要)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有着不一样的法律定义和特征*但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二者之间往往容易发生混淆+本文根据对金桥花园一案的分析*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和甄别方式作一浅析+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劳动,损失赔偿中图分类号)-.%/0$文献标识码)1文章编号)&$2/3%245#%’’$(’&3’’/’3’/一6问题提出案情)原告骆玉芳6刘金凤6刘兴清6贾三玉诉被告张开福6李玉芝一案)被告方有一空调因搬新房需要从旧房转移至新房重新安装*故通过原购买空调的商家找安装人员*该商家介绍张晓彬为被告安装空调+张晓彬在主动与被告联系并谈好价钱为2’元后*就自己联系无安装空调上岗证的#原告骆玉芳之夫6刘金凤之父6刘兴清6贾三玉之子(刘宗明*然后二人自带工具和其他装备于%’’7年&&月&%号一起前往被告家+该二人一起将被告&04匹的奥克斯空调从原住房移安到金桥花园$栋5楼%5号住房内+张晓彬和刘宗明在先安好空调内机后*在安装外机的过程中*刘宗明拴好自带的安全绳下到外阳台安装外机时*安全绳的另一头未予固定*而由张晓彬用手拉住*张晓彬又将空调用绳向下放时*因绳子断裂*在混乱中致刘宗明与空调机一起从5楼坠落地上*至刘宗明当场死亡+事故后数日*张晓彬逃脱刘宗明家人的看管*潜逃至今*不知下落+裁判要点)%’’4年&月2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游仙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死者刘宗明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劳动服务关系+死者刘宗明是在为被告移安空调机劳动过程中不慎从5楼坠落地上而死亡*作为被告与死者之间形成的雇佣劳动服务关系*被告既是雇主又是受益人应依法对被雇佣人的人身安全承担民事责任*而死者刘宗明忽视安全*在从事高空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未将保险绳的另一头固定*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作为被告对雇请的空调机安装人员在从事高空作业前没有审查其是否有上岗证和是否受买空调机单位的指派接受安装空调*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判定被告承担7’8的民事责任*共计赔偿原告所请求的金额的7’8即/’5&’元人民币+争执焦点)死者与被告之间成立的到底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9因为不同性质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完全不同+二6雇佣合同的界定#一(雇佣合同的概念及相关国家规定雇佣合同英文称之为:;<=>?;:?@A B<C?B*即罗马法典的佣工契约*传统上称为雇主和雇工的合同*现在称之为雇佣合同+雇佣合同*虽然在审判实践中*雇佣合同纠纷已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6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但其它大陆法系一般对雇佣合同都有明确规定*例如D法国民法典E*D德国民法典E*D中华民国民法典E#现台湾地区(+另外*英美法系的其它的成文法对雇佣合同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实际上*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D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E中*曾专设雇佣合同一章*但是在最后通过的D合同法E中却删掉这一章+对此*梁慧星先生曾做出这样的评论)F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佣合同一章被删掉*是最令人惋惜的G+现在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又再对雇佣合同专门设一章*该草案合同编第&4章第/’&条规定)F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G #二(雇佣合同的特征根据各国关于雇佣合同的不同定义和我国司法实务所根据的法理来看*雇佣合同所具有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6主体的特殊性和从属性+雇佣合同的主体除了法人6社会团体外*主要是自然人*且雇主和雇员之间是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彼此不是独立的+%6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雇佣合同调整的是非职业化的劳动关系+/6合同规定的自主性+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具有较大的自主协商的余地#除非雇佣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的解除$支付工资的形式等%&$合同形式的随意性%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雇佣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雇工的生产$劳动条件是由雇主提供的#并由雇主安排#指挥主导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因而实行无过错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工的民事权益#能得到及时的救济%但现实生活中#雇佣合同易与承揽合同等发生混淆%但确定一个雇佣合同的主要标准是(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雇佣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成的雇佣合同#则看是否事实上存在雇佣关系%最关键的是看雇主是否指挥和控制雇员的行为%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雇主享有对雇员发号施令的权力#并且这种命令和指导是关于这些雇员如何完成其职务活动的方法或指导的话#则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英美法系对此的界定标准较为具体和综合#包括(报酬的给付是以工作时间还是以工作效果为标准#工作时间$地点$进度是否由劳务提供者自己制定)工作的工具$设备由谁提供#发放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主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该认定方式也被中国法律界作为在大多数司法实践中界定雇佣合同的标准%通过以上关于雇佣合同的法律定义#法律特征及界定方式的表述看#金桥花园案中的移装空调根本不属于雇佣合同#因为(*$死者所提供的劳务并不是按时计件的#而是以交付把空调安装好这一劳动成果的%+$被告方对死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即被告方对死者的劳动过程中既无指导和控制之实#也不提供劳动所需的工具%,$被告方和死者商定的报酬给付方式是一次性给付#而不是按时给付%因而综合以上的因素#金桥花园案中空调移机完全不属于雇佣合同的范围%三$承揽合同的界定-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相关国家规定承揽合同是较为古老的合同种类#出现于手工业发达的中世纪#罗马法将承揽关系纳入租赁合同范畴中%依罗马法的分类#租赁分为物的租赁$劳务租赁$工作物租赁%前二者分别为现代法意义上的财产租赁和雇佣合同#而工作物租赁是指承揽人应制作人要求从事工作#完成指定工作成果的合同%/法国民法典0就沿用了罗马法的体例#将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在租赁契约之中#该法*1**条就规定#为完成一定工程的合同为租赁%直至/德国民法典0#承揽才脱离租赁#成为典型合同%/德国民法典0第2,*条规定(-*.根承揽合同#承揽人负有完成所许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负有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义务%-+.承揽契约的标的#得为制作或变更的物体或另一件通过劳动或劳务给付而产生的成果#后来的/意大利民法典0*2’’条规定(承揽是指一方以必要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其经营风险#交付成果或提供服务从而获得金钱对价的契约%-二.承揽合同的特征我国的/合同法0就借鉴了大陆法系关于承揽合同的惯例规定#并承袭了原来立法和理论模式#设计了承揽合同的规则%承揽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承揽人通过其劳动完成的工作成果#即定作人最后获得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劳动成果#而非承揽人工作的过程和劳务本身#这是与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承揽人应行自承担风险损失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技术$设备$能力等等配合条件和承揽人能够完成的工作来选择承揽人#定作人注重的是承揽人工作条件和技能#而非一般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定作人所最终需要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应承担取得该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定作人对标的往往具有特定的要求#承揽人必须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这决定了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上具有特殊性的工作成果%此外#承揽合同还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四$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方式从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法律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给付劳务的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给付劳动者#侧重于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以给付劳务为手段#取得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为目的%+$选择相对方的条件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雇员则是以劳动报酬为选择标准%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择承揽方是根据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作为选择标准%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并获得预期利益来订立合同%,$双方地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相对于雇主处于被指挥$被掌控的从属地位#受雇人的一切活动须以雇主的同意和指示为准%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相对于定作人处于独立的平等地位#承揽人对工作安排享有完全自主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报酬给付方式与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一经确定#则以时间的延续而获得#在单位时间内的报酬是相对稳定的#不会有亏损危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承揽的技能$生产规模或原材料价格等多面因素确定#其报酬是以完成的成果为标准#一次性给付%’$风险承担式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是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导致的损失#均由雇主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根本不涉及定作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一书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是否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性质的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当事人指定工作物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连续性提供劳动#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还是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是直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雇佣合同#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根据此判断标准#在金桥花园案中被告与死者刘宗明等二人协商达成口头劳动协议后#即站在一旁根本未参与空调的安装#而原告二人利用自带的工具#拆除空调并转运至金桥花园#再行安装#不受被告的控制和支配$且双方约定空调安装完毕后#被告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人劳动报酬/0元#这是一次性劳动#且该劳动并非被告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0条规定’1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此被告方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五)结语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对金桥花园案的判决与法无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有错误$鉴于现在社会对农村劳动力的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和缺失#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手段的欠缺#法院可以在死者家属和被告之间进行调解#出于道义和社会公平的角度让被告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但是该补偿并不是建立在违法或违约的基础之上的$参考文献’3(4江平主编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364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7758(709(7(53+4魏振瀛主编5民法364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00+年版#8-7-9-7.53,4黄越钦5劳动法新论364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0,年版#8(,,53-4寇志新5民法学3645陕西人民出版社#(77:年版# 8:,,5收稿日期’+00.9(+90/作者简介’夏雨;(7/09<#男#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00-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工程师$组织变革==现代组织发展的推动力张媛(#夏颖+;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000<摘要’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组织面临着一种复杂)动态的多变性$一个组织要想更好地发展和壮大自己#就需要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目标)结构形式#以获得生存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组织变革是组织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永恒主题#只有随着外界环境不断进行变革的组织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变革和变革管理#实现真正意义的变革$为此#笔者通过对组织变革理论的阐述#分析了影响组织变革的因素)以及组织变革的动力和阻力#最后提出了当代组织变革的发展趋势$关键词’组织*变革*趋势中图分类号’?+/75+(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9+/.:;+00><0(900,+90,一)组织变革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科技信息技术的飞!"。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简述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

简述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

简述包工过程中的责任风险控制——巧用承揽合同,规避法律风险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装修房子、请人打扫卫生(家政服务)、搬家等许多与劳动相关的事务,一般我们会交给有工作经验或者专门从事这类服务的人去完成,而交给别人完成的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包给别人做,简称包工,法律上属于承揽关系;另一种是雇人做,简称雇工或者请工,法律上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对于哪一类业务接受服务者与提供服务者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直接划分或界定,这就导致发生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未签书面合同,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难以确定。

尽管理论上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分,但实践中二者界限较为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发包人(接受服务者)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外包属于承揽关系(包工),法官多半会以劳务关系(请工)裁决接受服务者承担大部分责任,以体现所谓“保护弱者”、“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等原则。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接受服务者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究竟有何种不同呢?《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经济合同法》,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了《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其中将劳务合同纳入了承揽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在当时,劳务关系就属于承揽关系。

《合同法》出台后,才逐步将二者区别开来,承揽合同的外延不断缩小。

目前理论上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劳务提供者向劳务接受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务接受者依约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通俗的说,劳务关系是请人干活,劳动者以劳务换报酬;而承揽关系则是把活包给别人干,劳动者是以劳动成果换报酬。

因此,对一般人而言,二者区别并不大。

但这区别不大的两种关系,接受服务者的法律责任差别却极大。

就承揽关系而言,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接受服务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为了准确区分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区分二者一些参考标准: 1、从合同标的角度考虑。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为了准确区分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区分二者一些参考标准:1、从合同标的角度考虑。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劳务为目的,受雇人向雇佣人交付的是劳动力。

如果雇佣人已经劳务,但未完成定作人所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已经劳务,即使未能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人报酬。

如本案甲与乙之间,乙如果不能将建筑材料按指定地点搬运完毕,就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而乙某与蒋某五人的关系,则是不伦蒋某五人是否将建筑材料搬运完成,乙某均需支付蒋某等五人劳动报酬。

2、从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系角度考虑。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

在承揽合同中,尽管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但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要求与雇佣人对受雇人的要求具有本质区别。

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工作成果的要求上,一般不计较实现工作成果的手段。

而雇佣人即使对受雇人采取目标控制的管理方式,依然要对受雇人的工作过程加以管理。

例如,本案中甲对乙无管理支配权,乙仅需完成合同任务,交付劳动成果,甲即应支付报酬,而乙与蒋某等五人之间则不同,蒋某等受雇于乙,须服从乙的指挥和安排,按其要求完成任务。

3、参考报酬的给付形式。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收工时付 给孙某 等人 报酬 5 。后孙某不慎从二楼 上摔下来 , O元 花去医疗 费等费用 5万多元。该案中赵某和其施工 队的工人 是 何种法律关 系? 赵某 和钱 某 、 某和孙某 又是何种 法律关 系? 钱 孙
由于它们不属于《 劳动法 》 2 第 条规定的 “ 用人单位”的范围,
因此 , 他们 的用 工行 为只能形成雇佣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险等方面做 了强制性规定 , 体现 了国家意志 , 劳动关 系兼具 国 故 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 而在雇用关 系中, 只要雇 主与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 系是极易混淆 的两个 概念。理论界一般 认为 ,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 关系发展而来 , 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 的
关系 ;雇佣关 系与劳动关 系二者规范 的对象均为劳务 的给付和
工作人员 的支配权 ,工作人员都是 为雇主或用人单位 的利益而
工作 , 但两者也有 区别 。
1 用工 主体不 同。在这两类法律关系中 ,提供劳 务的一方 .
18 经 法院在 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 时, 首先考虑适用劳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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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某城郊的一个建筑包工头 ,其既无施工 资质 又未经
工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 如此 , 即便 赵某常能接 到承 建当地农 民
私人住宅 的工程。 赵某 的施 工队由十几名相对稳定的工人组成 , 这些工人按月领取 工资 。 赵某在承建 某处 私人住宅工程 时 ( 包工
劳动法》第 2 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一方即用人单 位, 包括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 家机关 、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而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6 条 第 3 规定,上述用人单位即使 “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备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吴某是杂工,经常在村里的工厂帮忙修水电、拆装空调、装窗户玻璃等。

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也经常让他帮忙修水管等杂工,修完一般给两三百一次。

一天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打电话问其是否帮拆几台旧空调下来,他说可以,并背上工具包前来查看。

吴某在拆除二楼空调时,由于没有预先绑定空调挂机就松螺丝,导致挂机掉下,将塑料棚砸开一个洞,吴某连空调挂机摔在一楼,后来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就医花去医疗费八万元,经鉴定吴某伤残七级。

因吴某要求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50多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吴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此案产生两种争议:1、认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公司应全部赔偿吴某各项损失。

2、认为双方属于承揽关系,公司仅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免费法律咨询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委托江律师代理诉讼,江律师了解案情后,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就原告吴某诉被告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恳请法庭采纳并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本案的案由应当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不属于劳务关系,而属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有两个,A、双方首先必须是劳务关系。

B、是个人之间。

本案原告与被告是个人与公司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而且被告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并非雇佣或者劳务关系。

所以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三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

三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

三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案例1谷某家中房屋需要装修,便找到谢某。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谢某对谷某的房屋进行粉刷,由谷某提供材料,按每平方7元的价格计付报酬给原告。

不幸的是,谢某在粉刷墙壁时,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他从架子上摔下来了。

到医院检查后,谢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1、此案中双方是什么关系?法院认为,刷墙属家庭装修,而刷墙工作一般需要刷墙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由刷墙人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独立完成工作,业主一般只关心刷墙的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谷某、谢某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2、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例证明算?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谢某)承担,定作人(谷某)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由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

此案中,谢某在粉刷被告房屋时受伤,其关键点在于木架断裂。

具体到本案实际案情中,木架系谷某提供给谢某使用,而木架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谷某对谢某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而谢某作为具有一点专业技能的装修工人,在利用该木架工作前理应进行仔细查看,以备不测。

而正是谢某忽略了安全注意事项,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谢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定双方对谢某受伤的后果应当由谢某负主要责任,谷某负次要责任。

结合具体案情,由谢某承担本案损失的60%,谷某承担本案损失的40%。

案例2刘某在自家开办了一小型菜刀加工作坊,没有办理工商登记。

自2006年起,刘某雇请胡某某为其加工打磨菜刀,按件计算工资。

2012年9月3日,胡某某操作打磨机打磨菜刀时,砂轮突然爆裂,砂轮碎片致胡某某左股骨、左拇指、左膝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赔偿医药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220081元。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承诺为另一方(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或完成一项工作,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是指一方(雇主)聘请另一方(雇员)为其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合同。

二、当事人身份1.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承揽人和委托人,即服务提供者和服务需求者。

2. 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为雇主和雇员,即雇主提供工作机会,雇员接受雇佣关系。

三、权利和义务1.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责任,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 雇佣合同中,雇主负有提供工作机会和支付工资的责任,雇员负有按时履行工作职责的义务。

四、工作内容1. 承揽合同通常涉及特定的项目或任务,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

2. 雇佣合同通常涉及雇主提供的一般工作职责,雇员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五、报酬和工资1. 承揽合同中,报酬通常是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或质量来决定的,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 雇佣合同中,工资通常是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如月薪)支付的,根据雇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职责来确定。

六、工作时间和地点1. 承揽合同中,工作时间和地点通常由承揽人自行决定,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灵活安排。

2. 雇佣合同中,工作时间和地点通常由雇主指定,雇员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工作。

七、工作方式和独立性1.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通常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方式和决策权,可以自行决定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

2. 雇佣合同中,雇员通常需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执行工作,工作方式和决策权受到雇主的限制。

八、法律地位1.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通常是独立承担责任的自由职业者,法律地位相对独立。

2. 雇佣合同中,雇员通常是雇主的下属,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九、终止合同1. 承揽合同可以在工作完成后终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 雇佣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终止,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雇程序终止。

总结: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在当事人身份、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报酬和工资、工作时间和地点、工作方式和独立性、法律地位以及终止合同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工作期限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佣关系通常时间较长,为长期雇佣,但也有不定期、临时性雇佣。

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

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承揽合同通常具有短暂性和临时性。

4、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归责原则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两种关系的案例。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案例分析两种关系的特点和区别,以及如何在实际生活中进行区分和处理。

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指以承揽合同为依据,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领取委托报酬。

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雇主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

从法律角度来看,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性质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2.性质区分承揽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目的,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后取得报酬,双方在工作完成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而雇佣关系则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雇主的安排和要求从事劳动,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

3.法律责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对工作成果的质量和完成时间,委托人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作进行监督和验收的权利,本身不承担过多的责任。

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有更多的权力和责任,包括工资支付、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安排等。

二、承揽关系案例分析1.建筑工程承揽张先生是一名建筑承揽商,他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建筑承揽合同,承接了一栋多层住宅的建筑工程。

按照合同约定,张先生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工程,并且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领取相应的报酬。

在工程进行中,由于遇到了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工程延期了一段时间,并且在验收时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2.装修工程承揽李女士是一名装修承揽商,她与一户业主签订了家庭装修承揽合同,承接了他们的家庭装修工程。

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需要按照业主的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装修,并且在工程完成后领取报酬。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介绍承揽和雇佣的概念及区别二、案例分析: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案例的法律性质三、判断标准:确定承揽和雇佣的关键因素四、结论:总结承揽和雇佣的判断方法及意义正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承揽和雇佣这两种合同关系,然而很多人对这两种关系的界定并不清楚。

承揽和雇佣都是一种劳务关系,但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则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务关系,雇主支付工资,雇员提供劳务。

正确区分承揽和雇佣关系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分析1.搬货:某超市雇佣临时工进行货物搬运,按照超市的要求将货物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

此案例属于雇佣关系,因为超市支付工资,临时工提供劳务。

2.上下车:某物流公司承揽某企业的货物运输业务,负责将货物从发货地点运送到目的地。

此案例属于承揽关系,因为物流公司完成运输任务后将货物交付企业,企业支付报酬。

3.运沙:某建筑公司承揽某开发商的沙石运输业务,负责将沙石从沙场运送到建筑工地。

此案例属于承揽关系,因为建筑公司完成运输任务后将沙石交付开发商,开发商支付报酬。

三、判断标准判断承揽和雇佣关系的关键因素有以下几点:1.工作性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成果交付后与定作人的关系即告解除;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劳务通常是雇主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雇员在雇主的指挥下工作。

2.报酬支付方式:承揽关系中,报酬通常是一次性支付或按照工程进度支付;雇佣关系中,工资通常是按月支付。

3.劳动风险承担: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自行承担劳动风险;雇佣关系中,雇主需承担雇员的劳动风险。

四、结论正确区分承揽和雇佣关系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报酬支付方式和劳动风险承担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关系。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物流行业日益繁荣,随之而来的是搬货、上下车、运沙等业务。

这些业务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承揽还是雇佣,成为了不少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则相关案例,探讨这一问题。

一、案例背景及问题提出在某物流公司,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货物搬运合同。

根据合同,王某负责为公司搬运货物,包括上下车和运沙等业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资支付、工作强度等问题发生争议。

王某认为与李某构成雇佣关系,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而李某认为双方系承揽关系,无需承担雇佣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搬货、上下车、运沙行为的性质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承担瑕疵责任的合同。

雇佣合同则是指用人单位支付报酬,雇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合同。

在本案中,王某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公司提供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劳务,完成工作后交付成果。

这些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而非雇佣关系。

三、承揽与雇佣的区分1.合同性质: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为目的,雇佣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

2.工作自主性:承揽人具有一定的工作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完成工作;雇佣工人则需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风险承担:承揽人需承担工作瑕疵责任,雇佣工人则无需承担。

四、案例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而非雇佣关系。

因此,李某无需承担雇佣关系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雇佣关系的启示和防范措施1.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事后争议。

2.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工作范围、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应详细列明。

3.留存证据:双方应妥善保管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以防纠纷发生。

4.合规经营: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建立合规的雇佣关系,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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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A case study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employment contract a
nd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前言: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
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一般是独立经济
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本文档根据劳务合同内容要求
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
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案情:
根据李某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
其内容大致如下:“20xx年8月15日,大富豪酒店聘用李某在该店做临时工。

同年12月17日,李某在楼上往油罐里加油时,不慎从上滑下来,造成左股骨上殿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根据法律法规,李某属在工作时受伤,因此,区劳动保
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

”对此,酒店不服,认为李某是医七一商场维修服务人员的名义到本酒店承揽电器维修服务工作,本酒店从照顾关系出发,才同意让其到本酒店从事电器维修工作。

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不慎从油罐顶上滑下,造成重伤,应后
果自负,酒店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二、试比较20xx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第62题:
62.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

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

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

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价:上下两个案情看上去很有相似之处,只不过20xx
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第62题所述的这种情形属于承揽合
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某案的情况则恰恰相反。

由此可见司法考试的试题多来源于日常生活!下面我
们主要结合李某案来谈谈这其中的微妙之处。

三、对李某受伤案的分析:
1.如劳动保障局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雇
佣合同关系。

所谓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
的标的;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

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
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李某受伤案中,根据劳动保障局提供的李某自述,自己20xx年8月14日本来在外地玩,后来酒店老板来电话,请他回去接酒店电器维修的活,每月600元,试用期一个月发300元。

李某答应后就回去找酒店,到出事时已经为酒店干了3个月。

而且油罐里的废油也是老板自己买的,加油也是在老板的授意下进行的一项工作。

自己灌油时,酒店人员还帮他扶椅子。

综上,如果劳动保障局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雇佣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酒店也就得为李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如酒店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承揽合同
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
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本案中,酒店称“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李某在自述中也提到为酒店输油泵维修时使用的是自带工具、自行维修。

如果酒店的说法成立,李某加油的行为就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具有独立作业的特点,那么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规则,承揽人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失,须独自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李某就得自认倒霉了。

四、结论:结合本案,比较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从上面的材料我们不难看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
就在风险承担上。

在法庭上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而不主张承揽合同成立,才有可能获得意外伤害赔偿。

参考文献:
1、法律考试中心编,《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
导历年试题汇编及答案解析》(修订版),法律出版社
20xx年11月第一版
2、某区20xx年行政复议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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