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尊立律师
北京立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立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吉喆龚勇超胡新华【审理法官】郑吉喆龚勇超胡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景海艳;北京立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景海艳北京立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景海艳【当事人-公司】北京立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郭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郭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想郭丹【代理律所】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景海艳;北京立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禹刚;雷琳【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景海艳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2.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3.立根公司是否应支付景海艳2018年度绩效工资及年终奖。
景海艳向监察委实名举报,即使经调查不存在投诉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景海艳存在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发生严重争吵和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不宜仅以投诉内容不实认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立根公司亦未能就其主张的景海艳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其他情形举证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执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关联性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9日,第二被告(甲方)与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芜湖市建筑物出租给乙方该建筑物除包含甲方出售给原告等业主的商铺外,还包含甲方自持的商铺面积,租赁期限20年。
2005年8月31日,第二被告作为开发商于《大江晚报》刊登一则南瑞生活广场商铺广告,载明:南瑞生活广场商铺投资方案(所购商铺均价5000元/平方米,收益金450元/平方米/年起,从第6年起每三年递增3%);万达房产公司以企业实力提供更进一步的保障,在第6年和第15年设立两个回购期,开发商承诺按初始售价回购;国内超市连锁企业的龙头上海世纪联华超市与万达房产公司签署20年租约。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2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审理法官】刘艳屠育曹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徐某张某2【当事人-个人】徐某张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灯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灯廖曜中李永慧【代理律所】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从文本解释以及后续履行情况综合来看,一审法院采信张某2的主张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书证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徐某提交其与育龙社区工作人员周晓广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案涉房屋一直由徐某占有使用。
张某2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张某2提交照片三张,用于证明徐某于2003年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徐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称仅从照片上无法反映婚内出轨的情况,且二人离婚是因为两地分居、感情不和,并非婚内出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张某2与徐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为:“公房一套12街48门8号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一切权利,房主归女方,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对“其余财产”的理解。
对此,张某2认为应当包含本案诉争房屋以及存款等其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应写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认定犯罪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下面我们来看一篇辩护词,希望你可以从中学到一些经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威母亲的委托,指派徐尊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贵院联系,复制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了被告人本人同意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贵院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赞叹和感谢。
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刚才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理由如下: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属于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本案中,受害人入院后,通州区潞河医院的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病历中都显示,受害人王长春的伤情为硬膜外血肿、多发性挫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皮裂开头皮血肿和上唇皮肤挫伤。
故被告推倒被害人所致伤情完全符合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的鉴定标准。
2、出院时病历显示病情已经治愈。
病历显示,被告的推倒行为致受害人硬膜外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经过通州潞河医院的及时抢救,到7月9日已经有特级护理改为Ⅱ级护理,体温和心跳等生理指标都已经正常,7月10日后又降低了护理等级,头部伤口处清洁干燥,不再有无体液溢出,能进普通饮食,四肢活动自如,能自行排尿,但仍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补液治疗。
刘虎先与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虎先与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虎先;李晨【当事人】刘虎先李晨【当事人-个人】刘虎先李晨【代理律师/律所】续明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魏高涵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续明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魏高涵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续明王健魏高涵【代理律所】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虎先【被告】李晨【本院观点】根据审理查明可知,李晨持有与刘虎先签署的《借款协议》,并依据《借款协议》向刘虎先个人账户转账200万元。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可知,李晨持有与刘虎先签署的《借款协议》,并依据《借款协议》向刘虎先个人账户转账200万元。
刘虎先上诉主张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系受星范公司委托向李晨借款。
但刘虎先未提交证据证明星范公司向其提供了授权,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晨知晓其是星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且同意该笔款项系向星范公司的借款,反而李晨一方在微信和通话记录中一直强调只能以个人的名义向刘虎先借款,结合双方所签《借款协议》及李晨以个人账户向刘虎先个人账户转账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生效。
刘虎先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龚占东等与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占东等与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6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朔【审理法官】王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龚占东;龚军营;龚军赛;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龚占东龚军营龚军赛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龚占东龚军营龚军赛【当事人-公司】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定宏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王惠萍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定宏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王惠萍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定宏王惠萍【代理律所】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龚占东;龚军营;龚军赛【被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首华公司在龚占东、徐清香发生火灾事故后,提供资金用于二人救治。
为此,首华公司制作了借款借据用以确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龚军营在龚占东、徐清香被抢救期间无法签字的情况下,在借据中签字的行为说明其认可首华公司提供了借款。
首华公司提供借款后直接用于龚占东、徐清香的治疗费用。
现龚占东虽不认可首华公司提供的借款,但亦同时认可龚军营系代理其签字,故根据以上借据形成过程及相关证据,可以确定首华公司与龚占东、徐清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现徐清香已经死亡,首华公司要求龚占东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张静等与吴春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静等与吴春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49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炜蒋巍石煜【审理法官】曹炜蒋巍石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纪某;纪景峰;张静;吴春刚【当事人】纪某纪景峰张静吴春刚【当事人-个人】纪某纪景峰张静吴春刚【代理律师/律所】刘洪斌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刘令娜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洪斌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刘令娜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洪斌刘令娜【代理律所】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纪景峰;张静【被告】吴春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根据双方微信记录、录音记录等证据,本院有理由认为吴春刚系因踩到纪某放置在台阶上的玩具枪而摔倒受伤。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根据案情确定纪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春刚自担30%的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纪某、纪景峰、张静主张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过长的问题,上述期限系鉴定机构根据相关规范及专业知识作出,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期限超出合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放第四十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结业证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放第四十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培训结业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放第四十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结
业证的通知
(2014年6月25日)
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四十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已经结束,根据对培训人员考勤及考试审核结果,现对符合结业标准的人员颁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结业证》,请各所于7月底前凭培训人员本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二楼办事大厅领取。
附: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四十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结业名单
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四十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结业名单。
北京新疆大厦与吴林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新疆大厦与吴林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2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新疆大厦;吴林净【当事人】北京新疆大厦吴林净【当事人-个人】吴林净【当事人-公司】北京新疆大厦【代理律师/律所】刘璐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王凡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璐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王凡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璐王凡【代理律所】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新疆大厦【被告】吴林净【本院观点】新疆大厦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印章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在新疆大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林净确属私自加盖印章的情况下,本院无法采信其关于吴林净属私自加盖印章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新疆大厦认可两份《司法鉴定书》的真实性,但否认为吴林净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用章管理制度及用章登记记录,该用章登记记录确实未有吴林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用章字样;新疆大厦在一审中的证人均表示没有为吴林净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亦未为上述材料加盖印章;新疆大厦同时提交《薪酬及员工关系主管用章说明》及人事部办公室位置图,证明吴林净在离职前有接触、使用公章的机会,故主张吴林净有私自加盖印章的可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大厦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印章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在新疆大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林净确属私自加盖印章的情况下,本院无法采信其关于吴林净属私自加盖印章的主张。
万桂芝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牛栏山派出所行政裁定书
万桂芝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牛栏山派出所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1【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万桂芝;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牛栏山派出所【当事人】万桂芝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牛栏山派出所【当事人-个人】万桂芝【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牛栏山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茹【代理律所】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万桂芝【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牛栏山派出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牛栏山派出所2014年4月21日作出被诉户籍登记行为,万桂芝于2019年11月提起本案之诉显然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万桂芝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7【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1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军杨磊汤平【审理法官】张军杨磊汤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凤琴;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当事人】李凤琴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当事人-个人】李凤琴【当事人-公司】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楚雨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梁沛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贾嫚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楚雨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梁沛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贾嫚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楚雨梁沛贾嫚【代理律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凤琴;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本院认为部分存在将李凤琴错写为李风琴的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中,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当庭表示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认定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以及一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
关于一审认定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
一审中,李凤琴申请对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如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北京大学国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李凤琴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一审中未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其二审中亦表示不就此提出申请,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张慧涛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张慧涛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5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张永钢丁少芃【审理法官】陈伟张永钢丁少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李金铃;张慧茹;张慧珍;张会丽;张慧涛;北京市植物园【当事人】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李金铃张慧茹张慧珍张会丽张慧涛北京市植物园【当事人-个人】李金铃张慧茹张慧珍张会丽张慧涛【当事人-公司】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植物园【代理律师/律所】冯云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邓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云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邓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云邓娟【代理律所】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金铃;张慧茹;张慧珍;张会丽;张慧涛;北京市植物园【本院观点】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问题为:首卫保安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过高。
一方面,张小更的妻子李金玲陈述事发当日13时左右与保安刘双庆发生争执,刘双庆陈述为12时左右发生冲突,双方对争执时间表述存在误差;另一方面,在场人保安队长张宏称由于堵车,拨打999后约1小时急救车到现场,而送走张小更车辆在15点(下午3点钟)离开植物园。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意外事件合同约定回避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问题为:首卫保安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过高。
根据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各方陈述,结合在案证据,本案中张小更发生身体损伤的损害后果系首卫保安公司保安人员刘双庆为扣留物品而与张小更争抢、拉拽导致。
刘斌与成长大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斌与成长大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1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清桂佳王峥【审理法官】周清桂佳王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斌;成长大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锦锋【当事人】刘斌成长大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锦锋【当事人-个人】刘斌吴锦锋【当事人-公司】成长大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长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钟如辉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郑德旺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长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钟如辉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郑德旺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长明钟如辉郑德旺【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斌【被告】成长大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锦锋【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吴锦锋应否对被上诉人成长大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吴锦锋应否对被上诉人成长大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评析如下:首先,本案系被上诉人成长大象公司通过案外人XX公司的借款平台向32名出借人借款而引发的纠纷。
本院注意到,涉案借款包括编号为JK-DX-CJR190104的线下借款合同以及与该线下借款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32份线上借款合同。
上述线下借款合同中仅列明“借款人”成长大象公司、“平台服务方”XX公司、“保证人”吴锦锋,而“出借人”处系空白;合同签章页上亦仅有借款人、平台服务方、保证人的印章。
霍子清与中筑英卓(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子清与中筑英卓(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楠曹欣王朔【审理法官】李楠曹欣王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霍子清;中筑英卓(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当事人】霍子清中筑英卓(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霍子清【当事人-公司】中筑英卓(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黄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欧阳诚构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赵露露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黄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欧阳诚构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赵露露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梅黄帅欧阳诚构赵露露【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霍子清【被告】中筑英卓(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霍子清在中筑英卓公司持股比例10.94%以285万元为出资额,按照2605万元(2700万元-临时性借款95万元)为基数计算所得,更符合《管理公司注册资金说明》和《借款协议》的约定。
霍子清要求中筑英卓公司返还的借款274.06万元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借款,而是以借款形式向中筑英卓公司支付的出资款,因此,霍子清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可随时主张为由要求中筑英卓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北京景山学校与罗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景山学校与罗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艾明【审理法官】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景山学校;任某;谢某;兼谢某之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北京景山学校任某谢某兼谢某之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任某谢某【当事人-公司】北京景山学校兼谢某之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刘爱冰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余啸飞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岳涛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崔胜明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爱冰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余啸飞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岳涛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崔胜明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爱冰余啸飞岳涛崔胜明【代理律所】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景山学校【本院观点】自然人、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物证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任某在学校组织的晨跑活动中摔倒受伤,与谢某对其的踩脚行为有关,亦与景山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有关。
事发时,任某与谢某均已年满十四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跑步行进时的速度变化及突发情况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
北京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等与张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等与张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36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黎何灵灵陈静【审理法官】王黎何灵灵陈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第四十七分公司(已注销)【当事人】北京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第四十七分公司(已注销)【当事人-个人】张某【当事人-公司】北京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第四十七分公司(已注销)【代理律师/律所】常晓燕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刘玲玲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王满平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常晓燕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刘玲玲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王满平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常晓燕刘玲玲王满平【代理律所】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第四十七分公司(已注销)【本院观点】结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高地公司、通州分公司是否应对张某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
首先,涉案灯箱安装于复兴国际中心外墙,而此安装位置属于楼宇共用部位,高地公司、通州分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楼宇共用部位有管理义务,应当履行其管理职责对本案涉及的灯箱等悬挂物进行合理的管理、维护,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其次,全时公司安装灯箱需向通州分公司申请,由通州分公司对施工进行监督,通州分公司基于此亦应履行相应的监督义务。
黄某与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国际学校慈云分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与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国际学校慈云分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8【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学锋闫慧楚静【审理法官】解学锋闫慧楚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国际学校慈云分校【当事人】黄某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国际学校慈云分校【当事人-个人】黄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国际学校慈云分校【代理律师/律所】康跃红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吴亚军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跃红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吴亚军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跃红吴亚军【代理律所】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国际学校慈云分校【本院观点】黄某是在芳草地学校期间摔倒导致骨折,现黄某主张芳草地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二审诉讼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芳草地学校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某是在芳草地学校期间摔倒导致骨折,现黄某主张芳草地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二审诉讼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芳草地学校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首先,从受伤过程来看,是黄某在上体育课的过程中,因其他同学反映黄某用篮球击打同学,老师让黄某过来询问情况,黄某拒绝并跑离的过程中摔倒,导致黄某手臂骨折。
黄某是因自身的原因摔倒,并非其他同学或老师的原因导致其摔倒,其他人不存在过错。
其次,从黄某摔倒后学校的处理情况来看,黄某摔倒后,体育老师询问时其已起身,并向老师表示没有什么问题,还继续进行了后面的投篮活动。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开展“邀请万家企业参加免费法律体检”大型公益活动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开展“邀请万家企业参加免费法律体检”
大型公益活动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律师》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为迎接建所20周年,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开展“邀请万家企业参加免费法律体检”大型公益活动,惠及企业,回报社会。
本次活动的宗旨是:“免费法律体检,排除法律风险,发挥律师作用,健康长久发展”。
【总页数】1页(P2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开展“邀请万家企业参加免费法律体检”大型公益活动 [J], 王林
2.热烈祝贺本刊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乔迁新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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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聘请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常年法律顾问公告 [J],
5.坚持服务创新打造品牌律所——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推出特色法律服务项目“法律体检” [J], 岳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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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变更负
责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京司发[2011]528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
决定
(京司发[2011]528号)
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耿欣变更为吴泽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总裁律师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宾馆盛大召开
首届总裁律师全国大会人民大会堂宾馆盛大召开2014年10月12日14:00点,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宾馆五层宴会厅,举办了“总裁律师标准化产品发布会暨首届中国总裁律师高峰论坛”!首届总裁律师全国大会暨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背景下,律师如何更好地在企业中发挥作用。
大会首先由中顾创始人高度强发言,之后由全国各地知名律师代表做律师标准化产品介绍;然后大会由“LTT总裁律师”特聘专家讲师李升泉律师主持“首届中国总裁律师”高峰论坛环节。
李升泉律师作为各大高校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讲师,学生遍布全国各地将近两万人。
这次作为LTT总裁律师培训“策略班”专家讲师,10月8日--10月1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已经给来自全国各地将近百名的律师做了四天的分享,深受律师同仁们的欢迎。
本次大会由中国律师商学院、LTT总裁律师训练营主办,参加者除了来自全国各地近百名知名律师,还邀请到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杜石平、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张鸿霞副教授、中央电视台海外传播中心副主任崔屹平、奥信集团总裁刘书忠、中金投资集团总裁刘代军、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守亮等。
在高峰论坛环节,李升泉律师主持,各位嘉宾从“传统律师的转型升级之道”、“律师如何与企业家互生共赢”、“律师如何利用互联网思维打造让企业家兴奋的法律产品”、“企业如何聘请律师”等,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来宾分享过后李升泉律师讲到:“传统的企业法律顾问模式,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进行思维和模式的创新,进行法律产品研发,深知企业总裁最核心的需求,才能达到与企业同命运,共成长!也能真正实现我们追求的"中国律师梦"!全国25万律师同仁们,共同学习,共同分享,共同努力,在实现中国律师梦的路上,我们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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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
徐尊立律师,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2004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
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丰富经验,尤其擅长因拆迁、继承等引起的房产纠纷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侵权损害赔偿。
曾在中国著名商帐管理企业——华夏国际信用商务管理公司从事企业商帐管理顾问工作,对企业应收帐款的催收经验丰富。
拥有全国证券业从业资格、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
中顾总机专家律师。
徐尊立律师团队介绍
徐尊立律师,现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所成立于1993年,在上海、广州、哈尔滨、大庆、三亚设有分所,在美国纽约设有代表处。
本所现有执业律师100余名,汇集了全国各大知名院校培养的专业人才。
本所设有公司、投融资与并购部,证券、金融与保险部,矿产、能源与环保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政府事务部、文化与传媒部、知识产权部、劳动人事部、医疗与人身损害赔偿部、民事业务部、刑事业务部等12个业务部门以及业务指导委员会、法律顾问事务部、理论宣传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行政部。
本所现受聘担任360余家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新闻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所法律服务的最大特点是:(1)专业化分工;(2)团队服务;(3)收费标准公开。
本所实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努力争取把每一案件都办成全所的最高水平,令当事人满意。
本所实行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如因承办律师的重大过错致使客户的权益受到损害,则由本所对客户的损失给予赔偿。
本所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本所办公面积3600平方米,拥有产权,北京总所位于北京东三环天元港中心,办公面积2200平方米,5A级智能化写字楼;5个分所办公面积总计1400平方米。
2002年,本所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3年,为庆祝建所十周年,本所出资120万元,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6所大学法学院同时设立奖教金和奖学金。
2004年,本所出资10万元,在黑龙江省海伦市第一中学设立奖教金和奖学金。
2005年,为庆祝首届“全国十佳律师”评选活动十周年,本所出资10万元,在华东政法学院设立奖学金。
2006年,庆祝进京十周年,本所出资10万元,在中山大学设立奖学金。
2007年,本所出资10万元,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设立奖教金、奖学金。
为庆祝建所15周年,2008年,本所出资100万元,在10所大学法学院设立奖教金、奖学金。
2009年,本所出资10万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设立奖教金、奖学金。
截止2010年,本所累计出资280万元,在22所院校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回报社会。
今后,本所每年都出资10万元,在各大学法学院设立奖教金和奖学金,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