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配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是用以记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奖励和处罚等情况的载体。
第三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处)”),具体负责对承担其所监督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计分、汇总、评价和上报。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不良行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第四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二)两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专职人员名单、代理业绩、不良行为、企业计分和企业变更内容、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
《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工作计分和变更内容等。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之日起10天内,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首次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四)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五)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六)《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态考评管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评价及差别化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二)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三)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标准,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库;(四)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五)负责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和在我省设立了分公司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五条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并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信息;(三)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四)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由本地(含省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是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1.资质认证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如招标代理
机构的注册资本、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等。
2.从业人员素质: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一支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并
向相关部门报备从业人员的名册及个人资料。
3.业务经验: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经验也是评价其信用的重要因素,
主要是通过查看招标代理机构在类似项目中的承接情况和完成情况来评价。
4.业绩与口碑:招标代理机构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执行情况和业绩水平
也是评价其信用的重要指标。
5.诚信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记录可以通过查看其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是否有相关的处罚或纠纷等来评价。
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1.个人资质: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招标代理从业资格,
并在从业期间进行相关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2.敬业精神:招标代理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要求
从业人员能够全力以赴地履行职责,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
3.保密意识: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保密意识,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
和敏感信息,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4.诚信守法: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标代理相关规程和操作规范,不得违规操作、参与舞弊行为。
5.客户评价:从业人员的信用也可以通过客户的评价来进行评估,客户的满意度和评价是衡量从业人员工作质量和信用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我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的一些建议,这些指标可以帮助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提高招标代理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促进公正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招[2001]36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活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二)初审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审批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格,对招标代理暂定资格进行核准;(三)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的管理;(四)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五)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招标办是全省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受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审核上报;(三)负责本行政地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动态管理;(四)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处理结果。
市、县(市)招标办是本地区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受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分别具体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的操作指南,为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招标过程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2. 招标代理的定义和职责招标代理是指依法为招标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召开开标会议并负责评标工作;•提供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和评审意见;•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3. 招标代理的操作流程3.1 准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人的委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概况的了解和资料收集;•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招标代理机构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和工作安排;•调查市场情况,了解潜在供应商的能力和条件。
3.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的编制计划;•深入了解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规格书、标书格式和内容等。
3.3 公告和报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宣传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3.4 开标和评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分;•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对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核和评审意见。
3.5 组织谈判和合同签订•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组织谈判会议,对技术和价格进行讨论和调整;•确定谈判结果后,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4. 招标代理的注意事项•招标代理机构需要遵守江苏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招标代理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贿赂和其他利益安排;•招标代理机构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评估,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招标代理机构应秉公持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不得偏袒任何候选人或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与招标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提供招标进展情况和专业建议。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苏建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筑[2003]33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现将《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情况,及时函告我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办公室,对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第五条凡在我市承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信用记录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异议受理、复核、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铁道、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水利、自然资源、民航、司法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见附件)。
(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业绩等信息。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省住建厅《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本市和外地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行为信息为依据,在其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评选及国有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评价、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评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
各市、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在本辖区内从事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信息的管理。
在市区(除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外,下同)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苏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在市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信息管理由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系统”为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系统对接省代理管理系统、市招投标业务管理系统、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评价信息网上填报、审核、公示,综合评价记分由系统自动汇总完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精心整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意见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根据省建设厅《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373号)、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通知》(苏建价〔2006〕1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二、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必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登记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员,否则无效。
三、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计价规范、工程定额、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以及经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类别、定额工期,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以及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方面的因素后合理确定。
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标底的准确性由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共同负责。
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详细计算书应存入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五、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最高限价公示期间认为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误差较大时,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按照《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关于“规范建设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招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编制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征求意见及调研情况在2011年6月—7月期间,陆续收到全国主要省市(共17个)对《办法》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收集了若干地区出台的有关招标代理及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各地调研情况如下:1、对全国诚信信息统一平台的建议和要求湖南:建议住建部牵头建立全国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数据库,所有数据库实行全国联网,对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福建:建议由部里统一制订信用评价标准,实现全国信用结果和诚信信息共享互认。
●杭州:认为要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减少企业在资格升级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实用便捷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平台能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相关数据信息做到全国互联共享。
●辽宁: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
●山东:建议建立全国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基本人员库。
2、监督管理的电子化手段●北京: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代理人员实名制和身份认证功能,对未办理实名制的代理人员、代理人员办理非本单位业务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在不同单位的,不受理其办理的招标代理业务.●杭州:代理人员进入交易场所从事业务时,必须持卡上岗,刷卡验身,通过IC卡管理,有效的遏制了代理人员多头挂靠的违规情况的产生,提升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辽宁:充分利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有效资源,建立信息数据库,推行诚信IC卡管理。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六条本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第七条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知识测试卷四
★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请选择正确答案第1题: 投标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提出异议。
A、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C、行政监督部门D、交易中心第2题: 根据苏建招[2010]333号文,招标控制价应以工程预算价作为基数,建筑工程的招标价调整系数不超过()A、3%B、5%C、8%D、10%第3题: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起算。
A、发售招标文件之日;B、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日;C、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D、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
第4题: 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不包括()A、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C、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D、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
第5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A、5%B、8%C、10%D、15%第6题: 招标人规定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时,比较适当的是( )。
A、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一致B、与招标文件发售地点一致C、考虑开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可能改变的要求D、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任何地点第7题: 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开标后,因为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而暂停了一段时间,重新启动评标工作时,发现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即将过期,无法完成评标工作。
此时,招标人应当( )。
A、照常继续评标、签约等后续工作B、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C、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不同意延长者,扣除投标保证金D、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不同意延长者,退还投标保证金第8题: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单价合同,完工结算时必须以( )作为最终计量支付的依据。
A、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B、符合设计要求的实际完成工程量C、承包人计量的工程量D、发包人计量的工程量第9题: 投标有效期设置应合理,如果投标有效期过短,则造成的后果是(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与个人信用管理手册申领程序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但因为“非专职人员”未能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申报程序”,通过“招标代理信用管理系统”申报成为专职人员后,方可领取“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已经成为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通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通过“招标代理信用管理系统”添加相关信息后,可以直接领取“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已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备齐以下材料,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个人信用手册。
1、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2、单位的“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3、领证人员的一寸照片一张。
四、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同时,也可同时办理“个人信用手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专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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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配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建设部第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是用以记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奖励和处罚等情况的载体。
第三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处)”),具体负责对承担其所监督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计分、汇总、评价和上报。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不良行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第四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二)两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专职人员名单、代理业绩、不良行为、企业计分和企业变更内容、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
《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工作计分和变更内容等。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之日起10天内,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首次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四)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五)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六)《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新增人员需要领取《从业人员信用手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二)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或记载近期社会保险交费情况的个人社会保险手册;(三)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五)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第八条需要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将上述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向设区的市招标办(处)提供书面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设区的市招标办(处)对原件、复印件、录入信息核对一致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报省招标办留存,作为发放《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依据,同时将代理机构录入的相关信息上传,记录在**信息系统“招标投标监管系统信用数据库”。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将上述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直接向省招标办提供书面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作为发放信用手册的依据。
省招标办对原件、复印件、录入信息核对一致后,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招投标监管系统信用数据库中”。
第九条代理机构跨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应当先取得《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备案表》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并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经省招标办核对,将相关信息记录在**信息系统“招标投标监管系统信用数据库”后,发给《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的,可以暂不提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凡未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作为信用记录缺失,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示,并不得承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专职人员减少等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先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再持《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按照第八条的程序到省招标办办理变更备案事宜。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发生职称、注册资格或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先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再持《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按照第八条的程序到省招标办办理变更备案事宜。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不得涂改、伪造。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或者《从业人员信用手册》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纸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凭相关报纸,到省招标办重新领取。
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记录、计分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一)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差错,或者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三)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招标办(处)的调查、检查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备案事宜时,应当出示《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项目组组成人员到招标办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时应当出示个人的《从业人员信用手册》。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所在地具体负责监督工作的招标办(处)对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不良行为,按照本文附件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记分标准示例”,在《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中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记录0.5-5分,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记分表标准示例”中未列举的不良行为,由招标办(处)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归入相应的大类予以登记和记分。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不良行为,除对该分支机构给予记分外,对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同时记分。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含设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全部《从业人员信用手册》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记分汇总表》(格式附件四)报其工商注册地的招标办(处),由其分别在《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汇总登记上季度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的代理业绩情况,代理机构和其从业人员上季度的总记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各县(市)招标办(处)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其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代理机构(含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施行单项备案的)的总记分值和完成代理业绩情况统计汇总,完成全县(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计分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五),并和对不良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面报各设区的市招标办(处)。
各设区的市招标办(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其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代理机构(含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施行单项备案的)的总记分值和完成代理业绩情况统计汇总,完成全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计分季度汇总表》,并和市、县(市)招标办对不良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面报省招标办。
第十七条省招标办将定期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布各招标代理机构的总记分值和代理业绩情况。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该招标代理机构3-6个月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暂停其12个月直至永久取消其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如果是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建设厅可以撤消该分支机构的备案。
(一)不良行为的记分累计达20分(含20分)的;(二)在12个月内出现3次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暂停、取消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消分支机构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和从新恢复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将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因其不良行为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在新承担的代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应当重新记分和累计。
招标代理机构在连续12个月内有招标代理工作业绩,而没有计分记录的,在此之前的不良行为累计记分可以注销,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分累计达6分(含6分)的,可以暂停该从业人员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资格。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连续12个月内被暂停2次(含2次)或不良行为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暂停其12个月直至永久取消其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被暂停招标代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在重新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前,必须再次参加上岗培训。
被暂停、取消和恢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从业人员姓名,将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按招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省建设厅可以根据本办法试行的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解释。
附件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不良行为及记分标准示例附件四: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记分汇总表(年度季度)填报单位(章)第页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注:1、按标段填写。
“工程项目名称”和“中标价”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填写。
年月日2、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总记分≥代理小组成员不良行为总记分。
3、完成代理业绩多的单位可按格式自行加页。
页脚内容11附件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计分统计报表(年度季度)页脚内容11页脚内容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