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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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0年七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际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行招标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自行招标:(一)招标人依法具备招标资格;(二)招标人依法取得招标项目所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招标人依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四)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五)招标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自行招标:(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招标人未取得招标资格的项目;(三)招标人未取得招标项目所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项目;(四)招标人未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项目;(五)招标人未编制招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示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五)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全文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等;(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三)投标截止时间;(四)投标保证金要求;(五)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二、多选题 41.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 程度进行审查时,响应文件存在下列哪些情况时,可以要求供应商作 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 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A C E ) A.含义不明确 B.报价错误 C.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D.技术参数存在偏离 E.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42.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
招标人提出询问,不足(B)时间的,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

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作出答复或澄清。
A.十日 B.十五日C. 二十日D.二十 五日 40.87 号令规定,(C)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A.采购人B.采购 代理机构C.评标委 员会D.供应 商 代表
A.2
B.3
C.5
D.7
29.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

息公开的意见中,施工有关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信
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
质情况,(B)等。
A.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建设要求 B.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 况 C.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时间 D.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建 设情况 30.(A)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 A.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B.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C.公共 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D.公 共资源交易处 3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 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 的规定,研究修订招标投标法,围绕电子化招标投标补充完善相关制 度设计,尽快形成送审稿上报(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C.国务 院 D.中央办公厅 3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 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 额的百分之(A)。 A.十 B.十五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招标有自行招标和代 理招标两种。 1、自行招标:是招标方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 2、代理招标和代理招标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时应用。即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 量:、 C.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库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无限制竞争) A.实质: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符 合条件的承包商可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自愿申请投标, 经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参加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 A.实质: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向预先确定的数家承包单位发出 投标邀请函,就投标工程的内容、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 等作出简要说明,被邀投标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参加 投标,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于3家。
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立法宗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香港、澳门不适用。 3、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强制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 2)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1•【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1日)修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陈雷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2023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招标采购问答汇总

2023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招标采购问答汇总

中国招标/ 2024年第2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

”所以,我们既要敢于直面问题、发现问题,又要及时回答问题、善于解决问题。

2023年,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业界同人提出了新问题,权威机构也对此进行了答疑解惑。

《中国招标》采编部汇总部分内容与读者分享。

国家发改委答复问题:咨询工程中的咨询范围包括哪些?答复:您好,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规定,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规划、项目、评估、全过程工程咨询。

财政部答复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请问如何理解采购验收与物资保管是不相容岗位?二者合一的风险在哪里?答复:不相容岗位分离是指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办理,而是将其中不相容的两个事项分开交由不同的人来办理,这是内控的重要措施。

验收与保管如果由同一个人办理,容易出现物资验收后被保管(验收)人员盗窃的情况,即出现弄虚作假、监守自盗的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岗位分离。

住建部答复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那么是要求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同时存在吗?还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或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即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答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是指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或非常规吊装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

.全国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规范规范(试行)日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1311月(本《规范规范》自2015年标研究分会六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并实行。

)总则1为规范工程建设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 1.1《中华人民的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编制本行业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部令第154号)范规范。

本行业规范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工程招标1.2工程的代理工作,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

招标代理工作实行工程组负责制。

工程组须明确代理工作工程负责人,1.3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代理工作,维护招 1.4 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履行本行业规范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国务院各1.5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规范、规范的规定。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资格审查、招1.6标、开标、评标、定标、授予合同和招标档案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术语2工程建设工程2.1资料Word.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2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过程。

2.3委托招标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形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信用记录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异议受理、复核、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铁道、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水利、自然资源、民航、司法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见附件)。

(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业绩等信息。

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

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

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招标代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

一、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的必要性1. 保障公平竞争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公平竞争。

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例如内定中标单位、泄露竞争对手信息等。

这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招标代理工作,可以确保各家企业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展开竞争,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2.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通过规范招标代理工作,可以确保中标单位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任务。

同时,规范还可以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3. 降低建筑成本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还可以帮助降低建筑成本。

在规范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各家企业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报价,避免了价格的过高或过低。

同时,规范还可以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防止变相增加工程量或增加变更费用,从而降低建筑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二、建筑施工招标代理规范的改进措施1.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筑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是规范招标代理工作的重要力量。

应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设立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

(2)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和诚信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行为。

2. 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招标过程是建筑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的核心环节。

应该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招标过程的监督机制,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修改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 “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 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 “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 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 包”。

9

重庆企业必须具有以下条件才能向建设行政部门申请 资质:

(1)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 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 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2)相应资产; (3)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 体系; (4)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 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有从事同 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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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七、业务承接



第七条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 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 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 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 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 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 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 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 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发生调整的,以最新发布的目录为准。

现行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为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技术资料。

采用网上招投标项目,应当在提供纸质图纸的同时,提供电子图纸等资料,并保证纸质与电子图纸一致。

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 .招标单位在具备招标条件后,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或自行组织招标。

2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初稿(有招标文件模板的应当使用模板),招标单位或招标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审核、确认。

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控制价。

3 .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发布项目招标信息。

4 .开标前招标单位持评标专家抽取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5 .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中标通知书。

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代理业务的规定(试行)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中共福建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7]232号),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泉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预选承包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泉州市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各位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分管业务的(副)调研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协助分管业务的(副)调研员为副主任,办公室依托在建筑业科,办公室成员由建筑业科、招标办、监察室、法制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站、工程招标协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预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集中评审,择优选择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各县(市、区)不得另行设立。

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查和确定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四、申请进入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3、已在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

4、非本市工商注册企业应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法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并常年在泉州分支机构工作;其它人员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至少初级职称以上)且人数不得少于4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房需提供房产证,非自有需提供房产交易所出示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和办公设施;申请前的二个年度内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合同额总计达到3亿元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角色与职责分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角色与职责分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角色与职责分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服务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招标代理服务的目的是通过专业的招标流程管理和实施,确保工程项目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招标代理服务的角色主要包括项目咨询、文件编制、招标组织、评标工作以及合同签订等环节。

以下将深入探讨招标代理服务的具体角色和职责分工。

首先,招标代理的角色之一是项目咨询。

在项目启动阶段,招标代理可以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市场调研、招标政策解读、项目运作建议等。

招标代理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帮助项目单位确定合适的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内容和评标标准等,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其次,招标代理的角色之二是文件编制。

招标代理要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招标代理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需求和适用法规,制定招标文件的各类文件书写规定,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等。

招标代理还要确保招标文件的公示程序和时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招标代理的第三个角色是招标组织。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需要组织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保证招标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性。

招标代理需要组织开标现场的准备工作,包括签到、资格审查、公示等。

招标代理还要确保开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的第四个角色是评标工作。

评标是招标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招标代理需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代理要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公正,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

招标代理要做好评标记录、评标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将评标结果反馈给投标人。

同时,招标代理还要及时处理评标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最后,招标代理的角色之五是合同签订。

一旦评标完成,中标候选人和招标人需要签订合同。

招标代理要参与合同谈判的过程,协助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就合同条款的具体细节进行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招标代理还要监督和推动合同的签订,以确保双方达成共识并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责任。

15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

15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

15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试行)(本《标准规范》自2015年11月13日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六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并实行。

)1 总则1.1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本行业标准规范。

1.2 本行业标准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代理工作,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

1.3招标代理工作实行项目组负责制。

项目组须明确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1.4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代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1.5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履行本行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资格审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授予合同和招标档案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 术语2.1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2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过程。

2.3委托招标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形式。

工程建设招标依据(3篇)

工程建设招标依据(3篇)

第1篇一、前言工程建设招标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行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以下将详细阐述工程建设招标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招标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的范围、招标投标的程序、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对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法律关系,对工程建设招标中的合同签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活动,对工程建设招标中的政府采购工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企业的设立、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监理等内容,对工程建设招标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工程建设招标中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工程建设招标的政策依据1.国家有关政策:如《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等。

2.行业主管部门政策: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

3.地方政策: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细则。

四、工程建设招标的技术依据1.工程建设标准: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

2.工程设计规范: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给排水及消防工程设计规范》等。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ZBTB推荐性行业标准ZBTB/T A01-2016招标采购代理规范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Bidding & Procurement Agency(2016年版)2015- - 发布2016- - 实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制人员名单编制委员会主任:任珑编制委员会副主任:李小林石国虎编制委员会委员:董永涛荆贵锁岳小川吴强曹峰杜杰刘蛟李大鹏高会晋编制工作小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方劲王胜付建卓叶涛叶锋华孙占海孙启兵刘仁和刘若乔刘洋李强李琛陈琦(上海)陈琦(协会)杨育严蕾吴明启吴萍张凡张启龙张明华赵勇赵洋郭宪郭新宇徐小汀徐灏袁静韩佳庆强兆枫《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制委员会设工程、货物、服务、集中采购四个编制工作组。

工程组:组长单位: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工程招标公司货物组:组长单位: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服务组:组长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组:组长单位: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前言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行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行业自律,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引导招标采购代理转型升级,促进招标采购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

浅谈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

浅谈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

浅谈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摘要: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是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向深层次发展的重要标志。

本文结合东莞某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方式的探索,对招标代理行为的规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健全,招标代理行业迅速蓬勃壮大,但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

从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紧接着出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业发展迅速,各地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迅速膨胀,但是却存在很多问题,并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一系列建设工程领域顽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介绍1.1招标代理的内涵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对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向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招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招标人的一种专业化服务行为。

1.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认定。

具体认定权限和工作的范围如下:甲级代理最后资格的认定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认定由各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代理工程投资的额度甲级不限,乙级不得超过1亿,暂定级不得超过6千万。

2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题调研按照国家招投标研究分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题调查研究的通知》(土招字[2008]001号)的要求,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部门及服务对象进行了专题研究,调研的情况汇总如下。

2.1招标代理机构发挥的作用招标代理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规范化、专业化、中介化方面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政策能力、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1)对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引导作用,有序地维护了招投标各方的权益;(2)对招标业务起指导作用,使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方面得到保障;(3)对招标活动起桥梁作用,为各方提供规范性服务,提高了招投标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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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试行)【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年04月12日阅读次数:950 】【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自2015年11月13日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六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并实行。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试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2015年11月13日1 总则1.1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本行业标准规范。

1.2 本行业标准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代理工作,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

1.3招标代理工作实行项目组负责制。

项目组须明确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1.4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代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1.5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履行本行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资格审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授予合同和招标档案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 术语2.1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2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过程。

2.3委托招标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形式。

2.4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5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7格式文本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标准格式文本。

代理工作中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或者标准格式文本。

3代理工作流程3.1代理工作准备阶段3.1.1签订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条款包括招标代理项目的工程概况、代理范围、合同价款、合同组成文件等。

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1.2招标项目资料收集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理合同约定收集所代理项目的相关资料,为代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各类文件提供依据。

3.1.3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方案中应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程序及进度计划等内容。

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方案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标段划分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设置和划定,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1.4招标代理项目组组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和特点组建项目组,项目组由1-2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从业人员组成。

在招标代理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

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2资格审查阶段3.2.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公告、申请人须知、项目建设概况、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组成等内容。

3.2.2资格审查文件发出资格审查文件报招标人批准后发出。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求资格审查文件应履行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完成并通过资格审查文件的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审查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的发出期不得少于5日。

申领资格审查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调整资格审查文件有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审查。

3.2.3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申请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

3.2.4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发出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3.2.5资格后审结果告知资格后审结束,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会现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3.3招标文件编制阶段3.3.1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等实质性要求的设置应依据招标项目技术、经济特征和实际需要。

招标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方式、资格条件、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有效期等内容。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3.2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3.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应经招标人确认。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10日前提出。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应按照项目的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执业资格。

3.3.5 组织现场踏勘根据招标项目需要,拟组织现场踏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踏勘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统一解答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中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提供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3.6 收取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方式、截止日期、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对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不得侵占和挪用投标保证金。

3.4组织开、评标会3.4.1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受理:⑴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⑵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4.2 组织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开标内容,并留档备查。

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予以记载并作出答复,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纠正。

3.4.3 组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予以保密。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时,应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

主要复核报告内容、签字是否完整齐全,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等内容。

3.5 后期工作3.5.1 履行中标公示,公布中标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

中标公示应在国家、省级政府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建议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5.2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协助招标人定标,并督促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届满30日前确定中标人。

3.5.3 中标人确定后,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或者未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应载明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内容及金额、合同签订地点及时间要求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

3.5.4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3.5.5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拟定的合同文件的内容组成、签字、盖章等进行校核,以保证合同文件的完整性。

3.5.6 如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5.7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三份,招标人、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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