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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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____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____条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特种设备管理
第____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____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____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____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____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项目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

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由项目部补发。

第____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____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项目经理同意。

第____条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____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____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
是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安全、合法地进行特种作业工作的一套管理规定和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危险性较大或技术性较高的特种作业(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电焊切割作业等)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登记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进行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从事特种作业的经历、相关证书和培训情况等,以便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 资格认证: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考试或评估,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特种作业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3. 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接受定期的培训和教育,更新技术知识和安全意识,了解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4. 安全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工作时,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5. 管理监督: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处罚措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特种作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特种作业行业的监管,减少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____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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