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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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
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
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
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实施。
《解释》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手段可以分为犯罪手段和非犯罪手段。
而《解释》并没有说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只有遭受非犯罪手段侵害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理由认为《解释》的本意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只要遭到侵害的,不管是犯罪手段和非犯罪手段,都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第36条和《刑诉法》第77条规定只是授权性规范,不是禁止性规范。
其功能在于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非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该程序设置之外。
所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对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予以赔偿是时代潮流的要求,是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
问题3:你认为是否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允许并认可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时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案例三:刑事和解案
1、据《山西日报》报道,2006年8月19日下午,山西朔州市民杨某携家人外出,驾车行至太原市阳曲县境内高速公路时,因疲劳驾驶,导致车撞断了中央隔离栏,同在车上的小姨子李某当场身亡。
经高速交警进行事故认定,杨某由于疲劳驾驶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
不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阳曲县公安局对杨某取保候审,并以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阳曲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疲劳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但检察机关同时查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杨某认罪,杨某系过失犯、初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杨某认罪、悔过,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承诺抚养小姨子的子女,并做出遵纪守法承诺,被害人家属表示原谅杨某。
而且,犯罪嫌疑人杨某和被害人亲属双方自愿和解,就民事赔偿事项协商一致,且已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和范围。
经阳曲县和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予以训诫后,检察机关于2007年11月20日依法对杨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这是太原市首例刑事和解案件。
2、杨某是某高校大三的学生,他在校成绩良好,惟独计算机数次考不过,因此非常希望有一台电脑。
可是家里拮据的经济情况让他“不敢动买电脑的念头”。
一天深夜,杨某在其担任保洁工作的地铁公司工作,发现有办公室窗户没关,而办公室的桌子上就放着一台他盼望已久的笔记本电脑,他“头脑一热”就把笔记本电脑带走了,后来在有关组织教育下,他投案自首并上缴赃物。
承办检察官深入了解案情、杨某的一贯表现和家庭情况后,认为该案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条件。
考虑到杨某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该案的特点,检察机关建议,和解协议不采用经济补偿方式,而采用社会劳动的方式。
杨某向被害公司道歉,并在地铁公司做一个月的义工,劳动的内容是担任地铁引导员,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
杨某在担任地铁引导员期间获得了地铁公司和乘客的一致好评。
3、被告人陈子华等13人,均为16岁至17岁,男性,系广东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李云,男,16岁,为同一学院的学生。
2005年1月14日,陈子华等13人因怀疑李云拿走了其中一人的手机,遂在学校宿舍里轮番对李云进行拳打脚踢,并多次使李云的头部撞到地面、墙壁、床沿,最终导致李云昏迷不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子华等13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13名被告人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均予以减轻处罚。
13名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被害人所在的广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赔偿并支付被害人1112936元。
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道歉,并在判决前赔偿共计92000元。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人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0000元。
被害人家属建议法庭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理。
被告人所在的学院表示愿意落实监管措施、接受其返校读书,广州中院对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问题4:你认为上述三个案例是否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规定是否在客观上已经被扩大化了?
问题5:以上述三个案例为例,说明刑事和解程序的目的、意义、作用是可能存在的问题?
2010年12月21日四川在线和四川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刑事和解很给力成功案例逾八成》文章。
称“在引入人民调解制度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有328件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对于和解后仍需提起公诉的案件,我省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确保刑事和解效力延伸到审判环节。
据介绍,刑事和解制度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通过协商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心理上得到抚慰,在物质上得到及时补偿,从而保障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如“在一起2死8伤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近亲属因医疗费和赔偿问题随时准备上访,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真诚忏悔、及时赔偿,得到了被害方谅解,一场群体性上访事件在萌芽阶段被及时化解。
”
值得关注的是,和解范围从交通肇事案扩大到其他类型案件。
如“李某某与吴某某既是亲戚又是邻里,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在扭打中致吴某某轻伤。
这一故意伤害案通过刑事
和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今年1月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案件数量达1340件,是去年全年刑事和解案件总数的1、8倍。
在1340件刑事和解案件中,和解成功的有1092件,占总数的81、49%;996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经济赔偿,1092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对526名犯罪嫌疑人作非犯罪化处理。
1月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的交通肇事案496件,同比增长56、47%,故意伤害案360件,同比增长74、3%,盗窃案87件,同比增长112、20%,其他类型刑事和解案件数量也有明显提高。
”
问题6:你认为刑事和解是否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一)教学实践目的
《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较96年的刑诉法修改相比,又有了新的发展。
本教学实践仅仅选择了其中的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一节讨论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对此问题的讨论不仅具有在宏观层面给予被害人何种恰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价值问题、以及如何适当平衡其与控辩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训练学生在一个较深层次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如何构建观点体系的方法与能力问题,这类问题探讨主要是针对JM 研究生,尤其是从事法律职业在职的研究生。
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其理论水准;另一方面也是为他们从事论文的写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事实上本科生同样存在这种训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也就是说,相对于看大法学家原著,尤其是国外的法学家或者判例原著,这样训练不仅相对更加简单些,且有助于培养学生对这些原著学习的兴趣。
教学实践目的与教学目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教学目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对现行法律等规则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据此,在选择案例时,应以争议不大的、且有明确答案的案例作为实践案例。
对于这一类案件,有时间的话,也应当通过实践课程尽可能多地训练,但应尽可能让学生通过司考题和案例集等途径,以自学的方法,以提问的方法加以必要解释等途径进行。
二是对有一定影响、且争议性较大的案件,特别需要通过讨论等形式,在最大限度内达成一定共识,这类案件答案往往不具有唯一性,往往涉及价值判断领域,但却是学生在今后工作中必然会面对的社会问题。
学生阶段与工作阶段应当有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而这类实践活动正是激发学生思考问题,增强解决问题意识;调动其积极思维,而不是被动接受知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促进其自觉对知识学习和掌握的动力。
这正是教学实践教学有别于单一的知识传授,也有别于自然科学实践课程的重要方面。
(二)教学实践原理
主要采用演绎与归纳等逻辑原理和立论与反驳方法。
具体地说,通过选择一个或几个具有代表性案例,提出一个或者几个问题作为教学实践对象,在明确规定学生应当做到的具体要求同时,可以给予学生或者告知学生可资模仿的样板,也可以要求学生自己通过校图书馆(包括电子图书馆)和因特网查找所需资料。
学生在占有所查阅资料基础上,根据教学实践目的和要求,运用所学的逻辑学基本方法,通过立论、论证,完成对教学实践对象的书面意见或观点。
在陈述和辩论阶段教学实践原理同样主要依据逻辑学、法理学和法律解释学基本原理。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概念必须同一;必须在同一论域、基于同一逻辑起点探讨同一问题;清楚问题所在,不能超越或偏离主题;观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且因从不同视角、正反两方面加以论证;必须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加以区别。
(三)教学实践要求
根据上述案例(或在教师提供的案例基础上),学生根据教师规定的基本要求和教学实
践目的,单个进行相关的课程教学实践(写作),完成案例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
教学实践要求:
(1)必须亲自独立完成;
(2)上述书面成果形式符合规范要求;
(3)观点鲜明,论证充分,论证内容符合逻辑,不能简单武断地下结论;
(4)内容回绕主题或问题,不能偏离走题;
(5)内容需有体现一定的表达力,内容对自己而言要有说服力;
(6)语言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按规定时间完成书面观点或解答之后,应当根据教师的要求,陈述各自观点。
要求:观点明确,确定;有证明、证据和论证过程;简单扼要,表述清晰。
然后,根据教师的安排对教学实践结果展开讨论,要求学生讲究策略,又不失礼貌和风度;明了他人对案例事实的主要观点和争议焦点;多用问题或疑问的方式提出不同看法,给予对方或他人有一个解释和辩解的机会;明了问题讨论过程中,对与错仅仅是学习过程的一个客观方面,重要的是能让给多的人有所了解、思考、启示和收获。
其中,教师引导作用,对学生讨论具有主宰性和引导性作用。
(四)教学实践环节
第一阶段:明确教学实践目的,阅读或者收集相关资料
1、收集与案例、问题相关的资料;
2、对案例与问题进行剖解、分析,找出问题关键所在;
3、整理素材、思路,初步形成提纲和自己的主要观点;
4、从事论证写作,尤其注意反映最新、最权威和最有代表性的他人观点,并对这些作必要的回应。
还要注意不仅要在理论上能做到自圆其说,而且应当注意符合客观现实,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完成实践成果。
应至少达到自己满意的程度,并符合实践目的的要求。
第二阶段:陈述和讨论
(1)各自简要第陈述自己的主要观点、意见和理由;
(2)学生都可针对上述他人陈述的主要观点、意见和理由提出问题,陈述者必须作必要回应;
(3)双方或各方都可对此发表个人见解、意见和评判。
只有探索性、竞争性的讨论,才是实践课程最主要的特色,也是是否能够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
第三阶段:教师评分与总结
教师总结是实践课程学习效果能否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体现的重要环节。
它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上述案例和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而且好的点评能起到进一步加深理解的效果,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如错误、矛盾或不合理的观点、方法等)。
教师评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实践成果;二是根据学生陈述和讨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