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要人事任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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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要人事任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重要人事任免的管理,规范人事任免程序,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包括校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学校重要人事任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选拔政治坚定、业务优良、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的人才。
第四条学校重要人事任免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学校重要人事任免的程序:
(一)提出任免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任免建议。
(二)组织考察。
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三)民主推荐。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四)讨论决定。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五)任前公示。
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任前谈话。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对新任校级领导进行任前谈话,提出要求和希望。
(七)发文任命。
对经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任用的校级领导,由学校发文任命,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校重要人事任免工作中,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学校重要人事任免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对任免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党组织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