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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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保障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大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律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原则:财务活动公平公正,确保业主利益不受侵害。

3. 透明公开原则:财务状况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4. 节约高效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 安全稳健原则:确保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章财务管理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由以下人员组成:
1. 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部门的全面工作,主持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

2. 会计:负责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审核和会计核算工作。

3. 出纳:负责现金的收付、银行存款的存取等工作。

4. 监委会成员:负责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六条财务收入主要包括以下来源: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2.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3. 小区公共设施场所租赁费和出让金。

4. 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

5. 利息所得。

6. 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所有收入均应严格审核,登记入账,并出具相应的凭证。

第五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八条财务支出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2.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改造费用。

3. 小区公共活动费用。

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财务支出必须凭据报销,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并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第六章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资产和负债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负债
合理。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盘点和清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会计主体原则。

2. 会计分期原则。

3. 历史成本原则。

4. 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接受监委会的审计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监委会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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