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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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如何定性
2014年3月24日,洪某独自驾驶租借来的小轿车行驶至旧镇镇桥闸附近时由于躲避前方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由于洪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于是洪某便打电话叫来林某与洪某的姐夫即王某,三人经过协商决定由王某冒名顶替洪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小轿车驾
驶员,并打电话报保险公司出险,同时报警。

经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估损,理赔金额为5万余元,后因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骗保未能得逞。

分歧意见:
本案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某、林某、王某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企图骗取保险金,三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林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企图骗取保险金未能得逞,其行为不应构成保险诈骗罪,而应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洪某、林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情形:1.投保
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
程度,骗取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首先,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本案中,洪某、林某、王某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只是租借来的,三人与车主均没有法律上或约定上的共同财产关系,对保险金没有享有请求权,可见,洪某、林某、王某三人既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构成。

其次,既然洪某、林某、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那是否构成诈骗罪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未遂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本案中,洪某、林某、王某虚构保险标的,经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
估损,理赔金额为5万余元,后因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骗保未能得逞。

依据2013年8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闽高法[2013]263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见,诈骗未遂数额需达到十万元,本案中涉案金额为五万余元,尚未达到诈骗罪未遂的追诉标准,无法以涉嫌诈骗罪追究洪某、林某、王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洪某、林某、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监督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漳浦3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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