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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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30
•【字号】珠府[2003]47号
•【施行日期】2003.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3〕4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理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下同)下设香洲分局、斗门分局、金湾分局、万山分局和临港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根据需要分局可在镇(街道办事处)设管理所,作为分局的办事窗口。

(二)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人员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成立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审议、审批并监督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

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挝?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各行政区区长和市政府的计划、经贸、文教、卫生、城建、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的领导,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其它社会人士组成。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开发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到全市建设用地。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扩大公众参与,并建立健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执行、监督的法定程序。

规划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后要法定化,修改和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四、加强对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发展计划局局长为成员。

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行使土地管理的决策职能,涉及到重大项目用地、地价的优惠、用地功能调整等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必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程序
(一)工业用地的审批出让程序要体现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

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分局办理出让手续,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工业园区出让工业用地的地价收入,按《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标准的7%的固定比例上缴市政府。

新增建设用地需要上缴中央及省的费用由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二)经营性用地的出让须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一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斗门区、金湾区、临港工业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区域内所出让的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地价收入,须按成交价的15%的固定比例上缴市政府。

(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经主管副市长审批后,办理划拨手续。

(四)原为工业用地或行政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五)以划拨或协议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其地价低于现行标准的,应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机制
建立覆盖全市的基准地价体系,并对基准地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或每一年更新一次。

七、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成立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开展土地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准备工作,提升土地价值,提高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调控能力。

八、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在每年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九、加强地价收支的管理
地价收入作为市政府土地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用、征购补偿、土地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编制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区、经济功能区(含工业园区)地价收入留成部分也应建立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并按上述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加强规划管理与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和信息化建设
制定和修订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法制化。

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规划成果和国土管理的相关信息要对外公开,方便公众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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