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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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气排放的监测工作,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气监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烟气排放的企业,包括各类工业企业、燃煤电厂、石油化工企业等。
第三条烟气监测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烟气排放监测,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促进
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烟气监测管理应与企业的环保目标相协调,按照“先污染源治理,再烟气排放监测”
的原则,科学监测,合理管理。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烟气排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烟
气排放符合环境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对烟气排放的管理,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给相关部门。
第七条企业应制定烟气排放管理方案和监测计划,合理安排监测人员,确保监测数据准确
可靠。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烟气排放监测档案,保存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等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九条企业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烟气排放监测水平。
第十条企业应及时处理烟气排放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排放,确保环境质量。
第二章烟气排放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烟气排放监测。
第十二条监测机构应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监测人员应具备相
关技术资质。
第十三条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监测机构应及时报送监测数据给企业和环保部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企业采
取措施改善排放。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对烟气排放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烟气排放监测台账,记录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保存时间
不少于五年。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企业应对烟气排放进行定期检查,严禁私自调整监测设备,造假监测数据。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烟气排放现场监测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烟气排放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开监测数据、监测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对烟气排放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分析数据趋势,发现问题,制定改
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定期编制烟气排放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测范围、监测数据、监测
结果、排放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及时报送烟气排放监测报告给环保部门,定期报送年度报告,报送内容
包括监测数据、监测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及时处理企业报送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烟气排放监测数据管理制度,保护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
靠性。
第四章监测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按规定委托监测机构进行排放监测的企业,环保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监测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于编造、篡改烟气排放监测数据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处以罚款、停产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拒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
证监督检查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对于烟气排放超标的企业,环保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以前的监测数据和报告不具有追溯效力。
第三十二条对于监测过程中出现争议的事项,应由环保部门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根据事实
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如有修订或调整,将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切实履行排放监测的义务,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
以上是关于烟气监测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企业认真阅读、理解并加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