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6.04.09
•【字号】闽林〔2006〕政41号
•【施行日期】2006.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闽林〔2006〕政41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
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九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主伐
第三章抚育采伐
第四章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
第五章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
第六章更新采伐
第七章其它采伐
第八章森林采伐规划
第九章附则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
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
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
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
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
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
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
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
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第二章主伐
第七条主伐指为获取木材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所进行的采伐作业。
第八条主伐年龄的确定:
㈠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按省统一规定的《一般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年龄确定主伐年龄(详见附表1);
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主伐年龄(详见附表2);
㈢定向培育短周期人工用材林的,按省统一规定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龄组、龄
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详见附表3);
㈣前㈡、㈢项未列树种以及新引进树种的,其林木主伐年龄由省林业厅适时制定;
㈤自留山的人工用材林主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第九条皆伐是指在划定的森林面积上,把林分中的林木,一次全部采完或基本采完的一种采伐方式。
第十条皆伐适用范围:
㈠人工用材林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㈡人工用材林的中小径林木株数占总株数的比例小于30%的成、过熟异龄林;
㈢天然起源用材林的针叶林或阔叶树比例成数小于或等于一成的针阔混交林(属自留山的除外)。
第十一条皆伐的技术要求:
㈠皆伐一般采用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在地形复杂坡度较大的山坡地,可设计不规则的块状伐区;在地形比较平坦的地段,可设计带状或块状的伐区;
㈡皆伐面积大小要依地形地貌而定: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6-1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16-2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26-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㈢伐区周围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保留带,保留带的采伐要在伐区更新后3年幼苗生长稳定后进行采伐;
㈣伐区内分布有小溪流、湿地、湖沼,或伐区临近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科研实验地等,应留出30-50米的缓冲带;
㈤需要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伐区,采伐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母树、伐前更新的幼苗、幼树以及目的树种的中小径林木,特别是要保留国家和地方保护树种的幼苗、幼树。
第十二条对下列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用材林不得进行皆伐:
㈠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林木;
㈡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㈢铁路两侧各10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㈣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
㈤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㈥天然阔叶林和阔叶树比例大于一成的天然针阔混交林。
第十三条渐伐是指把林分中所有成熟林木,在一个龄级期内,分二次、三次或四次采完的一种采伐方式。
第十四条渐伐适用范围:
㈠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
㈡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水土流失)不宜采用皆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第十五条渐伐技术要求:
㈠渐伐一般采用二次和三次渐伐;
㈡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二次渐伐。
受光伐采伐强度不大于50%,保留郁闭度为不小于0.4;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㈢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下的林分,可进行三次渐伐。
下种伐采伐强度不大于30%,保留郁闭度为不小于0.5;受光伐采伐强度不大于50%;保留郁闭度为0.3左右;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㈣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1个龄级期;
㈤采伐时,寻找具有幼苗幼树的林中空地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布设3—4个基点,或者用带状方式进行,带宽以种子飞散距离为依据确定,一般为1—2倍树高;
㈥对采伐木的选择应有利于林内卫生状况,维护良好的森林环境;有利于树木结实、下种和天然更新;有利于种子落地发芽、幼苗和幼树的生长。
第十六条择伐是指在规定的森林面积上,在一定时期内把林分中部分成熟和应当采伐的林木进行单株采伐,把未成熟和不适合采伐的林木,继续保留在林地上,使采伐后仍然保持有各龄级的林木,采伐后依靠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恢复森林,培育复层异龄林的森林。
第十七条择伐适用范围:
㈠实行择伐的森林,应是异龄林或复层林,且有良好的天然更新条件和所期望的目的种源;
㈡为形成复层异龄结构或为培育超大径级木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㈢竹林;
㈣其它不适于皆伐和渐伐的森林。
第十八条择伐必须坚持“采坏留好,采老留壮,采大留小,采密留均”的原则,把采伐和育林有机的结合起来。
选定择伐方式采伐时,必须按各层林木的组成和生长状况,选择采伐对象。
㈠在上层林内,应先采伐径级较大的和有病害、弯曲、枯腐、“霸王树”等林木,老龄过熟林木和阻碍幼中龄林生长的成过熟林木,以及符合择伐年龄和采伐强度的林木;保留那些年龄较小,生长健壮的林木。
伐后有利于林下幼树生长发育,促进保留木的结实和生长;
㈡在中层林内,要采伐濒死、枯死木和干形不好或冠形不良的林木,有利于保留木的生长发育;
㈢在下层林内,采伐不能成材的受害木、弯曲木和非目的树种,有助于中层林木的良好整枝和庇护幼苗幼树的生长;
㈣在林木较稀的林分,采伐强度可以小些,保留木的径级和年龄可以比一般林班稍大一些,以免引起森林环境过大的变化,对林木生长不利。
第十九条择伐的技术要求:
㈠择伐可采用径级作业法、单株择伐或群状择伐。
凡胸径达到培育目的的林木蓄积占全林分蓄积超过70%的异龄林,或林分平均年龄达到成熟龄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可以采伐达到起伐胸径指标的林木;
㈡择伐后林中空地直径不应大于林分平均高,择伐蓄积强度不超过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㈢对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要适当降低,一般不得大于伐前蓄积的30%,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0.6以上;
㈣择伐应先确定保留木,将能达到下次采伐的优良林木保留下来,再确定采伐木;
㈤回归年或择伐周期不应少于1个龄级期,下一次的采伐量不应超过这期间的生长量;下一次采伐时林分单位蓄积量应高于本次采伐时的林分单位蓄积量;
㈥毛竹采伐年龄4度以上,详见《毛竹龄级(度)划分标准表》(附表4),竹林采伐后应保留合理密度的健壮大径母竹。
第三章抚育采伐
第二十条抚育采伐是指从幼林形成到森林成熟前,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的生长发育。
抚育采伐分为用材林抚育采伐和防护林抚育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抚育采伐参照防护林抚育采伐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抚育采伐应达到以下目的:
㈠在纯林内,通过抚育及时调整林分密度,达到合理株数;在混交林内,既要调整林分密度,又要调整树种比例,促进林分结构合理;
㈡在复层林内,形成良好的层次结构,能充分利用营养空间,提高林木生长量,改善林分质量;
㈢缩短林木培育期限,提高单位面积的出材量(包括间伐出材量)和经济效益;
㈣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增强林木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抵抗力;
㈤增强森林防护和多种效益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用材林抚育采伐是促进林木生长成材,调整林木组成,缩短培育周期,改善森林环境,提高林木质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增强和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达到优质、速生、丰产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的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
第二十四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适用范围:
㈠下列情况的幼龄林可进行透光伐:
1、幼林郁闭后,林木竞争明显或目的树种受到非目的树种、灌木、杂草压抑时;
2、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8以上的人工幼龄林;
3、郁闭度在0.8以上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幼龄林。
㈡下列情况的中龄林可进行疏伐:
1、郁闭度0.8以上;
2、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分布均匀;
3、林木分化明显,出现自然整枝现象。
㈢下列情况的近熟林进行生长伐:
1、郁闭度0.7以上;
2、林木分化加剧、枯死木与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30%;
3、培育大径材,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
4、准备在林冠下造林。
㈣下列情况的林分可进行卫生伐:
1、遭受轻度自然灾害;
2、林内卫生状况较差。
第二十五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的技术要求:
㈠抚育采伐强度应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林分状况等综合因素考虑。
抚育采伐强度的确定应掌握陡坡小于缓坡、山地小于平地、阴坡小于阳坡的原则;
㈡抚育采伐的强度:人工针叶用材林首次间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6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50%;以后各次株数强度不得超过5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5%;其中生长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5%,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
天然林及其它用材林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5%,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
㈢抚育采伐后,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
0.5,不能造成天窗;
㈣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㈤被伐木应选择林分内生长不良、感染病虫害或过密的林木,包括枯立木、被压木、弯曲木、病腐木、多头木、生长过密林木、抑制主要树种生长的其它植物(灌木、藤本、高大草本等)和有害林木。
第二十六条防护林抚育采伐主要包括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
第二十七条防护林抚育采伐的适用范围:
㈠对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开始出现营养空间竞争时进行定株抚育伐;
㈡对坡度小于25度、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下层木或植被受光困难的中龄林,采用生态疏伐;
㈢对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或风折、风倒、雪压等自然灾害的中、幼龄林分采用卫生伐;
㈣对密度大,竞争激烈,林木出现挤压现象,结构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林带进行株间间伐。
第二十八条防护林抚育采伐的技术要求:
㈠定株抚育伐与调整树种结构相结合,根据防护林功能分1-2次进行,伐除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
㈡生态疏伐应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分成若干植生组(树群),然后按有利于树冠形成梯度郁闭,主林层与次林层都能直接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与藤蔓,林分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不能降低其生态效益;
㈢防护林抚育采伐的卫生伐参照用材林抚育采伐的卫生伐;
㈣林带间伐后疏透度在0.4以上,并保持原林带的总体结构;
㈤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㈥林分抚育采伐的蓄积强度低于20%;林带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低于50%。
第四章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
第二十九条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是指对于生长不良的低产用材林,采取伐除低产树木,引进优良树种为主的综合措施进行改造,使之成为高产、高价值的林分。
第三十条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适用范围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对象为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材林林分:
㈠郁闭度0.3以下;
㈡经多次破坏性采伐、林相残破、无培育前途的残次林;
㈢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
㈣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40%的中龄林;
㈤遭受严重的火灾、病虫害、鼠害、雪压、风折、雷击等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
㈥速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4.5立方米以下,慢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3.0立方米以下的低产中幼龄林分。
第三十一条低产用材林改造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
第三十二条低产用材林改造的技术要求:
㈠皆伐改造面积控制,天然起源的,坡度不大于5度时一次皆伐改造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6-15度时不大于5公顷,坡度16-25度时不大于3公顷,超过2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改造;人工起源的,参照用材林主伐皆伐的面积进行控制;
㈡带状皆伐改造,顺山带适用于水土流失较小的缓坡地带,横山带或斜山带适用于有水土流失可能的地带。
对于遭受易传染的病虫灾害的林分,应采用块状皆伐改造;
㈢择伐改造应保留有培育前途的中小径木,林下或林中空地补植耐阴的树种;
㈣改造后及时更新,更新期不超过1年。
第五章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
第三十三条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是指对以发挥森林防护功能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低效林,采取结构调整、树种更替、抚育间伐等森林经营措施,改造林分结构,开发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分质量和效益水平的森林经营活动。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包括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等。
第三十四条低效防护林改造适用范围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对象为下列情况之一的防护林:
㈠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
㈡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2,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小于0.5cm;
㈢遭受严重的森林火灾、病虫害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超过20%;
㈣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造林树种或保留的目的树种选择不当而形成的小老树林;
㈤林木生长不良、林分结构(如树种结构、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差而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的林带。
第三十五条低效防护林改造的采伐方式:
㈠皆伐改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或林带采用皆伐方式进行改造;
㈡择伐改造:主要以群状或单株的方式采伐低效林内的部分林木;
㈢综合改造:适于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林带,伐除小老树、生长衰弱的和无培育前途的林木,尽量保留目的树种等优良的中、小径木,并在林冠下或林中空地上补植适宜树种。
第三十六条低效防护林改造的技术要求:
㈠为防止水土流失,皆伐改造一般以带状进行。
沿海坡度平缓区域,采伐带应与主风方向相垂直或保持一定角度,在坡度较大地区,采伐带走向与等高线平行。
采伐带上应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同时对保留带进行抚育;
㈡对于遭受易传染的病虫灾害的林分或林带,应采用块状皆伐;
㈢择伐改造强度不应大于伐前蓄积的25%;
㈣林分改造采伐后应及时造林或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
㈤林带改造采伐后,根据需要进行造林;
㈥皆伐改造面积控制参照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下列低效防护林不得进行改造:
㈠生态重要等级为一级保护的低效防护林;
㈡天然阔叶树为主的低效防护林;
㈢海拔在1500米以上的中、高山地区的低效防护林;
㈣林地坡度在45度以上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低效防护林;
㈤因其它因素不宜进行改造的低效防护林。
第六章更新采伐
第三十八条更新采伐是指为了保持和提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有益效能,及时更替长势衰弱、枯死的林木以及不适宜的树种所进行的采伐。
更新采伐包括林分更新采伐和林带更新采伐。
林分更新采伐主要包括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等采伐方式;林带更新采伐主要包括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等采伐方式。
第三十九条林分更新采伐适用范围
林分更新采伐适用于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中,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更新采伐龄的同龄林,或大径木蓄积比达到70-80%的异龄林。
第四十条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
㈠同龄林更新采伐一般采用多次渐伐或择伐方式。
对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更新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2-3次渐伐,分为准备伐、下种伐、受光伐和后伐;对上层林木郁闭度大、伐前更新中等以下的林分,实行择伐;
㈡异龄林更新采伐采用径级择伐,严格按起伐径级进行;
㈢防风固沙林片林和人工起源三级保护的防护林,可实行带状皆伐,严格控制皆伐面积。
第四十一条林分更新采伐的技术标准:
㈠更新采伐是在林分成熟后,森林的有益效能开始下降时进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同树种用材林中径材主伐年龄增加一至二个龄级,详见《生态公益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详见附表5);
㈡更新采伐根据不同的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采伐规定:
1、一级保护(严格保护)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森林严禁采伐;
2、二级保护(重点保护)的防护林中天然起源的阔叶林、针阔混交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起源的马尾松纯林和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择伐,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3、三级保护(一般保护)的防护林中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内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
㈢渐伐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㈣径级择伐后最大林中空地的平均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平均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回归年(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
期;
㈤人工起源三级保护的防护林带状皆伐,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超过20米,保留带宽度不得小于采伐带宽度的二倍,采伐面积坡度不大于5度时一次皆伐改造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6-15度时不大于5公顷,坡度16-25度时不大于3公顷,超过25度的不得采用带状皆伐;
㈥防风固沙林片林采伐,沿主风害垂直方向划分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得超过50米,面积不得超过15亩,实行隔带采伐。
第四十二条林带更新采伐的适用范围:
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等林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的采取林带更新采伐:
㈠达到或超过防护成熟年龄的防护林带;
㈡生长停滞、林内卫生状况极差、防护效益严重下降的防护林带。
第四十三条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
㈠对短窄林带进行全带采伐;
㈡对宽林带、主林带、基干林带实行分行、断带采伐;
㈢对长林带实行断带采伐。
第四十四条林带更新采伐的技术标准:
㈠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同树种用材林主伐年龄增加一至二个龄级,详见《生态公益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
㈡全带采伐时,同期采伐林带的带间保留带不少于2条,相邻林带的采伐时间间隔不低于5年;
㈢分行采伐时每行采伐长度不超过50米,采伐行中保留行长度不应低于采伐行长度,相邻伐带采伐间隔不低于5年;
㈣断带采伐中每采伐段不超过1公里,保留段不少于采伐段长度的2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