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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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业务手册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二)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0〕627号)。

(三)实施机关
广东省文化厅。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六)审批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七)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文化行政部门可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日内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号
2.电话咨询:
3.网上咨询:
4.信函咨询: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号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接待人员咨询的,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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