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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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施工人员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食堂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三)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四)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五)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食堂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持健康证明上岗,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程
第九条食品采购
(一)食堂应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制度,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二)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有毒、有害、变质、过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采购肉类、鱼类等生食食品应检验检疫合格,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食品储存
(一)食品应按照类别、性质分区存放,生熟食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冷藏食品应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中,确保温度符合要求;
(三)定期对食品储存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变质。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
(一)食品加工工具应分类使用,生熟食品加工工具不得混用;
(二)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循卫生操作规程,防止食品污染;
(三)加工后的食品应进行感官检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供应。
第十二条食品供应
(一)食品供应应遵循热菜热饭原则,确保食品温度;
(二)食品供应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防蝇、防鼠等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三)食品供应后剩余食品应妥善处理,防止变质。
第四章食品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食堂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不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的食品应立即停售、停用,并报告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堂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食堂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食堂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