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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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确保铁路运营过程中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旅客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 铁路运营单位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

2. 铁路运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对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3.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三、食品经营要求
1. 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保证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卫生。

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加工制作,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过期食品等。

4.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证经营环境整洁卫生。

四、食品销售管理
1. 食品销售应以明码标价,严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2. 食品销售过程中,严禁销售变质、超过保质期、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销售相关信息,便于追溯。

五、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
1. 铁路运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铁路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考核,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责任追究
1.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铁路运营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
1. 铁路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食品经营者应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3. 铁路运营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向旅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旅客的自我保护意识。

八、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1. 铁路运营单位应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铁路运营单位。

3. 铁路运营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九、信息报告与公开
1.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向铁路运营单位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包括食品进货、销售、储存等环节的检查结果。

2. 铁路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利用。

3. 铁路运营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合作与协调
1. 铁路运营单位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铁路运营单位应加强与食品经营者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3. 鼓励铁路运营单位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
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铁路运营单位所有。

3. 铁路运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十二、食品进货与质量控制
1. 食品经营者应从合法渠道进货,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不得采购来源不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3. 铁路运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抽查,确保进货查验制度的执行。

十三、食品储存与运输
1.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合理储存食品,防止食品受潮、霉变、污染。

2. 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食品不受污染,防止食品在运输途中发生变质。

3. 铁路运营单位应制定食品储存、运输的操作规范,并对食品经营者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食品添加剂管理
1. 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使用范围等信息。

3. 铁路运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规定。

十五、旅客投诉与处理
1. 铁路运营单位应设立旅客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旅客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

2. 食品经营者应认真对待旅客的投诉,立即调查处理,并及时向铁路运营单位报告处理结果。

3. 铁路运营单位应定期分析旅客投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食品经营者改进。

十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 铁路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识别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2. 食品经营者应积极配合铁路运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经营策略。

3. 铁路运营单位应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十七、食品安全文化建设
1. 铁路运营单位应积极倡导食品安全文化,提高全体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管理,培养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3. 铁路运营单位应通过举办各类活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旅客和食
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素养。

十八、食品安全自查与整改
1.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铁路运营单位应督促食品经营者制定自查计划,并对自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自查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铁路运营单位应跟踪整改进展。

十九、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1. 铁路运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流通和使用。

2. 食品经营者应主动向铁路运营单位提供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进货、销售、储存、自查等数据。

3. 铁路运营单位应利用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预警和趋势分析,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预见性和准确性。

二十、食品安全奖励与惩罚
1. 铁路运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奖励机制,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食品经营者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铁路运营单位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临时或永久性的经营限制措施。

3.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奖惩制度,激励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教育和惩罚。

二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
1. 铁路运营单位应积极开展国际食品安全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和技术。

2. 鼓励食品经营者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技术交流,提升我国铁路食品安全国际影响力。

3. 铁路运营单位应与国际食品安全组织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食品安全动态,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国际适应性。

二十二、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
1. 铁路运营单位应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 食品经营者应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管理的新方法、新工艺,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3. 铁路运营单位应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二十三、监督与评估
1. 铁路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与评估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食品经营者应配合铁路运营单位的监督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3. 铁路运营单位应将监督与评估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及时调整管理策略和措施。

二十四、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1.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铁路运营单位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过错,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办法旨在加强铁路运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旅客饮食安全,提升铁路食品安全水平。

通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销售管理、实施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等措施,构建起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同时,通过食品安全培训、应急预案、信息报告与公开、合作与协调等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铁路运营单位与食品经营者应共同努力,持续改进和创新发展,确保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为旅客提供安全、卫生、优质的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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