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政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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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民政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
分发挥档案在社区服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范围内的民政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社区活动等档案。
第三条社区民政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全面、真实、准确原则;
(三)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四)安全保密原则;
(五)科学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社区民政档案收集范围:
(一)社区居民基本信息;
(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相关资料;
(三)社区服务、社区活动、社区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
(四)其他与民政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社区民政档案收集要求:
(一)档案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二)档案收集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三)档案收集应采取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并存。
第六条社区民政档案整理要求:
(一)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规范;
(二)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档案整理应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社区民政档案保管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防虫蛀;
(二)档案应分类存放,便于查找;
(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社区民政档案利用要求:
(一)档案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三)档案利用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记录查阅时间、查阅人、查阅内容等信息。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九条社区民政档案鉴定要求:
(一)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二)档案鉴定应遵循档案保存价值、历史价值、现实价值等原则;
(三)档案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社区民政档案销毁要求:
(一)档案销毁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档案销毁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
(三)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一条社区民政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职责,确保档案安全、
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失、泄露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