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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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7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26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伟烈白燕封志平
【审理法官】杨伟烈白燕封志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某;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袁某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袁某
【当事人-公司】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伟岐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姜应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李曼曼河北嘉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伟岐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姜应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李曼曼河北嘉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伟岐姜应民李曼曼
【代理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河北嘉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相邻关系合同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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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也仅限定在“因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之外的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本案买卖标的虽为不动产,但系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袁某选择向被上诉人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的(2021)冀0403民初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22:28:4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本案所涉房产位于邯郸市复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丛台区法院在受理后认为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某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了购买被上诉人开发的位于复兴区XX号住房买卖合同,该房
产于2019年12月22日交房,上诉人交清所有费用,办理完各种手续后,发现房屋与设计图纸不符,所有窗户下沿高了0.86米,严重影响室内采光。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解决,被上诉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上诉人只能诉至法院,但复兴区人民法院和丛台区人
民法院均以本案不属于其管辖不予立案。上诉人几经周转后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确
定了本案由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已受理此案,但在审理过程中,丛台区人民法院再次以
本案不属于其管辖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希望二审法院发还丛台区法院重审或明确本案归
属哪个法院管辖。
袁某、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民终26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岐,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应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0250335G。
法定代表人:何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曼,河北嘉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的(2021)冀0403民初7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了购买被上诉人开发的位于复兴区XX号住房买卖合同,该房产于2019年12月22日交房,上诉人交清所有费用,办理完各种手续后,发现房屋与设计图纸不符,所有窗户下沿高了0.86米,严重影响室内采光。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解决,被上诉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上诉人只能诉至法院,但复兴区人民法院和丛台区人民法院均以本案不属于其管辖不予立案。上诉人几经周转后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确定了本案由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已受理此案,但在审理过程中,丛台区人民法院再次以本案不属于其管辖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希望二审法院发还丛台区法院重审或明确本案归属哪个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请法院依法认定。
原告诉称袁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对其出售给原告的住宅(锦绣江南XX号)住房的窗户,按设计图样或样本间的结构标准进行修改,或判由被告为原告在同小区内按同楼层建筑面积进行房屋调换(面积差按购房时价补差);2、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