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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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3.19
•【字号】湘政办发[2002]10号
•【施行日期】2002.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
直属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原负责管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划拨土地,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二、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以下简称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初始登记,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资料报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备案;变更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登记,由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资料抄送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
三、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省级以上土地管理
部门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再到省直属上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土地出让金按4:6比例,分别上缴省、市或县财政。
四、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发生权属纠纷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处理决定报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备案。
对处理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0]61号文件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