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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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健康与持续发展,更好的发挥建筑企业主体作用,试点建立建筑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和社会机构、建设类院校等多方参与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培训考核,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职业(工种)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并对合格人员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的活动。

适用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职业(工种)及行业发展需新增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不含特种作业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建设行业工种,其实施细则另行颁发)。

第三条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机构”)是指承担我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机构,分为建筑企业培训考核机构、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建设类院校培训考核机构三类。

第四条全市培训考核工作应遵循三原则组织实施。

一是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二是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统一考核题库、统一信息管理的原则;三是遵循谁
培训考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岗培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培训考核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岗培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文件精神,拟定全市培训考核的工作措施;
(二)负责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建设和培训考核体系建设;
(三)负责制订全市培训考核机构的信息登记,对培训考核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四)负责将全市培训考核机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负责建设和维护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加强培训合格证书信息管理;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七)负责全市培训考核机构考评员的培训考核管理。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我市有关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实工作;
(二)负责指导和动态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考核机
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培训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考核题库组织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结果和质量负责;
(二)自觉接受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岗培中心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材料。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九条培训考核机构信息登记的对象:
本市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特级、一级企业和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一级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建设行业社会团体及建设类院校等。

第十条培训考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能力;
(二)建筑企业应有内设的培训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社会培训机构应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且办学类型中应有建筑类培训项目;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和理论教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300 m2,且理论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60%;
(五)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
(六)有满足培训考核工作所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财务人员不少于1人);
(七)有与培训考核工种相对应的专(兼)职理论、实训教
师和考评人员,且专(兼)职理论教师每工种不少于2人,专(兼)职实训教师每工种不少于5人,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
(八)有与培训考核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实训场地(实训基地)、教学设施设备和实训材料等;原则上每个工种不少于5个实训工位。

第十一条培训考核机构信息登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信息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三)申请单位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内设培训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的内部文件;
(四)申请单位办公、教学、实训(考核)场地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理论、实训教师和考评人员学历、职称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六)各项规章制度和培训考核办法措施;
(七)其它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以A4纸大小,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并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机构信息登记及确认程序:
(一)资料报送
原所有培训机构均需重新报送信息登记资料。

(二)资料核查
市岗培中心对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委。

(三)公示
市住房城乡建委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及建设类院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信息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市住房城乡建委发文,并在网上公布可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建筑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及建设类院校名单。

第十三条培训考核机构实施培训考核的范围:
(一)建筑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在确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本企业的建筑工人的培训考核。

(二)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在确定的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建筑工人的培训考核。

(三)建设类院校培训考核机构在确定的范围内,开展本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培训考核机构必须聘用取得考评员证书的人员承担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培训考核机构应充分认识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及严肃性,认真填报,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培训考核机构应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变更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岗培中心进行重新信息登记;在经办人、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信息报市岗培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培训考核机构在培训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一经查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该培训考核机构注销其违规发放的证书,并对该培训考核机构进行通
报批评,同时取消信息登记。

第十八条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质量评估制度。

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质量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质量评估优秀的培训考核机构通报表扬;对质量评估不合格的培训考核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培训考核机构,不再列入网上公布的培训考核机构名单和取消信息登记。

第四章考评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是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工的考核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考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考评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2. 具有土木工程类专科及以上学历;
3. 具有建筑类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工程技术建设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 具有3年及以上的施工现场实际工作经验;
5.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 热爱考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高级考评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
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2. 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3. 具有建筑类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 具有5年及以上的施工现场实际工作经验;
5.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 热爱考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填写《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考评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附职称或职业技能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岗培中心信息登记。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考评人员证书,方可承担考评工作;每3年参加1次继续教育,经市岗培中心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担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评人员应了解、熟悉所考核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规范和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在培训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对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其责任人员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申请考核条件
第二十五条申请职业技能考核考评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女性年龄在16~55周岁,男性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年或学徒期满或具有建
设类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初级职业技能考核;
(三)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在本职业(工种)工作连续2年以上或未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但在本职业(工种)工作连续4年以上或具有建设类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中级职业技能考核;
(四)取得中级职业技能证书在本职业(工种)工作连续5年以上或未取得中级职业技能证书但在本职业(工种)工作连续10年以上或具有建设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的人员,可申请高级职业技能考核;
(五)取得高级职业技能证书在本职业(工种)工作连续5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职业技能证书的建设类高等职业学院毕业生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技师职业技能考核考评;
(六)取得技师职业技能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连续4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考核考评。

第二十六条在区(县)级及以上的技能大赛中荣获名次的建筑工人,可不受第二十五条限制,直接按竞赛文件要求申报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七条获得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建设行业特殊贡献人才,可不受第二十五条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证书。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培训考核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
计划,6月30日和12月15日前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培训考核机构开展培训时,培训学时应满足:初、中、高级工理论面授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实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技师及高级技师理论面授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三十条培训考核机构开展考核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管理系统中填报考核安排,同时向社会公示考核时间、地点、工种、等级、考核人数及收费标准等信息;统一从市岗培中心考核题库中抽取理论和实操试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培训考核机构按照考核工种、等级、人数等,安排相应考核场地和考核所需材料;填写《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报名表》(见附件3)、《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

第三十二条培训考核机构按照考核工种、等级等,建立考评小组。

每个考评小组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负责组织实施理论、实操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实施技能操作考核工作前,考评小组应先检查考核场地是否符合操作技能考核的安全生产要求,测试考核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器具及所用材料是否合格,并核对参考人员身份信息。

第三十四条在开展考评工作时,考评人员应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程序、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工作,并在考核评分表和考核登记表中签名,对考核成绩负责。

第三十五条理论考试总分100分,笔答为主;实操考试总分
100分,采用实训场地或施工现场考核;两科成绩分别达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

第三十六条培训考核机构在考核结束后,将培训考核报名表、登记表、考勤记录表、理论试卷、考核评分表、成绩册、考核工作总结等原始资料整理存档,备查。

第七章证书办理
第三十七条考核结束后,培训考核机构将合格人员名单上报培训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市岗培中心在接到上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生成电子证书。

若上报信息不符合证书办理要求,系统将退回原上报机构修改后重新上报。

第三十九条合格人员可自行登录管理系统打印或要求培训考核机构统一打印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为便于信息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上培训考核机构签章统一使用“重庆市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试合格章”。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信息登记申请表
2. 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考评人员信息登记表
3. 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报名表
4. 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登记表
附件1
信息登记编号: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
信息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单位性质:勾选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及建设类院校。

二、单位情况简介:主要介绍单位成立时间、业务范围、内设部门、部门职责、岗位设置、建章立制及主要工作业绩等。

三、本表只能用A4纸打印,不得手工填写(相关人员签字处除外),一式三份。

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考评人员信息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附职称或职业技能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免冠1寸登记相片2张。

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报名表
填表单位:工种: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登记表
说明:1.编号由培训考核机构自行填写; 2.此表由培训考核机构收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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