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儿童康复救助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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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儿童康复救助申报流程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街道(镇)提出救助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填写《成都市郫都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接受审核和认定。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儿童的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三级以上资质的医疗或康复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评估结论(因年龄原因未办理残疾人证的儿童可凭此件先行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监护证明或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医疗手术类项目救助,需提供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出具的手术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
其中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补贴项目救助,还需提供国家或省级《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申请表》以及未纳入国家或省级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送训补贴类项目救助,需提供低保证明材料。
(二)审核。
区残联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户籍、监护人、残疾人证、医疗保险情况等信息资料,反馈与相关街道(镇)残联签署审核意见。
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等情况存疑的,可提请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复核。
(三)审批。
区残联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诊断证明、机构资质、康复记录、受助历史等资料,对申请进行审批认定,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向监护人说明理由。
(四)救助服务。
经审批确定为救助对象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在残联指导下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
定点机构选定后,由区残联开具《转介服务卡》,监护人持《转介服务卡》送残疾儿童到选定的定点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
监护人原则上应为残疾子女就近选择本地定点机构。
确需申请到异地康复机构或非定点机构康复治疗的,须经区残联备案登记、审核同意。
未经区残联备案登记、审核同意的,不予救助。
康复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救助年度内不得变动。
(五)资金结算及拨付。
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核准救助补贴金额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再由区财政局核定后与定点机构结算拨付救助补贴。
在核准救助补贴金额时,应先核减残疾儿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贴,再确定补贴金额。
每月和每年累计救助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标准,低于限额标准的则按实际支出确定补贴金额。
送训补贴以及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由区残联在核减残疾儿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贴后,确定补贴金额,通过“一卡通”平台与残疾儿童家庭直接支付。
申请人需提供康复机构出具的送训、康复记录和费用票据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