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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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挂牌方和挂牌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挂牌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协议内容
1. 挂牌方的义务
1.1 挂牌方应按照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交挂牌申请资料,并承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1.2 挂牌方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转让系统提供公司的财务数据、事项变更、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1.3 挂牌方应支付挂牌费用,并确保在挂牌期间及时缴纳转让系统的相关费用。
2. 挂牌公司的义务
2.1 挂牌公司应按照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挂牌方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并承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2 挂牌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转让系统提供公司的财务数据、事项变更、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2.3 挂牌公司应遵守转让系统的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约定,不得从事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 转让系统的义务
3.1 转让系统应及时处理挂牌方和挂牌公司的挂牌申请,并进行审核。
3.2 转让系统应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挂牌交易的正常进行。
3.3 转让系统应提供便捷的信息披露渠道,方便挂牌方和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4 转让系统应及时通知挂牌方和挂牌公司有关挂牌交易的重要信息和变动情况。
4. 保密条款
4.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将与挂牌交易相关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信息向任
何第三方泄露。
4.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接触到对方不明确公开的信息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4.3 本协议终止后,各方仍需继续保密义务,不得披露已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三、协议生效与终止
1.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挂牌方、挂牌公司和转让系统三方签署后,即生效。
2. 协议终止
2.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协议。
2.2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立即终止: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中的义务,并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解决。
转让系统出现严重安全问题,无法继续提供挂牌服务的。
2.3 协议终止后,各方仍需继续履行已经产生的义务和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
四、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五、其他
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挂牌方、挂牌公司和转让系统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