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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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体现科学性、合理性。
(三)民主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规范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述准确。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与修改
第四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规章制度制定立项申请。
(二)起草: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意见。
(三)审核:起草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报送学校审核。
(四)公布:经学校审核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公布。
第六条学校规章制度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修改建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规章制度修改建议。
(二)起草修改草案:根据修改建议,起草单位负责起草修改草案。
(三)审核:起草单位将修改草案报送学校审核。
(四)公布:经学校审核通过的修改草案,由学校公布。
第三章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学校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具体包括:
(一)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规章制度意识。
(二)监督检查: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责任追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