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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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
引言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人文观念,由此,刑法理论也有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

即便现今,日德法学上的思想不断深入,但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判定中,对于财产犯罪于社会和刑法的定论,都既定罪犯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加快繁荣,面对社会环境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经济上,更是观念上,财产犯罪已经明显表现出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信息化和媒体化的发展,不得不思考传统上定论的权威。

所以,放眼当下,传统意义中所有权说明显然早已不能够全面解释财产犯罪了,新情况的出现致使占有权说开始大胆质疑并且挑战起所有权说。

然而,两种学说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更有甚者,试图将两个学说综合——“中间说”也参与了其中的争执。

但实质上,取长补短式的方法是否适用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案例?
本文认为,在考究法律学说的实际运用时,无论哪种学说,刑法与民法间矛盾却又不可避免的关系出现时,都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财产犯罪中的所有权与占有权
(一)所有权学说对于财产犯罪的意义与释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财产保护对于整个社会风气和谐的营造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在分别解析两种学说时,明确财产犯罪是首要问题。

何为财产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将财产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

“财产犯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财产的所有权”。

这一理论学说,长期根深蒂固于传统的法学观念中。

将财产犯罪列入刑法规定的处罚里,同样也是意在保护财产的所有权。

但即便是所有权,在其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此便有了以下几种针对所有权提出的不同观点,这些观点有着共性,它们并不是真的反对所有权,而是从微观上质疑。

第一种是从所有权的整体权能中提出,“财产罪所侵犯的并不仅仅是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权能,一般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

这一观点,其实举例而言就是,使用偷盗,却没能构成盗窃罪。

然而,处分权能作为所有权最为基本的权能,它是一个基本的保障。

这一观点也并没有在实质上同所有权发生冲突。

第二种是相较于上述这种,以比较形式区别提出,“侵犯财产的犯罪,多数情况下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财产的所有人永久地、完全地丧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可能性。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仅仅侵犯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侵害到使用权,也构成对财产权利的侵犯”。

这一观点反驳了第一种,使得使用盗窃也有让盗窃罪成立的可能。

还有一种就单论处分权而言,提出“对任何一项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较之上述观点,这一观点比较具有争议性和针对性。

(二)所有权在司法案例里的疑惑
案例1 :张某和王某一直是同寝室好友。

王某有一典藏版的漫画集,张某见后,提出借看。

但张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一日,王某趁张某不在,从其柜子里拿回。

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例2:钱某偷盗一辆自行车,接着徐某将车又偷走,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例3:陈姐向周老大购得枪械,但周老大却给陈姐高仿假枪,陈姐却支付了上万元。

周老大是否构成诈骗罪?
在以上案例中,实质上确立了三种典型的疑惑与矛盾:首先,以违法行为取回自己所有而他人在合法条件下占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次,非法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最后,以诈骗方法取得他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所有权学说在此就出问题了,结合案例,会发现这三类问题出现,驳斥了所有权说。

案例1中,王某对漫画集具有所有权,因此,王某对于漫画集,即借用物品,行为属于偷盗,却不能构成盗窃罪。

案例2中,钱某对这辆自行车属于非法占有,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成立盗窃罪。

案例3中,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私人不得买卖枪械。

但由于陈姐属于这个案例中的被害人,物品本身构成了违法,于是,只能给予不法原因的法理。

但陈姐为购买枪支支付给周老大后,表面上,陈姐丧失了对该财物的返还请求权,即便枪支造假,周老大也没有
侵害陈姐的财产所有权。

但是事实上,双方共处于欺诈场合。

行为人意图属于不法的,交易完成后,行为人取得财物,财物被占有时就涉嫌侵犯给付者的所有权。

即便身处欺诈场合,所谓不法原因,这两者都该从两方面解释。

不法原因的给付,却是欺诈了被害人交付的行为。

从整个案例的结果上看,陈姐即便非法购买枪支,无论哪方面,都不具有法律保护意义,但是从“不法原因给付是欺诈的结果”,这个方面来看,周老大仍涉嫌欺诈,且罪名可成立。

总之,这个案件,实质上,没有充分的因由否定或拒绝陈姐,她的给付者身份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合理保护权益。

所以,周老大在本案中,符合立罪的条件,欺诈罪名是成立的。

(三)占有权对于所有权的质疑以及占有权说于财产犯罪的意义
就现今的财产犯罪新情况出现。

一些学者提出,财产犯罪的直接保护其实就是事实上的占有,而危及自己财产安全时,他人的非法占有,就是侵犯了财产本身于自己财产的合法占有权益。

但是这种占有又得分别讨论,占有并不属于单纯意义的占有,而是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赃物,并且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变为合法状态,那么此时所有权说便不能够自圆其说,行为人并没有侵犯其所有权。

现今对于财产所有权由于出现形态上的多样化,占有说的挑战也是由来已久了。

这些学说,或多或少都会在相应情况下发挥对于财产保护最直接的权益。

如若将两种学说分离来看,财产犯罪案件中,出现第三方人,以占有的角度非法获取财物,此时,占有权的侵犯便成为既定事实,在此,刑法就应当保护被害人合法占有权,那么所有权说也不会就这类情况与其产生矛盾。

就此,另一方面,刑法为何会对财产犯罪作为犯罪来判定处罚,是为了维护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了维护财产所有权的制度稳定。

为了更加进一步衡量所有学说和占有学说,下面,将引入著名学者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参考相关国家的相关文献法律法规。

二、讨论所有权说与占有权说的实质
(一)参考德日观点
就现在我国法学上的采纳参考,越来越倾向与日德的法律体系研究,抛开民族分歧而言,实际上,两国的部分观点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首先,德国的观点,主要是三点:即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以及两者相结合的学说。

无论是论及对财产的保护还是犯罪处罚,本质上都是在维护与处罚民事法上的权利。

根据法律财产说,不法原因给付物,(例如本文提及的案例三中的情况),非法盗窃物品,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物品,都是不受民事保护,不具有法律权益的。

所以这个观点也就回答了本文上述出现的三个案例,凡是盗取,欺诈获得的财物,非法侵占的,均不构成财产罪。

其次,从经济财产说的观点。

简言之,就是认为凡是具有经济价值或利益的都归类为财产,也都具有了法律保护权益。

反之,则不具备前句
中的特质时,就不构成也没有财产权益保护或罪名。

于是,这一观点就直接抛弃了财产获取的合法性,也不过问民法的权利。

最后,将两观点结合后,发现综合考虑较为合理。

财产权益和犯罪,都应基于合法性和经济效益两者考虑,然后做出判定。

德国学者的观点,明显对于实际案例而言,具有很明显的缺陷性,容易造成行为人钻法律空隙。

但对于财产权益的解释,有着参考价值。

接下来是日本的观点。

首先,日本现行的刑法中,有明文规定,窃取“他人之物”就构成盗窃罪。

这个“他人之物”其实值得考究,其并不是说“他人占有物”而是“所有物”。

那么就对财产的合法性给予了规避,财产的合法权益也就值得保护。

其次,日本法律中,对于财产的占有与所有。

在客观形式上,财产犯罪罪名的成立是不以他人所有物为限的。

(二)我国财产保护法益
本文认为,参考德日学者的观点后,我国无论所有权说还是占有权说,理论上都过于狭隘,并且有许多不足。

就财产物权的理论,保护和定罪条例都有明显模糊的地方。

但如果一味采用日德观点,其实又很不符合所有权学说的定论。

在此笔者比较推崇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民法的合法所有权,其他本权(他物权,合法债权),抑制所有权,拟制债权。

刑法对各种法益的保护会有主次之分,如将国家安全列为分则第一章,将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优先于财产权利的排列等,那么财产罪的法益便有层次之分。

”就张教授观点而言,财产法益的法律法规,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合法债权都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法与司法的矛盾。

再者就是比较符合我国的现况与观念。

三、结论
我国财产犯罪中,有关于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歇过,但是正是对于法律上更为精细的追求,才会最大限度做到面面俱到。

本文就所有权和占有权浅析得出结论,即一定要考究财产的合法性,(不仅包括法律上,还应考虑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影响),从民法上和司法上做到不相冲突。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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