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与政府能力匹配研究[五篇范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与政府能力匹配研究[五篇范例]
第一篇: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与政府能力匹配研究
摘要:当前,在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时期,财政支农事权作为政府的重要事权之一,在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分配对财政支农的效能有着重要影响。
基于对省市财政支农投入、相关支出以及匹配度的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与政府能力的匹配,从而提高财政支农资金效益。
:
关键词: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政府能力匹配度随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不断深入,尽快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支农责任,提高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与各级政府能力的匹配度,不仅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政府农业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支农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状当前我国财政支农事权改革的现状(一)财政支农事权划分存在随意性。
我国农业法只对政府的支农事权做出了总体规定,并未进一步区分不同层级政府的支农事权。
在实践中,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主要通过政府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划分。
而这些文件制定程序宽松、法制化程度低、随意性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稳定性与科学性。
从全国来看,除了经常性的财政支农事权外,其他新增事权基本上以“一事一议”的模式为主。
当前一些临时性、阶段性政策导致的支农支出责任越来越多,让人眼花缭乱,不仅难以全面统计掌控,也使地方政府被迫处于“财力上收、责任下放”的不利境地。
制度的稳定性是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一事一议”模式只能是暂时性的资金分配方式,并不利于资金的长期运转和事权的有效履行。
(二)财政支农事权多头管理问题依然存在。
目前我国政府支农事权分散在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科技、国土、交通、
民政、教育、扶贫等多家单位。
仅财政部门内部,就有农业财务管理(农业农村)、经济建设(农村基本建设)、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个部门涉及支农支出管理。
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导致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清,各自为政,支农支出盲目投放、重复支持等问题屡屡发生。
目前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已经进入整体推进阶段,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进展比较缓慢,影响了财政支农事权改革的进程。
(三)共同事权的增多容易引发事权与支出责任错配现象。
科学的财政支农事权划分应当是基于各项支农事权本身的特质进行划分,而我国财政支农事权的划分采取“区域原则”,中央与地方各自应当履行的支出责任并不清晰,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存在职责交叉重叠现象。
特别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更是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不仅难以体现各项支农事权的不同特点,也为支出责任的错配留下了制度空间。
如本应由地方承担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中央却承担了部分责任;本应由中央承担的跨区域性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却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等。
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及其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清单,建立“大专项与共同事权清单”相结合的体系是当务之急。
状市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现状(一)近年来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农支出投入情况。
2004 年—2018 年,中央连续发布15 个涉及“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持续完善支农、惠农措施,加大财政支农力度。
据统计,2014年—2017 年省累计投入农林水支出1822.5 亿元。
其中:省级累计投入 511.8 亿元,地级累计投入 184 亿元,县级累计投入913.2 亿元(市级投入部分在此列支),乡镇级累计投入213.5亿元(详见表1)。
与此同时,市政府也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2014年—2019年累计投入344.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7 年以来,随着央地之间事权的逐步调整,市农林水事业投入中,中央及省转移支付占比不断加大,已经成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有力地推动了新农村
建设的顺利进行,大大地缓解了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详见表 2)。
表 1:省 2014 年—2017 年农林水事务分级支出一览表(万元)
表 2:市 2014 年—2019 年农林水事务分级支出一览表(万元)
(注:地区农林水支出包括市和双阳区、九台市、农安县、德惠县、榆树县之和)
(二)市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与政府能力的匹配度分析。
为了全面分析市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与地方财力的匹配度,我们分别从名义支出和实际支出比重两个指标进行分析。
名义支出反映的是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而实际支出是将转移支付要素考虑在内,是指本级支出加上省对市转移支付,这体现了省对市级财政支出的分担。
相较于名义支出,实际支出比重能客观反映出省对市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实际情况。
从表1、表2 中可以看出,2011 年—2019 年间,市农林水一般预算支出总量中,中央及省级平均承担了70%左右,市级(含市区)承担了30%左右。
这说明当前市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中省级以上财政承担了主体支出责任,省级以上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市级财政的支出责任,改善了省级以上政府与市之间的总体性支出责任配置。
应该说,省级以上政府与市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格局的改善得益于近年来省积极稳妥地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践,使省以下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渐趋合理,匹配度逐步提升。
但是,上述分析也表明,市财政支农名义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的差距较大,市级财政过度依赖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特别是区县一级,近年来由于财力紧张的实际情况,支农支出微乎其微。
长此以往,将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也就是说虽然省市两级政府支农支出占比上匹配度较高,但是因为共同事权(主要集中在农林水事权)占比也较高,使得好多项目明明是省级项目,却要求市县级配套并组织落实,市县一级因财力不足无法进行相应投入,有的市县即便投入了配套
资金,因责任不清也缺乏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得整体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二是导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背离。
上级政府拥有资金权,可随意出政策,而下级政府由于过度依赖上级政府,因而只能事事“按
上级指示办”,几乎没有决策自主权,不仅谈不上效率,更有可能导致事权与支出责任背离。
综上,我们认为,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否与政府能力相匹配应该从两个层面考量:一是政府是否具备支付能力;二是政府是否能高效履行该项事权。
对于作为农业大省省省会的市而言,要实现乡村振兴,提高农业公共用品的供给质量,除却总量规模尚待提高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是否与政府能力进行高效务实的匹配似乎更是问题的关键。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近年来省市各级政府(特别是上级政府)的支农支出虽然逐年增长,但是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部分环节财政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状况没有显著改善,长期以来在“三农”问题上存在的“有效投入无效服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治理。
面对当前脱贫攻坚战、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支农事权频增的新局面,如果不考虑政府能力的匹配性,忽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现有财力条件下很有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目标。
提高财政支农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与不同层级政府能力匹议配度的几点建议
就财政支农事权与地方政府能力匹配而言,最终体现为农业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地方财力的匹配上。
如果不能做到二者匹配,其结果要么钱比事多造成浪费,要么事比钱多力不从心,只有匹配才是最合适的选择。
而匹配的实现并非一个简单的原则推定,它需要在确定诸如公平、效率等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从而搭建出合理的架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一)以提高农业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为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
以提高农业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为原则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可以从“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三方面入手。
具体体现为外部性(也称受益面)越大的事权,越适合由上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信息处理复杂度越高的事权,越适合由下级政府来承担支出责任;兼具外部性和信息复杂性的事权,导入激励相容机制,可由多级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可根据需要动态调节。
一般来说,将受益面主要限于地方的公共服务提供的职责赋予地方,即
让地方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是符合规律的。
地方政府具有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决定了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能了解当地人民公共服务的需求偏好。
受益面为全国或全省的公共服务由中央或省政府提供,可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符合经济效率的需求。
现实中不少地方性公共服务具有外溢性,理想的做法应该是相关地方政府合作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但是地方合作的协调可
能并不容易。
于是,更务实的选择是中央与地方共同来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动态匹配各级政府间财力与支出责任。
首先,在明确省市间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后,需进行相应的财力调整,以确保省市两级政府具有足够的财力来履行各自的职责。
在稳固现有省与市财力分配格局的基础上,财力应向财力薄弱、困难的市县下沉,例如提高增值税等收入的市级分享比例,逐步建立现代地方税费体系,提升市级可用财力规模。
其次,省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增强市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要考虑其结构是否合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未来的改革方向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
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以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均衡性转移支付旨在弥补部分市级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缺口,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应对其用途进行限制。
专项转移支付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分为委托类、引导类、救济类和应急类,严格规范其分配和使用,尽量减少或取消市级资金配套要求。
(三)全力推进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
各级财政支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是落实财政支农责任的关
键。
为了防止支农事权划分的随意性,充分保障地方政府的权利,应当坚持法治化的理念与方式。
一些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根据不同层级的政府行为目标来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职责和各自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既是建立一个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合理划分财力与财权的基本出发点。
因此,为了保证事权划分的稳
定性和可持续性,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通过制定比较明确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一般性法律、法规等体系,来保障各级政府可以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篇: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街道、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XX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街道、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镇(街道、区)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权责,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街道、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县与镇(街道、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规定,目前将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首先纳入县与镇(街道、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对于上级已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根据统一部署分领域推进实施。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明确基础保障标准
中央和省基础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我县原则上执行省基础保障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如需提高我县保障标准的,按程序报省备案后执行。
(三)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结合现行县对镇(街道、区)财政管理体制等情况,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上述八大类17项(我县非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试点地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和省分担后,县与各镇(街道、区)采取差别化分担方式。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卫生计生、基本住房保障6类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1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基本生活救助1类和医疗救助1项主要由县财政给予镇(街道、区)适当补助。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县对镇(街道、区)转移支付制度,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县与镇(街道、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完整反映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单位管理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在落实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负责加强对各镇(街道、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
各镇(街道、区)负责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基础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足额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下达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各镇(街道、区)要完整、规范、足额安排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明确每项支出的保障范围、支出标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强化监督和绩效管理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论我国政府的财政分权与事权改革
论我国政府的财政分权与事权改革
字数:3138
来源:经济与法律2012年3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
摘要:当前我国财政体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从而使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权责不明确,保障不了各级政府有效地履行公共职务职能。
因此,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对财权与事权的改革应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理念。
关键词:财权事权分税制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划分现状
(一)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现状
财权是指财政的支配权或财产的所有权。
财权制度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财权而制财权制度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治国安邦、振兴财政的制度保障。
“追求体制的稳定是财政部门工作所面对的长期问题,其中的难点问题是制度的规范。
”因此,财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又于1995年改革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2年又对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进行了改革,并不断探索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探索,截至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基本框架。
时至今日,我国财权划分制度体系所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但其在运行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这一制度虽然对中央政府和以省级为代表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做了划分,而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要求以省级政
府为代表的地方政府按照分税制改革的总体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力争使分税制在省以下各级政府全面贯彻实施,并随着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逐步进入规范化的轨道。
但在利益驱动下,省以下财政体制在分税制改革方向上却几乎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五花八门、讨价还价、复杂多变、极不规范的的包干体制和分成制依然盛行,分税制改革根本没有完全到位。
其次,中央政府与以省级政府为代表的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划分也是不彻底的,仍保留了许多财政包干体制的痕迹,致使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既不规范、也不完善,并对财政经济运行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现状
事权本意是即职权,处理事情的权力,可以说事权是指各级政府根据宪法规定拥有的权限。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宪法与组织法对中央和地方职责权限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并且体现了明显的中央与地方“职责同构”的特色。
各级政府间在事权划分上并没有明显区别,除了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中央政府的事权翻版,看不出地方政府有何自主性的独立事权范围。
公共商品既是公共财政的理论基础,又是事权划分模式的切入点。
公共商品的性质和受益范围决定了事权的类别及其在不同层次及政府间的分布,是研究事权的逻辑起点,本文就从公共商品入手来讨论分析我国事权划分的现状及完善。
公共商品是由政府财政提供的,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目的的,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消费的商品和劳务的总称。
在我国“由于最基本的公共产品职能往往由供给能力比较低的基层政府承担;能力比较强的省市政府没有提供基本公共产品,而是试图提供一些促进市场发育的中级功能;能力最高的中央政府虽然全面介入各个层次的公共产品提供,但存在轻基本、重高端的特点,甚至国防、外交、海关等部分事权也分解给了不同的地方和基层政府。
因此,我国在财权越来越集中于高层政府的同时,事权
却层层下降。
二、财政与事权统一下的财政分权与事权改革
事权是财权的依据,财权是事权的保障,二者统一协调才能保证政府职能的高效执行。
地方政府财权跟不上事权,导致其财源紧缩,促使其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城市财政主要以出卖土地为自己筹集财政收入,越是东部地区,卖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越高。
而县乡财政则只能靠收费和罚款来维持。
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一级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严重的赤子和财政危机。
因此,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已经迫在眉睫,由于我国财政分权体系与事权划分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其在对自身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财权与事权的统一的方向不变,这样其改革与完善最终才能成功。
首先,明确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政府适度干预和调控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再此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职能的主要内容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调剂社会分配,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健发展,实现普遍的社会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高度的中央集权向逐步的地方分权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
目前,地方政府作为地方经济利益的主体地位已经基本确立。
但是,由于许多关键的改革和一些配套的改革还不到位,这一方面使有了自己利益的地方政府的行为发生了一定程度的不符合正常市场经济要求的扭曲;另一方面还使得地方政府尚不能正确地履行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应有的作用。
基于以上考虑,将全国性公共事项如国防、科技、外交等由中央统一执行,对于地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教育等由地方来负责执行,对于准全国性公共事项及一些突发性事项列为中央与地方的共管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但要使分担的份额明确具体。
同时并非无条件的去分担中央的责任。
其次,以事权划分为依据,改革财政体系,完善分税制。
由于地方事权远远大于其财权,因此在财权的分配方面要加大地方的分配力度。
具体有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税种。
政府间之所以要分税,主要根源于政府财政经济分级管理的需要。
一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