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务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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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船舶及货物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船舶及船舶作业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船舶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
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1. 公司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设施设备、货物装载、消防器材、应急预案等。
3. 安全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定期进行总结分析。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不得隐瞒、谎报。
2.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船舶负责人对本单位、本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船舶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