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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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3]14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8
【实施日期】2003.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通过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工业专项资金,第三产业专项资金,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市政公用专项补贴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外向型专项资金,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再就业解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