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综合单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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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综合单价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2. 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

3.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量综合单价的编制、审核、调整及结算流程,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
合理。

二、工程量综合单价的编制
1. 编制原则:工程量综合单价应反映实际施工成本,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及风
险等因素。

2. 编制依据: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结合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市场价格信息等资料进
行编制。

3. 编制流程:首先由施工单位提出初步综合单价,经过内部审核后提交给监理单位复核,
最后由业主确认。

三、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审核
1. 审核主体: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价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 审核流程: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综合单价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工程量综合单价的调整
1. 调整原则:因市场波动、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综合单价无法反映实际施工成本时,可
进行合理调整。

2. 调整程序: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经监理单位
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五、工程量综合单价的结算
1. 结算依据:工程量综合单价一经确认,即为结算的依据。

2. 结算流程: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结算报告,经监理单位
审核无误后,由业主进行最终结算。

3. 结算时限:结算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遇特殊情况,本制度未能涵盖的内容,应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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