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pdf
珠建建〔2009〕7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珠建建〔2009〕7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安监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目前深基坑的管理现状,就有关加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一)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深基坑工程潜在影响范围内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
(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办理基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四)建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对深基坑施工监测,地下室超过两层(含两层)的深基坑须委托珠海市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监测。
第三方监测单位与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
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6个月。
在遇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复杂等非常时期,应加大监测频率。
二、对勘察设计単位的要求(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97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基坑支护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97号)市建设(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及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地区基坑支护质量检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坑支护结构使用的水泥、钢筋、型钢等原材料和加工的成品,按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
二、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测按下列规定进行:(一)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二)当按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用钻芯法进行补充检测,检测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三、混凝土地下连续墙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墙身结构完整性,检测槽段数不少于总槽数的1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
四、锚杆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锚杆承载力应用抗拔验收试验法确定,抗拔验收试验数量为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二)锚杆锁定质量应通过在锚头安装测试元件进行检测,若发现锁定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应重新张拉。
检测数量不少于5%,且不得少于5根。
五、搅拌桩应在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法检测墙身完整性,并取样做抗压强度试验,检测的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5根。
六、土钉墙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一)土钉抗拔力应由抗拔试验确定,在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得少于10根。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测与预警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测与预警作者:刘铎来源:《建筑建材装饰》2016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地铁工程、高层建筑等工程中大量存在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是国家规定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工程之一,其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比例最大的是支护原因。
基坑工程实践中既要考虑支护结构的强度和变形,也要考虑基坑变形影响所及的周边环境。
基坑支护系统通常为临时设施,安全储备小,风险较大,工作状态和工作条件较复杂。
不确定因素很多。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和控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深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内容一般包括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邻近建筑物的倾斜位移和邻近道路的沉降等。
监测人员应及时对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预警,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深基坑;变形监测;安全预警引言由于土地资源有限。
城市建筑开始大量向高空和地下两个方向发展。
深基坑工程也随之越来越多。
且表现出多开挖越来越深的特点局部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已经开挖深度达到30米。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基坑事故不断发生。
1.工程概况某大厦工程位于**大街南侧。
总建筑面积约28000m2。
地下3层。
地上11层。
为单体建筑。
主要功能地下为停车库(含六级人防物资库)、餐饮。
地上为商业用房与办公用房。
建筑总高度45m,地下室底板埋深约13.2m,基坑开挖深度达14m。
项目周边关系详件表1。
1.1工程地质条件场地地形较平坦。
场区内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室埋深范围内土层为人工填土层、粉质粘土层。
基础持力层为中粗砂层。
土质密实,无软弱下卧层。
地基承载力为270Kpa。
1.2水文地质条件勘察期间实测第一次层静止水位标高21.67~22.33m(水位埋深22.0~22.8m之间)。
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无腐蚀性。
地面以下20m深度范围内饱和粉土与砂土不发生液化。
近3-5年最高稳定水位标高26.00m。
基坑不需降水。
2.基坑支护结构设计采用钻孔灌注桩加2道钢支撑加锚杆的支护形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粤建城〔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军民融合办、保密办,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广电局、能源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实现我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安全化运行,构建完善制度机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着力解决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存在的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增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前瞻性、统筹性、协调性、科学性,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打牢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
到2023年11月,基本完成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全面摸清底数,年底前建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风险点台账并制定整治计划、限期消除,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形成顺畅、高效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关于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监测预警要求及实现途径分析
关于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监测预警要求及实现途径分析深基坑支护施工是指在建筑、地铁、桥梁等工程中,由于土质或地下水位等因素,需要进行大规模挖掘和支护处理的区域。
由于深基坑支护施工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开挖与支护,工程风险较大。
为了确保深基坑支护施工的安全性,必须进行安全监测和预警。
本文将就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监测预警的要求及实现途径进行分析。
一、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监测预警的要求1.定位准确: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需要对工程进行准确的定位,便于监测和分析工程变形情况。
2.实时性:监测预警系统需要具备实时性,能够随时监测工程变形情况,并进行及时预警。
3.灵敏度高:监测预警系统需要具备高灵敏度,能够捕捉到工程变形的微小变化,避免因监测盲区而导致安全事故。
4.准确性:监测预警系统需要具备高准确性,能够对工程变形情况进行准确分析,提供科学的预警信息。
5.多参数监测:监测预警系统需要能够同时监测多个参数,如土体变形、地下水位、支护结构变形等,全面掌握工程变形情况。
二、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监测预警的实现途径1.应用监测技术:利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如全站仪、GPS定位、激光测距仪等,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准确定位和实时监测。
2.建立监测网络:在施工现场周边布设监测点,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实现对工程变形情况的全方位监测。
3.利用传感器: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布设变形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位移传感器等监测装置,实现多参数的实时监测。
4.数据分析与处理:利用专业的监测数据分析软件,对监测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处理,提取出工程变形的规律性信息,为预警做好准备。
5.实施预警措施:在监测系统发现工程变形异常时,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三、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监测预警的实践案例1.上海地铁11号线深基坑支护工程上海地铁11号线工程涉及多处深基坑支护工程,对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进行了严格监测与预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利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对地下空间的变形情况进行了快速准确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3]60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穗建质[2013]601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发了“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在我市正式运行(操作指南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监测单位积极配合建立、运行我委开发的监测系统,并将符合条件的安全监测工作与监测系统对接,实现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统一管理的目的。
二、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认真运行监测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三、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督促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并启用监测系统。
四、已纳入监测系统管理的监测数据作为施工安全监管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指南(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7日——结束——。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
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03
•【字号】穗建质[2012]908号
•【施行日期】2012.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
家库名单的通知
(穗建质[2012]9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经相关单位推荐和我委审核,建立了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现将库内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当聘请我委公布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附件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第五条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第六条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第七条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第九条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1.监测对象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对象主要包括基坑边坡、土体位移、地下水位和地下管道等。
其中,基坑边坡是工程安全的重要因素,需要通过监测来及时掌握其变形情况。
土体位移是判断工程变形和稳定性的重要指标,需要通过监测来评估土体的变形和沉降情况。
地下水位的变化对基坑工程施工和周围建筑物稳定性有直接的影响,需要通过监测来掌握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
地下管道是工程施工过程中需保护的重要设施,需要通过监测来确保其安全。
2.监测方法深基坑工程监测可采用传统的测量方法以及现代化的无线监测系统相结合的方式。
传统测量方法包括全站仪测量、水准测量和位移传感器测量等。
全站仪测量可以实时获取基坑边坡的变形情况;水准测量可以用于监测基坑周围土体的沉降情况;位移传感器测量可以用于监测地下管道的位移情况。
无线监测系统可以实时监测深基坑工程的各种参数,包括土壤应力、地下水位和渗流等。
3.监测措施为确保监测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首先,选用高质量和可靠性的监测设备,包括高精度的全站仪、精密的水准仪和稳定的位移传感器。
其次,合理布置监测点位,根据深基坑的具体情况和设计要求,确定监测点位的布置位置和数量。
同时,保障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校准设备并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
最后,及时收集并分析监测数据,建立完整的监测数据库,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验证,及时评估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对象、监测方法和监测措施三个方面。
通过合理选择监测对象、采用适当的监测方法和实施有效的监测措施,可以确保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稳定,并为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技术
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技术【摘要】地下工程和基坑施工中坍塌事故频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测是至关重要的,是确保周边居民和整个工程施工安全的保障,本人在工程实践中总结一些做法,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基坑;监测;安全近几年在地下工程和深基坑施工中,不断出现坍塌事故的调查情况表明,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发生重大事故前或多或少都有预兆,如果能够在基坑开挖的过程中切实做好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预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应该是可以避免重大基坑事故的发生或减少基坑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安全监测是施工组织的一部分,属动态管理范畴,是指在整个土建施工过程中对地下水动态、支护结构变形及内力、土层的稳定以及施工对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影响进行观察、监控和量测。
通过对量测数据的分析处理,来判断地层、结构的安全稳定性,判断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而指导施工。
现就工程实例谈谈现场监测在明挖结构的基坑开挖施工中的具体应用。
0.工程概况肇庆恒裕海湾地下工程,南侧靠近旧式民居,基坑总长为155.6m,标宽18.8m,开挖深度深(平均挖深为18.6m),主体结构建筑面积26327.5m2。
采用明挖顺做法施工,基坑围护结构采用钻孔桩加钢管内支撑支护。
主体基坑施工于2010年11月开始,2011年7月完成,基坑围护结构支撑密集众多,跨度大是本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之一,为确保基坑施工的安全顺利,必须加强对周围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现场监测。
1.水文地质结构主要位于〈5z-1、5z-2〉可∽硬塑状砂质粘性土,承载力较大,压缩性较小,工程性质及整体均匀性均较好。
按地下水含水层介质的不同,该段主要含水导层为海陆交互沉积砂层,〈2-3〉空隙含水层及中风混合岩带〈8z〉裂隙含水层,其余土层全风化岩含水微弱,可视为相对隔水层。
2.现场监测的实施2.1监测项目及测点位置的确定监测项目的选择和主次项目的确定,即关系到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也关系到工程费用的大小,随意增减监测项目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穗建质[2014]750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和监测单位:针对近期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发现的部分深基坑项目现场监测工作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导致监测上传数据不完善、监测结果误报警频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监测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严格执行我委《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穗建质〔2013〕1853号)要求的基础上,现就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基坑支护监测要求与要点》(见附件1)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组织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负责从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基坑与变形监测专家库(见附件2)中抽取两位专家对地下工程和深基坑第三方监测方案一并进行审查,由七位专家对监测方案共同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方可实施。
二、监测单位完成监测点布置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第三方监测方案论证的两位监测专家对监测点布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并由监测专家签署确认意见后方可实施监测。
三、监测单位应认真使用监测预警系统,规范系统操作,配置必要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并在完成监测工作后立即在监测现场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测预警系统,不得在离开工地后再行上传数据。
四、因特殊原因监测数据不能在监测现场实时上传的,监测单位应立即告知项目安全监督员,并将监测结果通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安全监督员,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设计
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设计CATALOGUE 目录•引言•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概述•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案例•结论与展望CHAPTER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深基坑工程安全问题突出01传统监测方法存在不足02研究意义03目前,国内外学者针对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开展了大量研究,主要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和预警等方面。
已有的研究成果为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的设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研究现状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未来,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将更加智能化、自动化和精细化,能够实现多种监测数据的融合处理和深度挖掘,提高预警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将能够自动学习和优化模型,提高预测和预警的准确性。
发展趋势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CHAPTER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概述监测预警系统组成目的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的目的是通过对施工过程的实时监控,获取深基坑工程的地质环境信息、支护结构状态信息、地下水状况信息等,分析这些信息的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确保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意义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施工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避免或减少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研究内容难点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内容和难点CHAPTER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设计系统架构监测点布设数据采集频率030201系统总体设计传感器类型传感器安装数据采集精度传感器节点设计数据传输方式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和滤波,去除异常值和噪声,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处理算法数据存储方案数据传输与处理设计预警等级根据预警指标的变化情况,设定不同的预警等级,如一级预警、二级预警等。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3]84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3]845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进行开挖实施地下工程(含基坑、地基基础、隧道和顶管工程等)前,必须开展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探测。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其他相应工程投资控制文件时列明地下管线探测费用,保障地下管线探测工作支出。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探测单位)承担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签订探测合同,明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探测工作开始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查询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探测工作需要。
二、探测的范围应包括开挖区域、周边可能因开挖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区域,以及为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需的其他区域。
探测的范围涉及市政道路的,还应当探明市政道路下方是否存在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溶洞、空洞。
三、探测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和探测合同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出具的探测报告需加盖CMA章。
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设备数据采集接口说明1.概述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于2013年3月启动,现已基本完成主系统设计开发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根据系统平台设计要求,监测系统的现场监测数据实时采集有数据接口中间件(使用中间件需要第三方软件商编写接口软件)及数据采集专用客户端两种接入模式。
除倾斜监测、裂缝监测等个别项目是手工录入数据外,其余项目均采用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数据(详见下表)。
监测项目、监测设备及对应的采集方式如下表:2.数据流程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流程如下图:⏹数据接口中间件由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提供数据接口中间件(Dll动态库)及调用说明,由监测单位自行完成各监测设备的实时数据上传工作。
⏹第三方接口软件各监测机构自行或委托专业单位编写接口软件以实现各监测设备的数据实时上传的工作。
⏹数据采集专用客户端自行开发或委托专业单位开发并提供技术支持。
基坑监测设备在满足一定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基坑监测系统,否则不允许进行数据传输。
设备技术和操作主要要求包含以下几点:1)设备具有通讯输出功能。
监测设备具备串口输出功能,并有明确的协议,提供同一监测工程五次规范测试的串口输出数据文件。
通讯参数统一设置为“9600,n,8,1”。
2)设备支持测点号编辑功能。
监测时,设备操作软件支持测点号手工编辑功能(字符和数字)。
监测设备采集的数据,通过串口或USB口直接接入电脑,经由监测客户端软件上传原始数据。
通过设备厂商提供的软件系统计算或修正后再导出的监测数据不能作为原始数据,监管系统不予接收。
4)满足自动采集原则。
除裂缝和倾斜监测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需实现自动采集。
水位、应力监测设备应实现电子化,进行监测操作时,采集到的数据自动记录在设备内存中,每次监测结束后接入电脑,通过监测客户端自动上传数据。
5)满足数据输出规则。
监测设备输出的数据以文件包的形式通过串口与监测客户端交互。
除深层水平位移(含支护桩和土体)项目按测点输出外,其余监测项目均按每次监测所有测点一并输出。
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311号文
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311号文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监测的管理,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基坑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八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基坑,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坑,是指各类建设工程在地基基础施工中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第三条基坑工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
第四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坑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遵照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基坑工程的实施,并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工作进行正式委托,提供相应的资料,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在基坑工程勘察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报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地下铁道控制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当执行地下铁道管理前有关规定。
第九条基坑工程应确保不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工作成果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承担基坑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
开挖深度大子或等于14米的基坑工程的勘察,必须由甲级勘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基坑工程的勘察工作应评价当前地质和环境条件对基坑工程的适应性,预测基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并结合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提出明确的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议。
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设计
数据传输
采用无线或有线方式,将数据传输至数据处 理中心。
预警算法与模型
预警算法
采用统计分析、模式识别等方法,对深基坑状态 进行评估和预警。
预警等级
根据深基坑的状态评估结果,将预警分为不同的 等级,如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等。
ABCD
预警模型
建立预警模型,根据历史数据预测深基坑未来的 状态变化趋势。
数据存储
将处理后的数据存储在数据库中, 方便后续的查询、分析和可视化。
预警分析软件
预警模型
01
建立预警模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监测数据特征,设定预警
阈值和触发条件。
预警分析
02
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预警分析,判断是否出现异常或危险情况
。
预警结果输出
03
将预警结果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输出,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
应用领域
广泛应用于高层建筑、地铁、隧道、桥梁等深基坑工程施工领域,尤其在复杂 地质条件和大规模工程中具有显著优势。
系统的历史与发展趋势
历史
深基坑工程监测预警系统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人工监测到自动化监测的演变,随着传 感器技术、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的不断发展,系统的监测精度和实时性得到了显著提高
。
发展趋势
预警分析与响应
预警模型建立
根据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和安全要求,建立预警 模型。
预警分析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判断是否出现异 常情况。
预警响应
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系统维护与升级
1 2
系统日常维护
定期对监测预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 正常运行。
数据备份与恢复
系统集成
深基坑工程安全应急预案
深基坑工程安全应急预案一、背景及目的深基坑工程是指挖掘深度超过一定限度的基坑,用于建筑施工或地下工程中。
由于深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和重型机械设备,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确保深基坑工程的安全进行,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应急预案势必是必要的。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三、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3.1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应急指挥机构由工地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队长等人员组成。
3.2建立报警系统在工程施工现场建立报警系统,能够及时报警,报警系统应能快速联动到警察、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
3.3建立排水系统确保工程施工现场排水设施完善,能够有效排除积水,避免地陷等事故的发生。
3.4安全防护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警示牌等安全防护设施,指示人员合理进入施工区域,并设立安全、逃生通道。
3.5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紧急救援知识等,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6应急物资准备储备应急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急救箱、灭火器材、救生绳索等,确保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3.7现场应急预案和演练根据不同的施工情况,制定详细的现场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置流程、人员组织、危急救援措施等,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3.8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测和录像存储,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4.1事故报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首先及时报警,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机制。
4.2人员疏散工地负责人及时组织人员撤离现场,确保人员的安全。
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人员疏散的工作,并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4.3危险物质处理对于涉及到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火灾等事件,应立即迅速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如切断电源、用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等。
4.4事故现场封锁和隔离部分事故事件可能需要对现场进行封锁和隔离,保障事故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车辆安全,阻止事态扩大。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重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7月16日(联系人:李嘉祚,联系方式:83124445)附: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聘任、更新、选用、考评以及解聘专家等;(二)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随机抽取平台;(三)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四)组织专家交流学习。
第四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二)最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诚信记录良好;(三)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论证工作;两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及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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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
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第七条 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
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2)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二)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