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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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
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2、总则
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
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
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
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职责
3.1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
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
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行政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
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____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行政部。
5.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作业环境管理
6.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
行政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行政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
行政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6.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各班组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____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行政部。
行政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车间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行政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8.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行政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行政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9、考核
9.1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行政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
9.1.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9.1.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9.1.3、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9.1.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9.1.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9.1.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9.1.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9.1.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9.1.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9.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9.3、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2)
是为了保护化工企业员工的健康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病防护目标和原则:明确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护的目标和原则,如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控制措施:对化工企业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封闭操作、通风换气等。
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监测:规定化工企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监测的内容和频率,如有毒气体浓度、粉尘等。
4. 职业病健康监护:建立职业病健康监护体系,包括对化工企业员工进行定期体检、职业病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和康复等。
5. 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对各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明确,如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操作注意事项等。
6.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如职业病危害知识的宣传、培训等。
7. 职业病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建立职业病事故的处理和报告机制,对职业病事故要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8. 相关责任追究:明确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对不遵守规定和导致职业病的行为予以处罚。
以上是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制度还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化工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的职工,包括正式聘用、临时用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
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预防体系,明确预防职业病的目标、职责和措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四条
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职业病监测和健康监护。
第五条
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标准和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控制,确保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第六条
化工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做好职业病储备,提供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化工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保证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化工企业要做好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体检情况、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
第九条
化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推广科学防护方法。
第十条
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监测和健康监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暴露和职业病病例。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上报职业病事故,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标准和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保证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
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对工作岗位上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控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风险。
第十四条
化工企业要加强设备和工艺的改造,减少职业病危害物的产生和排放,保证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艺安全。
第十五条
化工企业要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证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完善,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六条
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检测和监测,建立职业病检查制度,及时检测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暴露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章职业病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应急预案,制定职业病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应急演练,提高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化工企业要按照职业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职业病事故,并采取措施进行伤害控制和事故处理。
第五章处罚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的行为,化工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防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问题,确保职业病防护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改进,保证职业病预防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化工企业全体职工遵守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制度所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化工企业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4)
为了保护化工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以下是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和要点:
1. 规章制度:制定并发布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和培训。
明确员工对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的遵守要求和责任,强调职业病预防的重要性。
2. 职业健康检查:落实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包括入职前、定期体检、离岗时等。
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
3. 防护设备使用: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和职业危害的程度,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培训和使用指导。
加强对员工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监督检查。
4. 职业卫生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正确使用和储存等方面的培训。
5. 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
包括通风系统的建设、有害物质的替代、工作流程的优化等措施,降低员工接触职业危害物质的风险。
6. 疾病报告和记录:建立健全的职业病报告和记录制度。
确保职业病的及时上报和统计,为进一步改善职业病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7. 紧急应急预案:建立紧急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和职业病的紧急处理流程。
培训员工疏散和求救的应急技能,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安全地做出反应。
8. 监督与评估:建立职业病预防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职业病预防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通过加强职业病预防管理,可以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水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整体福利。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5)
是为了保障化工企业职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目标和原则:明确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如保护职工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等。
2. 职责和权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企业管理层的责任、职业健康监测部门的职责等。
3. 职业病危害评估:规定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 工作场所环境控制:规定工作场所的环境控制要求,如通风、防尘、防毒等。
5. 个体防护措施:规定职工必须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设施,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6. 职业健康监测:规定职业病防护员工必须接受定期职业健康监测,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7. 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规定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
8. 事故应急管理:制定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9. 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定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制度应该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且应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其持续有效和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