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自愿性信息披露效果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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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报自愿性信息披露效果实证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按照披露动机可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动力主要来自政府的监管,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力则依靠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
深交所在2003年末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首次引入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生存环境的变化,基金和证券分析服务的队伍不断壮大,证券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已不能满足信息需求者的要求,市场呼吁更多与企业价值相关的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力不断增强。
另外,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识别能力和谈判能力的增强,也推动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发展。
本文首先阐述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四个基本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传递理论、效率市场理论和代理理论。
接着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进行了总结,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对如何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探讨。
然后通过设计自愿披露指数,对企业年报的自愿披露程度进行评价,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例,研究了年报中自愿性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结果显示: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带来股票超额收益;进一步研究则显示,无形资产信息、社会责任信息、预测性信息、经营性信息披露与股票超额收益正相关;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高的企业,在披露后流动性显著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低的企业,在披露前即表现较高流动性,笔者认为企业有提前向市场披露消息的动机,以缓冲年报披露日股票的大额波动。
最后分别从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监管三个角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了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