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学》第4版第2次印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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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学》第4版第2次印刷勘误说明
P43 将(4)至(8)的内容调整如下: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P46删去倒5-7行,即“2.”的内容;之后,将其后序号依次前移。
将P49 “(三)增值税的减征”调整如下:
(三)增值税的减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计缴增值税,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①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P50 在第9-10行之间增加: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类型,两者的税率没有区别,只是开具的对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销售对象开具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上就是货物销售的普通发票,发票填写税额便于销售企业记账及税额的计算,也便于税务机关稽查,但接受方不能用于税额抵扣。
以下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P53在第17-18行之间增加:
4.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其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P58 在倒10与11行之间,增加:
我国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采取的一种隐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以购买价直接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而不是将购买价按含税货物价税分离后,乘以13%的适用税率计算,以适当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但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17%适用税率的货物,还是会造成“高征低扣”的结果。
为了消除这种不合理现象,从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在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P60 第21行“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改为“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①。
”
加脚注:
该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也适用于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货物的情况。
P64 倒1行的“(表3-3至表3-5)”改为“(表3-3至表3-4)”
P68 删去表3-5!★删去表3-5后,本章其后的表序依次前移,在P96增加的表序号应为表3-10,其后的表序原版不变。
P79 将【例3-19】替换如下:
【例3-19】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经营当地蔬菜、水果等农产品。
在上年12月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中蔬菜、水果金额共计88 000元。
按有关规定,从当年1月份起,蔬菜、水果分别属于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
该超市1月份销售蔬菜240 000元、水果160 000元。
本月销售上述业务,共发生(分摊)电费8 000元、运输费6 000元,均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据,但无法在水果与蔬菜之间进行划分。
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期初留抵税额中进项税额转出数=88 000×240 000÷(240 000+160 000)
=52 800(元)
本月发生的电费和运输费用可抵扣进项税额=8 000×17%+6 000×7%=1 780(元)发生的电费和运输费用中本月进项税额转出数=1 780×240 000÷400 000
=1 068(元)
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数=52 800+1 068=53 868(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蔬菜 53 86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3 868
P81 在第18行句号后,增加:企业销售免税货物时,无须计提销项税额。
P82 倒14行中的“仍沿用例3-25”改为“仍沿用例3-24”
P87 第11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
加脚注:
②实际记账时,包括本会计分录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应用红字(或负数)记入贷方。
※将P88“2.”的三行内容上移至本页第6-7行之间。
P88将第9、10行中的: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改为:
红字借记“应收账款”账户,红字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①该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也适用于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货物的情况。
②实际记账时,包括本会计分录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应用红字(或负数)记入贷方。
P93 第6行“其他应付款”改为“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P96在第14-15行之间增加: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分析见表3-10。
表3-10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分析表
P104倒6行“按售价…”改为“按市场售价…”
P115将表4-1后的“注①”中的“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改为“同牌号、同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两处)
P117 删去表4-2 后的“填报说明”(共计7行)。
P122 删去倒13行中的“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
”
P133倒4-6行中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销售时不再缴消费税。
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置换为: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若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P134第17行中的“烟丝销售时,…”改为“烟丝按入库价对外销售时,…”
P146将表5-3后“注①”中从“具体方式如下”起及a.b的两点解释删去;“暂定关税”后的逗号改为句号。
P167倒10行“5%”前,增加一个“3%、”
P172 中间的“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及“海关对已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破折号后
的排版方式:从该段的下一行起,应该按正常段落排版,即顶左边。
P173 删去第12-14行!
P177-178 从倒数第3段(※其实,……)起至下页第8行止,其内容置换为例题如下:【例6-4】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原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
某年1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上期期末留抵税额4万元。
(2)国内采购原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4万元,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3)当期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保税料件100万元。
(4)内销货物不含税收入160万元,销项税额27.2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240万元。
有关出口退税的简化计算如下:
(1)分别计算外销货物进项税额与内销货物进项税额。
外销货物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增值税税率
=(2 400 000-1 000 000)×17%=238 000(元)
内销货物进项税额=(340 000+40 000)-238 000=142 000(元)
(2)计算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和出口退税额。
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免抵税额) =内销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
=272 000-142 000=130 000(元)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2 400 000-1 000 000)×11%=154 000(元)(3)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
=154 000-130 000=24 000(元)
P182-183 将(一)与(二)的内容置换如下:
(一)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会计处理
【例6-5】A外贸企业从B企业购进一批服装面料,以作价销售的形式将面料卖给C企业委托加工服装,收回后报关出口。
已知服装出口退(免)税率为16%,服装面料征税率为17%,不考虑国内运费及所得税等其他税费因素,其1~4月份发生的相关业务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1月初,A企业购入B企业服装面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为100 000元,进项税额17 000元,当月购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库存商品——服装面料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2)国内作价销售服装面料并结转成本。
1)若作价11万元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28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1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700
2)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商品100 000
贷:库存商品——服装面料100 000
3)月末结转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 700
(3)2月份,申报上月应缴增值税税额。
同时,A企业收回C企业加工完成的服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价格为150 000元(含加工费),进项税额为25 500元,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其离岸价折合人民币的价格为180 000元。
1)2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 700
贷:银行存款 1 700
2)结转已缴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 700
3)确认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客户) 1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服装)180 000 注:在下月初时,应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进行纳税申报。
4)购进服装并将购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服装)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 500
贷:银行存款 175 500
5)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计税金额计算退税额,并提取出口退税和结转成本。
应退税额=150 000×16%=24 000(元)
结转成本额=150 000+150 000×(17%-16%)=151 500(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4 000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服装) 151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 500
库存商品——出口商品(服装)150 000 6)结转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2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4 000 7)2月末结转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 500 (4)3月份,A企业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单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5)4月份,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24 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24 000 企业如果采用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出口,其会计处理应参照例题中的第(3)步~第(5)步进行。
◆置换后,应将P183-185中的序号(三)至(五)改为(二)至(四),其后,本章例题序号不变!
P217 倒4行“因此,总承包人……”,“因此,”之后增加:分包工程款不属于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
P217 倒1行句号后,增加: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包括支付的分包工程款)、费用,借记“工程施工”账户,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应付账款”等账户。
P218 【例7-16】内容置换如下:
【例7-16】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工程,总承包额2 000 000元,其中支付给丁公司分包工程价款100 000元,甲方提供材料200 000元;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1 660 000元。
计算应交营业税并作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000 贷:工程结算 2 000 000 (2)建筑公司计提应交营业税时。
应交营业税=(200-10+20)×3%=6.3(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3 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3 000 贷:银行存款 63 000 (4)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 000 贷:应付账款——丁公司 100 000 (5)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丁公司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6)建筑公司发生各项累计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 66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1 660 000 (7)结转工程成本时。
借:工程结算 2 000 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 760 000 ——合同毛利 240 000 (8)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76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P233第2行中的“精矿课税数量=”改为“课税数量=”
P242倒14行的“高技术…”改为“高新技术…”
P244 第16行“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改为“应计入‘营业外收入’①。
”
加脚注如下:
如果是与当期损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记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是与资产相关或以后期间损益相关的的政府补助,应先记入“递延收益”,再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P255 删去倒1-13行和P256第1-4行!
P258 替换如下: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的基础上,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②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假设某企业权益性投资额5 000万元,向自然人(或关联方)借款15 000万元,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只允许按1 000万元乘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增加如下:
(4)投资人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投资本额的,其应投资本额与实投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投资人负担,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如某企业注册资本3 000万元,投资人先投入1 800万元,尚欠1 200万元。
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1 5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90万元。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72万元(90×1 200÷1 500),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8万元(90-72)。
P259倒12行:“…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改为(加脚注)“…15%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
加脚注: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与饮料(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按30%(至2015年底)。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P262 在倒16-17行之间增加:
(五)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④
1.追补确认期限。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
②企业按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③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与饮料(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按30%(至2015年底)。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2]第15号《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多缴税款的抵退。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但不能退税。
企业因应扣未扣支出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3.纳税申报。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应扣未扣支出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应扣未扣支出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4.有关会计处理。
《会计法》规定,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企业的成本、费用、收入等。
在对此类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除涉及税法外,还涉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得税》等项企业会计准则。
存在财税差异的,财务会计应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暂时性差异,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9-4】某制造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假设其近4年各年的会计利润与其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依次如下:第1年104万元,第2年-300万元,第3年560万元,第4年880万元。
企业在第4年内审时,发现以下问题:
1.第1年,企业将一批自制产品(成本为120万元,同类不含增值税公允价格为200万元)全部通过政府机关对外捐赠,用于地震灾害后重建,该企业当时会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 540 000
贷:库存商品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000 经审查,其会计处理正确,但第1年汇算清缴时,对外捐赠只调整了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20万元,调增视同销售所得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40万元,但忽视了对外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2.第3年,该企业“管理费用”账户下新技术开发费200万元,当年汇算清缴时,未加计扣除50%(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税费附加)。
(1)据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为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第1年对外捐赠支出154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当年未扣除,到第4年末,未超过5年的追补确认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进行扣除,第1年实际亏损为50万元(154-104)。
(2)第3年,应扣未扣研发费的加计扣除金额为1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允许追补扣除。
(3)计算多缴税款。
第1年多缴税款=104×25%=26(万元)
第3年加计扣除研发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560-300-50-100)。
第3年多缴税款=(50+100)×25%=37.5(万元)
第4年应缴所得税额=880×25%=220(万元)
该企业第1年与第3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63.5万元(26+37.5),可以在第4年度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220万元中予以抵扣。
第4年,实际应缴所得税款为156.5万元(220-63.5)。
(4)根据职业判断,以前年度未扣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无须做递延所得税的追溯调整。
即第1年捐赠支出造成的实际亏损,不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第1年和第3年多缴税款全部作为第4年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第4年应缴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 56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 565 000
◆然后,将P262-264的序号(五)至(七)依次顺延为(六)至(八)!并将其后的例题序号也依次顺延。
P281-283 “(五)居民企业跨省市总分机构的汇总纳税”内容置换如下:(五)居民企业跨省市总分机构的汇总纳税
1.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①。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的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①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办法。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3.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职工薪酬(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资产总额(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
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4.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1)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2)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其余2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
5.税款缴库程序。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
(2)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3)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
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
P284【例9-12】保留!
P288表9-2后的“各列的填报”新加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