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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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03.10
•【文号】人专发[1989]2号
•【施行日期】1989.03.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10日人专发(1989)2号)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的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均应按国家正式职工对待。

据反映,由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流动编制,一些设站单位在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4号)时,没能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列入在编职工范围安排增资,产生一些矛盾。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可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的精神,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所需增资指标,可由设站单位报请主管部门解决,所需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

二、贯彻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工作已结束的设站单位,如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确有符合文件规定而未增资的人员,应予以补办。

三、流动期满已出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增资应由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今后,凡国家安排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比照同类人员,享有同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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