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底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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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底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一、概况
坡底煤矿原为天宁镇坡底村办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

1981年建井,1983年在建井过程中因发生瓦斯爆炸而停止建井,1999年坡底村村民委员会与蔚石恩签订承包合同继续建设该井。

2000年4月注册了交城桃园煤炭有限公司。

该矿原有证照齐全。

国办明电25号文件下发后被认定为停产整顿矿井,尚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核发新证。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主井斜长460m,坡度24度;副井(兼做风井)斜长390m,坡度30度;新配主井斜长388m,断面积6m2,坡度27~30,,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井口开在界外,主、副井于2000年11月10日贯通。

主井采用串车提升,主绞车型号为JD--40型调度绞车,电机功率40kw;新配主井计划也采用串车提升,拟配备主绞车型号为2JT一1.6,电机功率
95kw。

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主扇型号为4—72一N020B离心式主扇,备用主扇型号为对旋轴流式13号主扇,配备2X18.5kw电机。

矿井总进风量960m3/min,总回风量1008m3/min;2001年10月27日新配主井井筒和回风井井筒交叉处由于新主井井筒顶部冒落形成贯通口,造成井下负压通风区风流短路,且主扇安装不合格,新主井两道风门漏风严重。

该矿事故发生前有掘进头6个。

放炮落煤后人力平车将煤运送到井底煤仓,由串车提升到地面。

主井筒一侧有多个水窝为井下洒水提供水源。

二、事故经过
2001年11月15日15时20分,由常务副矿长靳志荣召开了中班班前会,安排了当班工作。

15时50分左右,当班46名工人陆续入井,其中:安全副矿长武兴龙于20时30分许出井,五个掘进工作面安排6人,拉工31人,井底车场运输工5人,瓦检员1人,电工1人,带班副矿长1人。

21B 寸30分许主井口“轰”的一声,井口冒出一股黑烟,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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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工人在事故发生后脱险(井底车场运输工5人、3#煤掘进巷7人),其中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矿方切断井下电源,在新主井从井口对已摧垮的两道风门进行了临时密闭。

吕梁地区矿山救护大队于16日3时50分下井对灾区进行了侦察,6时许将井下遇难人员全部找到,16日23时许将遇难人员尸体运送出井。

三、事故原因
1.矿井负压通风系统短路,工作面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瓦检仪矢准,不能准确检测瓦斯,工人违章放炮产生明火引起瓦斯爆炸,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坡底煤矿未经省级复产验收核发新证,违反国办25号、68号文件规定擅自组织生产,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坡底村委会、坡底煤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交城桃园煤炭有限公司非法受让,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地、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国办明电25号、国办68号文件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的规定执行不力,没有及时制止坡底村委会非法转让采矿权和坡底煤矿非法生产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四、防范措施
1.吕梁地区及交城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25号明电、68号文件及省政府70号文,抓好乡镇煤矿的停产整顿工作。

2,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大检查,凡不达标准的矿井坚决不予验收,并按期实施关闭。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煤矿坚决不能发证。

3.强化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确保矿井有足够的风量、合理的通风系统、完善的通风设施,瓦斯员要尽职尽责,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和无风、微风作业。

4.加强对煤矿安全仪器的检查、校验工作,矿井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定期调校、维修,保证完好准确、灵敏可靠。

5.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培训和监管工作,特殊工种必须经国家认证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瓦斯检查制度,高瓦斯矿井必须使用水炮泥,确保放炮安全。

五、结案情况
事故发生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了调查,尚未结案,以下内容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进行了整理。

1.蔚石恩,中共党员,法人代表,交城桃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越界开采,使用无证人员上岗,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解决不力。

组织工人冒险生产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靳志荣,副矿长。

没有认真解决该矿通风系统等严重的安全隐患,瓦检制度不落实;未经验收合格,便组织工人冒险生产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武兴龙,副矿长。

对该矿回风井风流短路、井下风量不足、局扇拉循环风、地面主扇安装不符合要求、瓦检仪失准等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参与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4.侯俊平,矿长。

未能坚守工作岗位,没有履行矿长职责,对该矿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解决,坡底煤矿没有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冒险生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5.闫士亮,中共党员,坡底村党支部书记。

在坡底村委换届后,一直未向村委会通报煤矿承包的相关情况,也未开会研究过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情况,将村办坡底煤矿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交蔚石恩使用。

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6.田成州,中共党员,天宁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在贯彻落实小煤矿停产整顿工作上没有措施,没有检查,在对该矿进行复产验收中没有严格把关,使非法越界开采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坡底煤矿通过了镇政府的初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7.郭强,中共党员,镇长。

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坡底煤矿停产整顿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8.赵合心,中共党员,天宁镇党委书记。

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对镇政府的日常安全工作和坡底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闫保宇,中共党员,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在办理坡底煤矿生产许可证时,明知该矿不符合办证条件,弄虚作假,同意申报了有关图纸资料;作为该矿包片领导,未能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私自生产的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0.任永红,中共党员,县煤炭工业局局长。

明知该矿不具备办证条件,同意申办、换领坡底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在办理交城桃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时越权行政,同意该公司使用坡底煤矿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1.胡万刚,中共党员,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对全县的煤矿安全生产和停产整顿工作措施不力,对该矿未经省级验收擅自生产不予制止,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2.苏兆生,中共党员,交城县地矿局局长。

在交城桃园煤炭有限公司申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过程中,越权行政,同意该公司使用坡底煤矿采矿许可证进行生产开采。

对该矿违法越界开采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3.武兴华,中共党员,副县长。

对全县的煤矿整顿和安全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不力;签署同意交城桃园煤炭有限公司使用坡底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4.刘云晨,中共党员,县长,2001年9月1日以后在省委党校培训,在脱产学习之前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规定执行不力,对全县的煤矿整顿和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够。

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5.刘保明,中共党员,县委书记。

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力,对县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通知监督不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16.刘新平,中共党员,吕梁行署煤炭局总工程师。

对全区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矿井组织安全检查工作不严不细。

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7.吉庆生,中共党员,吕梁行署煤炭局局长。

在办理坡底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时把关不严,对县局弄虚作假行为失察;在组织贯彻落实省、地有关停产整顿工作中抓得不严不细。

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8,梁瑞林,中共党员,吕梁行署土地矿产局局长。

在收到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电发[2001]35号文件后,贯彻落实不力。

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19.金建中,中共党员(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15日在省委党校学习),吕梁行署副专员,协助专员分管全区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工作。

对全区的煤矿整顿和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0.栾继由,中共党员,中共吕梁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在专员去中央党校学习期间主持日常工作,对全区的煤矿整顿和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不够。

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关于省煤炭管理部门在发放坡底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留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鉴于坡底煤矿的违规事实,建议依法、依规吊证关闭,由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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